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境外投资需渠道合法,投资者有钱切勿任性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境外投资需渠道合法,投资者有钱切勿任性

尽管我国国内资金境外投资的需求较高,但就目前而言投资者能够合法向境外投资的渠道仍然比较有限。

作者:袁澍阳

一、非法海外投资的困局

鉴于我国目前国内投资市场仍存在退出渠道不畅、监管法规尚不完善健全等问题,部分投资者更倾向于投资境外项目。一些高净值人群出于财富保值与传承的考量,也乐于尝试资产在海外的布局。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能够向境外投资的基金或投资渠道,则受到了许多投资者的青睐。

但在海外投资飞速发展的同时,部分投资者在疏于防范之下为非法投资渠道所欺骗,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即使投资人具备丰富的金融、投资方面的经验,有时也难免百密一疏,投资资金遭受重大损失,近期媒体报道的中植企业集团董事解直锟海外大额投资遭遇骗局的案例便是如此。

媒体报道称,解直锟曾在2015年的一次欧洲旅游中与伦敦私募股权公司XIO Group一起视察了部分潜在投资项目,这其中包括参观位于英国中部的跑车制造商阿斯顿马丁工厂,由于阿斯顿马丁跑车是大名鼎鼎的英国间谍007詹姆斯·邦德的座驾,所以他们把这个投资项目命名为“邦德项目”。

解直锟表示,他先后向XIO提供了近10亿美元的投资资金,XIO以此资金收购了两家公司之后,开始拒绝承认解直锟的投资权益,也不承认曾经收到解直锟支付的投资款。在向XIO交涉无果后,2017年2月份,解直锟在开曼群岛法院提起诉讼,起诉XIO董事长Athene Li和首席执行长Pacini通过欺诈行为获得“秘密利润”。本案至今尚未审理完结,解直锟的投资路径与资金去向目前也仍是迷雾重重。

看了上述案例后,有些具有海外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可能会觉得触目惊心,甚至于不敢相信任何投资海外的投资渠道。笔者认为,投资者如有海外投资意向,一定要切记寻找合法渠道进行投资,只有投资于合法合规的渠道,才能够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法境外投资渠道

(一)QDII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等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或企业,不得作为QDII的投资主体。

(二)QDIE

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是指在国内人民币资本项目项下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中国境外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一项制度安排。

为提高金融市场开放程度, 加速构建跨境资本自由流动机制, 2014年12月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没有明确限定境外投资的范围,能够开展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各类境外投资业务。相比较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QDII的投资范围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且主要集中于境外的证券市场, QDLP项下的投资范围也仅限于“直接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或通过境外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QDIE在投资范围的规定更具开放性。

(三)QDLP

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允许注册于海外,向境内的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1.投资业务范围

依照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从事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的海外投资基金企业、受托管理上述海外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等相关业务。

2.其他要求

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本市必须设有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常驻人员,且每年至少组织在本市召开一次由海外投资基金企业的合伙协议规定的高级管理层出席的全体投资者大会。

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美元二百万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百分之二十或以上,余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到位。

(四)境外项目投资

境外项目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在经过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向境外项目投资的行为。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应向商务部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审批,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申请审批,上述两部门均审批通过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管理工作的审核。上述全部审核完成后,企业方可依照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国家或地区以及投资金额等内容实施境外项目的投资。

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因此自2018年3月1日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需依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笔者本文中将主要依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论述。

1.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的,应明确并提交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分为核准与备案两种形式。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或地区、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审批材料要求相对宽松,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请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核准或备案。如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2.《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依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或敏感地区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不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沪港通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由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4月10日正式批复开展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总额度为5500亿元人民币,参与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证监会及港交所联合公告指出,将积极增强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双方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之目的,在沪港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各自或双方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两地监管机构将改进目前的双边监管合作安排,加强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的通报共享机制、有效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双方执法交流与培训、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等。

沪港通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同样为有意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结语

尽管我国国内资金境外投资的需求较高,但就目前而言投资者能够合法向境外投资的渠道仍然比较有限。QDIE等境外投资基金仍处于起步试点阶段,受监管政策影响较大且监管政策存在随时调整的可能性,甚至出现过被监管部门临时叫停的情形。且现阶段更着重于境外投资方式的创新和探索,获批境外投资基金资格的机构数量及获批的投资额度仍然十分有限。境外直接项目投资随着政策收紧,审批尺度也愈发严格。因此,投资者对于境外投资渠道的合法性需予以更高的重视与关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境外投资需渠道合法,投资者有钱切勿任性

尽管我国国内资金境外投资的需求较高,但就目前而言投资者能够合法向境外投资的渠道仍然比较有限。

作者:袁澍阳

一、非法海外投资的困局

鉴于我国目前国内投资市场仍存在退出渠道不畅、监管法规尚不完善健全等问题,部分投资者更倾向于投资境外项目。一些高净值人群出于财富保值与传承的考量,也乐于尝试资产在海外的布局。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能够向境外投资的基金或投资渠道,则受到了许多投资者的青睐。

但在海外投资飞速发展的同时,部分投资者在疏于防范之下为非法投资渠道所欺骗,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即使投资人具备丰富的金融、投资方面的经验,有时也难免百密一疏,投资资金遭受重大损失,近期媒体报道的中植企业集团董事解直锟海外大额投资遭遇骗局的案例便是如此。

媒体报道称,解直锟曾在2015年的一次欧洲旅游中与伦敦私募股权公司XIO Group一起视察了部分潜在投资项目,这其中包括参观位于英国中部的跑车制造商阿斯顿马丁工厂,由于阿斯顿马丁跑车是大名鼎鼎的英国间谍007詹姆斯·邦德的座驾,所以他们把这个投资项目命名为“邦德项目”。

解直锟表示,他先后向XIO提供了近10亿美元的投资资金,XIO以此资金收购了两家公司之后,开始拒绝承认解直锟的投资权益,也不承认曾经收到解直锟支付的投资款。在向XIO交涉无果后,2017年2月份,解直锟在开曼群岛法院提起诉讼,起诉XIO董事长Athene Li和首席执行长Pacini通过欺诈行为获得“秘密利润”。本案至今尚未审理完结,解直锟的投资路径与资金去向目前也仍是迷雾重重。

看了上述案例后,有些具有海外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可能会觉得触目惊心,甚至于不敢相信任何投资海外的投资渠道。笔者认为,投资者如有海外投资意向,一定要切记寻找合法渠道进行投资,只有投资于合法合规的渠道,才能够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法境外投资渠道

(一)QDII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等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或企业,不得作为QDII的投资主体。

(二)QDIE

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是指在国内人民币资本项目项下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中国境外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一项制度安排。

为提高金融市场开放程度, 加速构建跨境资本自由流动机制, 2014年12月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没有明确限定境外投资的范围,能够开展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各类境外投资业务。相比较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QDII的投资范围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且主要集中于境外的证券市场, QDLP项下的投资范围也仅限于“直接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或通过境外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QDIE在投资范围的规定更具开放性。

(三)QDLP

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允许注册于海外,向境内的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1.投资业务范围

依照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从事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的海外投资基金企业、受托管理上述海外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等相关业务。

2.其他要求

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本市必须设有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常驻人员,且每年至少组织在本市召开一次由海外投资基金企业的合伙协议规定的高级管理层出席的全体投资者大会。

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美元二百万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百分之二十或以上,余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到位。

(四)境外项目投资

境外项目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在经过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向境外项目投资的行为。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应向商务部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审批,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申请审批,上述两部门均审批通过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管理工作的审核。上述全部审核完成后,企业方可依照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国家或地区以及投资金额等内容实施境外项目的投资。

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因此自2018年3月1日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需依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笔者本文中将主要依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论述。

1.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的,应明确并提交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分为核准与备案两种形式。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或地区、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审批材料要求相对宽松,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请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核准或备案。如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2.《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依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或敏感地区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不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沪港通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由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4月10日正式批复开展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总额度为5500亿元人民币,参与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证监会及港交所联合公告指出,将积极增强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双方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之目的,在沪港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各自或双方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两地监管机构将改进目前的双边监管合作安排,加强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的通报共享机制、有效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双方执法交流与培训、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等。

沪港通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同样为有意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结语

尽管我国国内资金境外投资的需求较高,但就目前而言投资者能够合法向境外投资的渠道仍然比较有限。QDIE等境外投资基金仍处于起步试点阶段,受监管政策影响较大且监管政策存在随时调整的可能性,甚至出现过被监管部门临时叫停的情形。且现阶段更着重于境外投资方式的创新和探索,获批境外投资基金资格的机构数量及获批的投资额度仍然十分有限。境外直接项目投资随着政策收紧,审批尺度也愈发严格。因此,投资者对于境外投资渠道的合法性需予以更高的重视与关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