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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二审:艰难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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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二审:艰难的质证

复旦投毒案在经过13个多小时的二审后终于宣告结束。法庭质证过程艰难且充满变数,其中引起外界最关注的变数是被告方出示了“新证据”证明黄洋并非因为投毒致死,而是死于乙型病毒性肝炎。

图片来源:东方IC

2014年12月8日晚11时33分,已是深夜。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经过13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才宣告结束,但法庭并未当场宣判。

在庭审结束前的最后陈述时,坐在被告席上涉嫌毒杀自己同学黄洋致死的林森浩向被害人的父母和自己的父母表示了道歉。他说:“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如果我还是走了,我希望你们都能走出这个丧子的伤痛,好好活下去。”

昨天的法庭质证过程艰难且充满变数,其中引起外界最关注的变数是被告方出示了“新证据”证明黄洋并非因为投毒致死,而是死于乙型病毒性肝炎。这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复旦投毒案始于去年3月31日下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注入宿舍内的饮水机中,致使其同宿舍同学黄洋在饮水后死亡。该案一经报道,猛烈刺激着人们的神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除了大众对林森浩的声讨,中国的网民和媒体还试图通过网络以及各种社交媒体发现蛛丝马迹,以找到导致林森浩毒害同学的心理和性格因素。

根据林森浩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黄洋曾戏称欲在即将到来的愚人节“整人”,便产生整黄洋的念头,并由此实施投毒行为。他说,自己和黄洋关系一般,且无直接矛盾,只是彼此间“有些看不惯”。一审中,林森浩坚称自己并没有故意杀人动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18日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起了上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害人代理律师认为,林森浩的行为具有故意性,证据包括2013年3月初及下旬,在黄洋提出愚人节整人之前,林森浩不仅上网查了二甲基亚硝胺,还查了“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怎么办”、“如何确诊中毒”。应该能够据此判断出主观心态,检方还认为,二甲基亚硝胺溶于水,易挥发的特性与其浓度有关,毒物能在投毒十天后被检测出,其因为浓度比较大,也能证明其投毒的故意性。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则认为,主观上林森浩并没有杀人故意。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认为,林森浩去查二甲基亚硝胺的行为正说明,他对这种毒物的毒性不了解。

而被害人代理律师刘春雷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林森浩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黄洋死亡,但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样做”,从法律上讲这就是故意。他说:“林森浩投放这么重度的二甲基亚硝胺,不可能是‘玩笑’,这从他之前的论文和他在事前上网搜集的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情况来看都是很清楚的。”

8号的庭审结束后,斯伟江接受界面的采访时说:“试剂的包装上没有明确的骷髅标识来显示其剧毒性,我好几次都在庭上要求检方出示质谱图,但对方都拖拖拉拉拿不出来。”

对此质疑,检方在当天的庭审中回应称,三份质谱图比对证明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同时检方否认故意不提供质谱图的说法,并认为黄洋的致死量没有精确数据,因为不能拿人来做实验,因此定量检测没有意义。

刘春雷在采访中也告诉界面新闻说:“对于辩护方说的要检方出示质谱图也很不靠谱,因为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必须要出示质谱图,因为我们也了解到了,这可能在某些方面泄露国家机密。”

斯伟江在庭审上提出的另一个疑点是林森浩倒入饮水机里的毒物量到底足不足以达到黄洋的致死量。他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也说:“经过稀释后的饮水机里的毒物量不足以造成黄洋死亡。而且林获得的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时间过去了这么多年,他(林)在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

林森浩在法庭上和此次开庭前,也为自己辩护说,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换过饮水机内的水,因此剧毒物的成分被稀释了很多。

斯伟江向界面新闻表示,林森浩用来投毒的N-二甲基亚硝胺在2011年3月至5月间用来做过大鼠实验。从当时形成的论文来看,在这个实验中,林森浩和同伴向一公斤大鼠注射了50毫克他们买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结果大鼠死亡率14.7%。国家化学品中心出具的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标准是,向每一公斤大鼠注射37毫克N-二甲基亚硝胺后,大鼠死亡率为50%。

斯伟江认为,两者使用量和死亡率的差异可能因为林森浩使用的根本不是二甲基亚硝胺,即便是,它的浓度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高。

他对界面新闻说:“我始终觉得还有其他死亡原因。”

刘春雷对于“稀释”说在昨天的法庭上进行了辩驳,他认为这是不太可能的。而且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在林之前手写的公诉材料中并没有关于稀释二甲基亚硝胺这样的细节。

他对界面新闻说:“在昨天的庭审上林森浩说自己在下毒的时候把水桶拿掉,之后又接自来水倒进来,连续操作了两三次,这和以前说的很不一样。还有一点我怀疑的就是当时他用的什么杯子,如果用的自己的杯子的话,那么这个杯子现在在哪?”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也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为此,斯伟江在昨天的法庭上专门申请法医胡志强拿出“新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胡志强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目前是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法医室主任,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等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证论专家。

胡志强出示的关键证据显示:中山医院收治黄洋时,病历曾表述“不排斥乙肝引起肝衰竭”。其分析意见称: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病理组织检验显示:肝衰竭可由多种病因引起,没有绝对特异性。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胡志强认为,4月3日,对黄洋的“两对半”检查中显示,对乙肝病毒抗体检测是,他的一个抗体为阴性、两个抗体为阳性;但在4月6日后,三个抗体均属于阳性,造成这个的原因只可能是黄洋患有乙型肝炎。该事件和肝炎爆发只是“碰巧”,黄洋爆发乙肝,和二甲基亚硝胺之间并无联系。

检方则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检方同时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法官当庭也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对此,刘春雷称,由辩护方请相关的专业人员在庭审中出示检查报告的做法是一个新的规定,来自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英美法系有请专家证人的做法,专家证人在法律上统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叫做“专家辅助人”。这类人的最大特点是”独立性“,即一定要是中立的第三方,这些人会根据自己的专门知识出庭提出自己对专业问题的解释、分析、澄清和更正。

刘春雷认为,辩方所请的“专家”证人并不中立。他向界面新闻解释,辩护方当时找了北京的某一家科学鉴定中心,但这位专家是挂名在另外一家鉴定机构的,这个机构又挂名在该科学鉴定中心下面。而且这家名义上的科学鉴定机构实际上的经营范围根本就没有他报告中列出的检测项,此外,这家鉴定中心本身的水准也有很大问题,注册资金只有五万元,人员也比较少。

刘春雷说:“法律规定,既然是‘专家辅助人’,那么他就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所以你让一个中心来做,就很不伦不类。”

刘春雷还提醒说,有一个细节是该科学鉴定机构收取了被告方1万元费用,这个钱能不能收现在法律上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他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加入了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不过相对应的其他配套制度还没有跟进,比如关于收费问题,应该是在法庭判决后由败诉人承担,而不是一方私下收取。

斯伟江还认为本案的鉴定程序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他对界面新闻说:“黄洋所有的血液、肝组织、肾组织,这些都可以去检测是不是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这些是一手的鉴定材料,不需要经过同学转手。而此前的尿液、血液、水样都不是由公安机关一手取得,而是通过黄洋同学取样并经多人之手,这并不让人信服。”

在庭辩中,他也表达了上述意见。

对于量刑结果,斯伟江仍坚持认为,林森浩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即便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根据刑法没有法定的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应该是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五年的量刑幅度。

“从一审到现在,我看到林森浩变化挺大的,很多想法也和以前不一样了,对于之前的求情信和道歉我也没什么可说的。我还是希望法官能够合理公正的判决,不要加重也不要减轻。”斯伟江说,“我也知道肯定有人会骂我,毕竟社会情绪使然,我的很多亲戚朋友也劝我不要接手此案,不过在一审后我还是接了,毕竟人命关天。”

目前,被害方和被告方都在等待二审宣判结果。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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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在经过13个多小时的二审后终于宣告结束。法庭质证过程艰难且充满变数,其中引起外界最关注的变数是被告方出示了“新证据”证明黄洋并非因为投毒致死,而是死于乙型病毒性肝炎。

图片来源:东方IC

2014年12月8日晚11时33分,已是深夜。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经过13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才宣告结束,但法庭并未当场宣判。

在庭审结束前的最后陈述时,坐在被告席上涉嫌毒杀自己同学黄洋致死的林森浩向被害人的父母和自己的父母表示了道歉。他说:“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如果我还是走了,我希望你们都能走出这个丧子的伤痛,好好活下去。”

昨天的法庭质证过程艰难且充满变数,其中引起外界最关注的变数是被告方出示了“新证据”证明黄洋并非因为投毒致死,而是死于乙型病毒性肝炎。这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复旦投毒案始于去年3月31日下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注入宿舍内的饮水机中,致使其同宿舍同学黄洋在饮水后死亡。该案一经报道,猛烈刺激着人们的神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除了大众对林森浩的声讨,中国的网民和媒体还试图通过网络以及各种社交媒体发现蛛丝马迹,以找到导致林森浩毒害同学的心理和性格因素。

根据林森浩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黄洋曾戏称欲在即将到来的愚人节“整人”,便产生整黄洋的念头,并由此实施投毒行为。他说,自己和黄洋关系一般,且无直接矛盾,只是彼此间“有些看不惯”。一审中,林森浩坚称自己并没有故意杀人动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18日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起了上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害人代理律师认为,林森浩的行为具有故意性,证据包括2013年3月初及下旬,在黄洋提出愚人节整人之前,林森浩不仅上网查了二甲基亚硝胺,还查了“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怎么办”、“如何确诊中毒”。应该能够据此判断出主观心态,检方还认为,二甲基亚硝胺溶于水,易挥发的特性与其浓度有关,毒物能在投毒十天后被检测出,其因为浓度比较大,也能证明其投毒的故意性。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则认为,主观上林森浩并没有杀人故意。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认为,林森浩去查二甲基亚硝胺的行为正说明,他对这种毒物的毒性不了解。

而被害人代理律师刘春雷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林森浩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黄洋死亡,但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样做”,从法律上讲这就是故意。他说:“林森浩投放这么重度的二甲基亚硝胺,不可能是‘玩笑’,这从他之前的论文和他在事前上网搜集的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情况来看都是很清楚的。”

8号的庭审结束后,斯伟江接受界面的采访时说:“试剂的包装上没有明确的骷髅标识来显示其剧毒性,我好几次都在庭上要求检方出示质谱图,但对方都拖拖拉拉拿不出来。”

对此质疑,检方在当天的庭审中回应称,三份质谱图比对证明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同时检方否认故意不提供质谱图的说法,并认为黄洋的致死量没有精确数据,因为不能拿人来做实验,因此定量检测没有意义。

刘春雷在采访中也告诉界面新闻说:“对于辩护方说的要检方出示质谱图也很不靠谱,因为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必须要出示质谱图,因为我们也了解到了,这可能在某些方面泄露国家机密。”

斯伟江在庭审上提出的另一个疑点是林森浩倒入饮水机里的毒物量到底足不足以达到黄洋的致死量。他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也说:“经过稀释后的饮水机里的毒物量不足以造成黄洋死亡。而且林获得的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时间过去了这么多年,他(林)在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

林森浩在法庭上和此次开庭前,也为自己辩护说,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换过饮水机内的水,因此剧毒物的成分被稀释了很多。

斯伟江向界面新闻表示,林森浩用来投毒的N-二甲基亚硝胺在2011年3月至5月间用来做过大鼠实验。从当时形成的论文来看,在这个实验中,林森浩和同伴向一公斤大鼠注射了50毫克他们买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结果大鼠死亡率14.7%。国家化学品中心出具的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标准是,向每一公斤大鼠注射37毫克N-二甲基亚硝胺后,大鼠死亡率为50%。

斯伟江认为,两者使用量和死亡率的差异可能因为林森浩使用的根本不是二甲基亚硝胺,即便是,它的浓度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高。

他对界面新闻说:“我始终觉得还有其他死亡原因。”

刘春雷对于“稀释”说在昨天的法庭上进行了辩驳,他认为这是不太可能的。而且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在林之前手写的公诉材料中并没有关于稀释二甲基亚硝胺这样的细节。

他对界面新闻说:“在昨天的庭审上林森浩说自己在下毒的时候把水桶拿掉,之后又接自来水倒进来,连续操作了两三次,这和以前说的很不一样。还有一点我怀疑的就是当时他用的什么杯子,如果用的自己的杯子的话,那么这个杯子现在在哪?”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也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为此,斯伟江在昨天的法庭上专门申请法医胡志强拿出“新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胡志强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目前是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法医室主任,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等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证论专家。

胡志强出示的关键证据显示:中山医院收治黄洋时,病历曾表述“不排斥乙肝引起肝衰竭”。其分析意见称: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病理组织检验显示:肝衰竭可由多种病因引起,没有绝对特异性。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胡志强认为,4月3日,对黄洋的“两对半”检查中显示,对乙肝病毒抗体检测是,他的一个抗体为阴性、两个抗体为阳性;但在4月6日后,三个抗体均属于阳性,造成这个的原因只可能是黄洋患有乙型肝炎。该事件和肝炎爆发只是“碰巧”,黄洋爆发乙肝,和二甲基亚硝胺之间并无联系。

检方则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检方同时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法官当庭也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对此,刘春雷称,由辩护方请相关的专业人员在庭审中出示检查报告的做法是一个新的规定,来自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英美法系有请专家证人的做法,专家证人在法律上统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叫做“专家辅助人”。这类人的最大特点是”独立性“,即一定要是中立的第三方,这些人会根据自己的专门知识出庭提出自己对专业问题的解释、分析、澄清和更正。

刘春雷认为,辩方所请的“专家”证人并不中立。他向界面新闻解释,辩护方当时找了北京的某一家科学鉴定中心,但这位专家是挂名在另外一家鉴定机构的,这个机构又挂名在该科学鉴定中心下面。而且这家名义上的科学鉴定机构实际上的经营范围根本就没有他报告中列出的检测项,此外,这家鉴定中心本身的水准也有很大问题,注册资金只有五万元,人员也比较少。

刘春雷说:“法律规定,既然是‘专家辅助人’,那么他就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所以你让一个中心来做,就很不伦不类。”

刘春雷还提醒说,有一个细节是该科学鉴定机构收取了被告方1万元费用,这个钱能不能收现在法律上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他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加入了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不过相对应的其他配套制度还没有跟进,比如关于收费问题,应该是在法庭判决后由败诉人承担,而不是一方私下收取。

斯伟江还认为本案的鉴定程序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他对界面新闻说:“黄洋所有的血液、肝组织、肾组织,这些都可以去检测是不是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这些是一手的鉴定材料,不需要经过同学转手。而此前的尿液、血液、水样都不是由公安机关一手取得,而是通过黄洋同学取样并经多人之手,这并不让人信服。”

在庭辩中,他也表达了上述意见。

对于量刑结果,斯伟江仍坚持认为,林森浩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即便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根据刑法没有法定的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应该是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五年的量刑幅度。

“从一审到现在,我看到林森浩变化挺大的,很多想法也和以前不一样了,对于之前的求情信和道歉我也没什么可说的。我还是希望法官能够合理公正的判决,不要加重也不要减轻。”斯伟江说,“我也知道肯定有人会骂我,毕竟社会情绪使然,我的很多亲戚朋友也劝我不要接手此案,不过在一审后我还是接了,毕竟人命关天。”

目前,被害方和被告方都在等待二审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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