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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追逃贪官的又一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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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追逃贪官的又一利器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彰显了国家的追逃决心,强化了追逃信号——无论逃到哪里都要追逃,无论逃到哪里都要审判。

 

 

资料图。

作者: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李英锋

4月25日上午,刑事诉讼法迎来实施38年来的第三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草案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专章,明确规定外逃贪官可被“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制度,但在刑事诉讼领域尚处于法律空白位置。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打击外逃贪官的力度,很多外逃贪官陆续回国接受司法审判。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22日,我国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名单上的100人中已有52人归案,归案率过半。但也有一部分贪官仍因种种原因潜逃在外,尚未受到法律制裁,案件一直处于悬置状态,给外逃贪官定罪量刑成为难点。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的裁决。按照刑诉法的这一特别程序,我国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贪腐官员的财产启动扣押、追缴,一旦法院作出了认定和判决,确认扣押、追缴其财产有效,就意味着法律效力已经产生。

追缴贪官财产的法律判决一旦在我国生效,我国司法机关可以持判决前往贪腐官员逃往的国家,将判决送达到该国的司法机关,该国司法机关就可以启动调查程序,一旦认定贪腐官员在该国的相关财产也来源于在我国的非法所得,该国就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查封和追缴。

但是,据《人民日报》报道,通过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研后发现,关于该程序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适用罪名范围过窄;二是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较大认识分歧,对此类案件中有关事实证据证明标准存在较大争议;三是缺少实践经验指引;四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及诉讼环节较多,特别是有的案件涉及境外协助执行,办案机关职责不清,难以有效衔接。

另外,有些国家的司法系统要求控制、抓捕或引渡外逃贪官须以给外逃贪官审判定罪为基础,我们仅凭“犯罪嫌疑”要求遣回或抓回外逃贪官遇到一定的司法衔接障碍。而有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就可以突破一些法律障碍和国际司法合作障碍,能够提升打击外逃贪官的司法效率和成功率。

而在“缺席审判”模式下,打击外逃贪官就不必以他们回国为前提,即便外逃贪官没有回国,司法机关也可根据事实和法律完成审判,给案件定性,给外逃贪官定罪。如此,对于一些外逃贪官,就可以先审判、先结案,并根据审判结果对他们的财产、公职身份等进行依法处置。

对于外逃贪官而言,审判结案不仅不意味着国内的追逃完结,反而意味着追逃依据的加强、追逃力度的加大,国内有关部门依托对外逃贪官的审判结果,可以与国际刑警组织、其他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更好的合作,可以与其他国家的司法系统进行更顺畅的衔接。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外逃贪官的“缺席审判”并非简单的直接定罪、单向定罪。首先,检察机关只有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外逃贪官,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才可以“缺席审判”。

其次,在“缺席审判”程序中,尽管外逃贪官缺席了,但他们的辩护权益没有缺席,他们依然可以委托辩护人,甚至可以得到法律援助,他们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他们的近亲属有上诉权。

最后,“缺席审判”须像普通审判一样遵循法律程序,遵循审判的法律准则。这样,就能保障“缺席审判”的公平公正,就能够依法精准打击外逃贪官。

“缺席审判”是我国刑事领域的一项司法创新,符合打击犯罪新形势的需要,符合民意,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缺席审判”可以填补我国打击犯罪尤其是打击外逃贪官等嫌犯的法律空白,让打击外逃贪官再添司法利器,让追逃更加师出有名,让追逃更有力度,取得更好的效果。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彰显了国家的追逃决心,强化了追逃信号——无论逃到哪里都要追逃,无论逃到哪里都要审判。这一信号无论是对外逃贪官,还是对国内官员,都能起到教育、震慑的作用,能打消一些官员的侥幸心理,有助于预防和控制腐败。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马蓉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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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彰显了国家的追逃决心,强化了追逃信号——无论逃到哪里都要追逃,无论逃到哪里都要审判。

 

 

资料图。

作者: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李英锋

4月25日上午,刑事诉讼法迎来实施38年来的第三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草案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专章,明确规定外逃贪官可被“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制度,但在刑事诉讼领域尚处于法律空白位置。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打击外逃贪官的力度,很多外逃贪官陆续回国接受司法审判。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22日,我国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名单上的100人中已有52人归案,归案率过半。但也有一部分贪官仍因种种原因潜逃在外,尚未受到法律制裁,案件一直处于悬置状态,给外逃贪官定罪量刑成为难点。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的裁决。按照刑诉法的这一特别程序,我国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贪腐官员的财产启动扣押、追缴,一旦法院作出了认定和判决,确认扣押、追缴其财产有效,就意味着法律效力已经产生。

追缴贪官财产的法律判决一旦在我国生效,我国司法机关可以持判决前往贪腐官员逃往的国家,将判决送达到该国的司法机关,该国司法机关就可以启动调查程序,一旦认定贪腐官员在该国的相关财产也来源于在我国的非法所得,该国就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查封和追缴。

但是,据《人民日报》报道,通过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研后发现,关于该程序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适用罪名范围过窄;二是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较大认识分歧,对此类案件中有关事实证据证明标准存在较大争议;三是缺少实践经验指引;四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及诉讼环节较多,特别是有的案件涉及境外协助执行,办案机关职责不清,难以有效衔接。

另外,有些国家的司法系统要求控制、抓捕或引渡外逃贪官须以给外逃贪官审判定罪为基础,我们仅凭“犯罪嫌疑”要求遣回或抓回外逃贪官遇到一定的司法衔接障碍。而有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就可以突破一些法律障碍和国际司法合作障碍,能够提升打击外逃贪官的司法效率和成功率。

而在“缺席审判”模式下,打击外逃贪官就不必以他们回国为前提,即便外逃贪官没有回国,司法机关也可根据事实和法律完成审判,给案件定性,给外逃贪官定罪。如此,对于一些外逃贪官,就可以先审判、先结案,并根据审判结果对他们的财产、公职身份等进行依法处置。

对于外逃贪官而言,审判结案不仅不意味着国内的追逃完结,反而意味着追逃依据的加强、追逃力度的加大,国内有关部门依托对外逃贪官的审判结果,可以与国际刑警组织、其他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更好的合作,可以与其他国家的司法系统进行更顺畅的衔接。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外逃贪官的“缺席审判”并非简单的直接定罪、单向定罪。首先,检察机关只有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外逃贪官,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才可以“缺席审判”。

其次,在“缺席审判”程序中,尽管外逃贪官缺席了,但他们的辩护权益没有缺席,他们依然可以委托辩护人,甚至可以得到法律援助,他们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他们的近亲属有上诉权。

最后,“缺席审判”须像普通审判一样遵循法律程序,遵循审判的法律准则。这样,就能保障“缺席审判”的公平公正,就能够依法精准打击外逃贪官。

“缺席审判”是我国刑事领域的一项司法创新,符合打击犯罪新形势的需要,符合民意,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缺席审判”可以填补我国打击犯罪尤其是打击外逃贪官等嫌犯的法律空白,让打击外逃贪官再添司法利器,让追逃更加师出有名,让追逃更有力度,取得更好的效果。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彰显了国家的追逃决心,强化了追逃信号——无论逃到哪里都要追逃,无论逃到哪里都要审判。这一信号无论是对外逃贪官,还是对国内官员,都能起到教育、震慑的作用,能打消一些官员的侥幸心理,有助于预防和控制腐败。

(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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