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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一个女人的被误诊十年:肺部严重损害,康复治疗或伴随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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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一个女人的被误诊十年:肺部严重损害,康复治疗或伴随余生

医院把一个女人误诊为癌症晚期患者,放化疗对她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更悲剧的是,她拖着残疾的身体争取说法时又遭遇困局。

厚厚的病例和诉讼材料堆满了桌子。图片来源:刘成伟 摄

打通电话,电话那头的法官听到王黎黎询问有关病例的事情,马上挂断了电话,不再理她。王黎黎一直怀疑交给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的一份山东省肿瘤医院的门诊病历原件被人动了手脚。但原件上交,她也拿不出证据与法院复印的材料比对。

她心情急躁,嘴里嘟囔着,发泄着强烈的不满。

斜靠在椅子上,她打嗝似的深吸一口气,又迅速吐出来。王黎黎肺部已被放疗严重损害,左肺大部分已经被切除,残留的肺纤维化、玻璃样化,肺与膈肌粘连,严重影响正常机能。她认为,这些损害源于她被山东省肿瘤医院误诊为晚期癌症后大剂量放、化疗导致。

放疗是使用高能放射线灭杀癌细胞治疗方法,针对晚期癌症患者进行的治疗,在杀死癌细胞的同时也杀伤人体正常细胞和组织,其对身体的危害不可逆。化疗是一种医生利用药物在患者全身范围内控制癌细胞的转移的治疗方法。这种治疗方式有毒性反应,会影响胃肠道功能及造血功能。患者大多会出现恶心呕吐,掉发,白细胞及血小板降低等。

王黎黎经常现身说法,“千万先别放化疗,一定要术后再确定”。界面新闻查阅肿瘤治疗的一些公开资料,放化疗之前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肺癌手术切除方法分为:全肺切除术、肺叶切除术、扩大切除术、保护肺实质切除术等。

而山东省肿瘤医院省略了这些程序,对王黎黎下达肺癌骨转移晚期的诊断后直接放化疗,王黎黎的噩梦从此开始。十年来,王黎黎39次入院治疗。    

第39次入院治疗至今,王黎黎已持续在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三年,欠费已达40多万元。她的入住使该院肿瘤科的人“更加强调了病理检查这一金标准”,济南市中心医院一位医生对界面新闻称。

为讨要说法,过去十年,她一直在坚持诉讼。

5月1日,从济南市中心医院做完中医康复治疗后,王黎黎按照医嘱回到位于济南市奥体中心附近一个小区的家中。吃完营养餐,她坐在位于楼房顶层的家中,午后的阳光射进来,房间明亮。打开窗子,正对着的是葱葱郁郁的南部山景,扑面而来的是清爽的空气。

房间内的桌上码着一沓厚厚的病例和诉讼材料。很多时候,王黎黎在眼镜上复戴一副花镜翻阅着这些材料。

王黎黎61岁,独身寡居。

时光倒退十年。一次单位例行体检中,王黎黎被查出“左二前肋间显示条索影”。她到济南市中心医院门诊进一步检查,CT影像提示“排除结核?”。

2008年4月20日,王黎黎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全面检查。医生初步诊断她的左肺条形缩影“为炎性肿块”。入住病房之后,千佛山医院再次CT影像诊断。这次诊断结果为“左肺上叶感染性病变(结核?)可能性大”。

肺部感染性病变是肺部因细菌或真菌病毒等侵入产生的病变。患者有病菌感染,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消炎治疗。千佛山医院在没有排除结核菌的情况下,对王黎黎进行抗生素抗感染治疗。

七天之后,王黎黎以自己“血液检查包括癌胚抗原一切正常”为由要求出院。

2008年4月21日,千佛山医院出院证明建议她继续“抗生素抗感染治疗,2周后复查,以排除其他病变”。

出院后,王黎黎的姐姐想到找熟人去山东省肿瘤医院排除下王黎黎的病情。姐姐私下找人的时候,王黎黎对此并不知情。

王黎黎的姐夫与山东省肿瘤医院医生周运认识。她的姐夫时任山东一家大型企业的党委书记,周运的妻子是这家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

相关法律卷宗显示,2008年5月4日,王黎黎到山东省肿瘤医院门诊就诊。医院CT检查结论为“左肺上叶占位病灶,考虑肺泡癌”。2008年5月5日,坐诊的医生张百江查看结果诊断“高度怀疑是肺癌”。他建议王黎黎入院进行手术治疗。

2008年5月5日,王黎黎住进山东省肿瘤医院外三科。当天晚上,王黎黎的姐夫宴请了放射六科主治医生周运等商量治疗方案。第二天,周运把王黎黎转入放射六科。

张百江不知道王黎黎转到了放射六科,“本来安排做手术,就找不到人了”。张百江认为“王黎黎自己离开(出院)了”。

王黎黎转入放六科后,做了两次肺部穿刺,取出肺部病灶组织做活检。两次穿刺检查诊断为“肺泡上皮不典型增生”。这意味着王黎黎的肺部并没有发现癌细胞。王黎黎全身骨扫描的影像结果显示,左股骨看到“放射状异常浓集灶,考虑骨转移”,“结合肺占位病史,符合左股骨上段骨转移”。

法律卷宗显示,山东省肿瘤医院以王黎黎签字同意放化疗治疗,在无一级病理,无一级诊断的情况下,主治医生周运断定王黎黎为“肺癌骨转移”临床四期,即肺癌骨转移晚期;并对王黎黎的肺部、左股骨实施大剂量放、化疗。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医学鉴定书(以下简称:上海医学院鉴定中心)显示:患者王黎黎在山东省肿瘤医院治疗。“医方对患者胸部CT检查、放射性核素骨扫描(ECT)、左股骨核磁共振扫描(WRI)等检查、诊断为肺癌骨转移”,“医方在没有细胞学、病理学诊断的基础上,肺癌骨转移诊断论据不足,诊断存在错误”。根据当时的诊断“高度怀疑肺癌”首先应该考虑手术,然后结合放、化疗。

王黎黎的影像学诊断报告。

济南市中心医院肿瘤科一位医生告诉界面新闻,在医学界,病理诊断是金标准。医生通过病理切片诊断的误诊概率很低。病理诊断一般采用创伤的手术或者穿刺针取机体上的组织,进行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变性质而进行的病理检查,然后进行手术治疗。

患者和患者家属大多不懂医学,何况周运是王黎黎姐夫介绍的“熟人”。周运“确诊”王黎黎的肺癌症骨转移病情,下达只有“三个月的存活期限”的通知。家人信以为真并对王黎黎隐瞒了实情。

在山东省肿瘤医院放化疗治疗36天之后,王黎黎“高烧不退、腹泻”,生不如死。2008年6月10日,王黎黎花费7.6万元之后,她不顾医生和家人的反对坚决要求出院。出院后,她感觉自己真可谓是暂时逃过一劫。 

从山东省肿瘤医院出院之后,王黎黎又到山东省立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齐鲁医院、山东胸科医院等医院就诊。这些医院作出的诊断均与山东肿瘤医院诊断的“肺癌骨转移晚期”不一致。

但是由于山东肿瘤医院的大剂量放化疗,她的身体遭到伤害,“行走困难”。

2008年8月28日,王黎黎在山东省立医院诊断,进行“左股骨肿瘤刮除植骨内固定”手术。手术后,医院对送检的骨小梁和骨髓组织进行病理检查。诊断结果为:“可见少许坏死组织,未见肿瘤组织”。

山东省立医院的医生怀疑“可能为化疗后的改变”。她的左股骨部分变得弯曲,骨骼变形。医生为她填充了骨水泥(骨粘固剂)、异体骨,并对王黎黎的腿部进行了髓内钉固定。本来健康的王黎黎成了一个真正的残疾人。

上海医学院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称,山东省肿瘤医院未进行X线检查,违反诊疗常规,导致诊断错误。肿瘤医院“治疗方案有所偏差”。如果当时山东省肿瘤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取得一级病理,王黎黎仅需切除1/3的左肺,三个月就可以出院。炎性肿块等最怕照射,它会催化病情,改变性质。

得知自己被误诊后,王黎黎开始向山东省肿瘤医院讨要说法。一份视频资料显示,王黎黎问周运,自己不是癌症晚期,为何把她转到放六科进行治疗。

周运躲躲闪闪,离开前对她说:“问你姐夫”。她给姐夫打电话询问,姐夫说,他们不懂,就让医生按按他说的做。之后,姐夫和姐姐开始一直躲着他。

山东省肿瘤医院医务处直接让王黎黎走法律程序。王黎黎没资金聘请律师,也惧怕法律程序复杂和漫长,不想走司法程序。但是,山东省肿瘤医院坚决不同意和解。

无奈之下,王黎黎只能开始漫长的司法诉讼。

2009年4月1日,王黎黎将山东省肿瘤医院起讼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索赔医疗费33.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后续治疗费552.8万元,各项费用共计1005万元。

2012年7月2日,槐荫区法院认定山东省肿瘤医院未对王黎黎进行基本的X线检查,以MRI(左股骨核磁共振扫描)及ECT(放射性核素骨扫描)审查,即诊断其肺癌骨转移,违反了诊疗常规,导致诊断存在错误。

相关法律卷宗显示,山东省肿瘤医院对王黎黎的上肺肺癌诊断成立,但是诊断方案有偏差。医院首先考虑放化疗术,且照射剂量偏大,放疗记录欠规范。根据王黎黎的左肺癌情况,属早期肺癌,医院应该首先进行手术治疗加术后放化疗等。医院的诊疗过错导致王黎黎左下肢骨四头肌萎缩,左髋、膝关节活动稍有受限。

法院委托上海医学院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显示,山东省肿瘤医院对王黎黎的肺癌骨转移诊断是错误的。医院对患者进行放化疗治疗,使患者失去了早期治疗机会。“目前患者左肺叶切除,主要是解除病灶(高度怀疑肺癌),但与前期进行放射性治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济南市中心医院一位王黎黎的主治医生称,“王黎黎是因大剂量放化疗导致左肺失去功能,造成大面积放射性肺炎,被迫摘除”。据专家分析,王黎黎肺部在经过长时间的放化疗之后,检出少数肺泡癌细胞,很可能是放化疗造成的。  

王黎黎称,在法律诉讼期间,山东省肿瘤医院不断伪造篡改病历。王黎黎出院复印了全部22页病历之后,山东肿瘤医院仍在不断篡改和添加病历。在篡改的病历中,入院时间从2008年5月5日改为2008年5月6日。放化疗的剂量进行了数据降低处理。

根据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篡改的病历中,很多患者签字处的“王黎黎”都不是王黎黎的笔迹。

槐荫区法院针对王黎黎医疗损害的一审后,判决山东省肿瘤医院仅仅承担60%的法律责任。

一审宣判后,王黎黎上诉至济南中院。

济南中院改判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赔偿王黎黎99 . 57万元,扣除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34万元,王黎黎拿到了余下的65万元赔偿金。济南中院驳回了王黎黎提供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后续治疗一次性发生费用标准528万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称,“王黎黎该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能支持,王黎黎可待病情确需治疗产生费用后另行主张。”

王黎黎不服上述判决,继续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王黎黎一次性解决的诉讼请求。

“尽管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但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认为存在误诊。我们为患者尽力了。”山东省肿瘤医院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称,当初医生的检查、诊疗程序合法,并无违规。

事后,周运升职为山东省肿瘤医院放射六科科主任。电话中,周运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而王黎黎认为,作为医院,不积极举证,反而“篡改病历,行为十分恶劣”。而且,“患者面对医疗损害的维权更加艰难”。

根据上海医学院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复医(2009)伤鉴字第1508号及其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该医院应承担100%的过错责任。王黎黎不服该终审判决依法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申字第20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王黎黎的再审申请。

一位法官悄悄告诉王黎黎,得“给肿瘤医院些面子”,他多次劝解王黎黎接受了这个判决。这位法官以不太合适回应案子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王黎黎的诊疗记录。

当时王黎黎身体伤残,也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承担后续医疗花费。她勉强接受了医院90%的责任,拿到了一笔可以缓解经济压力的钱款。按照判决,因医疗损害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需要另行主张。因为损伤不可逆转,王黎黎要终身康复治疗,这意味着她要不断打官司。

王黎黎后来也找到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来帮自己继续诉讼,但都不甚满意。最后她跑到北京花费十几万聘请了一位律师,希望继续主张自己的权益。

“只要还活着,诉讼还将继续下去。一定要讨个说法,也让更多的人警醒,避免医疗伤害。”王黎黎说。

十年来,王黎黎针对后续治疗费,先后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三次提起诉讼,宣判先后近20次。每次都经历同样的过程:起诉—判决—上诉—发回重审—判决—上诉—维持原判—再审。

三次诉讼中,法院扣除了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医疗费,仅判决医院赔偿王黎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参照生效医疗损害案(2012)济民二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王黎黎的后续治疗费至少应赔偿损失全额的90%。

界面新闻获取的一份济南市中院下发给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内函》。这份《内函》是中院针对王黎黎后续治疗费判决作出的指导,函件主要否定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就之前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作出的“王黎黎的误工费、治疗费、医疗费等因果关系”,需要进行再次鉴定,并特别指出,区分王黎黎“省直参保人员,并已经(医保)报销了部分费用”,这份《内函》还称,“全部判山东省肿瘤医院赔偿不当”。

槐荫区法院重审此案,在庭审笔录中,法官称“关于是否再次是否再次鉴定的问题,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认为原告的后续治问题与被告医院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法院仍需要王黎黎重新司法鉴定。

一份山东省大舜司法鉴定所给槐荫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知》中显示,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已经对王黎黎“今后治疗费、康复费、治疗费做出过相关鉴定”,针对医疗措施对王黎黎医疗行为“是否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少,合理费用是多少,属于王黎黎今后治疗费的相关鉴定,委托事项实质内容重复,应理解为重新鉴定”。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不予受理。即便有这样的情况,法院委托以及当事人被告知在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达到10份。

王黎黎认为这是“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独立审判权”,属于违法。律师告诉她,“判决前,下级法院把其承办的案件材料及判决意见报送上级法院进行所谓的 “内审”,由上级法院确定判决方案,这本质上是违法的,它破坏了一审独立审判,使二审流于形式。”

截止目前,就上诉3起诉讼,王黎黎均已提起再审申请。

  “一个医疗损害案件的赔付,我反反复复打了十年官司,至今还有这么多问题没解决,什么时候是个头?”王黎黎无奈地说。

(编者注:周运为化名)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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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把一个女人误诊为癌症晚期患者,放化疗对她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更悲剧的是,她拖着残疾的身体争取说法时又遭遇困局。

厚厚的病例和诉讼材料堆满了桌子。图片来源:刘成伟 摄

打通电话,电话那头的法官听到王黎黎询问有关病例的事情,马上挂断了电话,不再理她。王黎黎一直怀疑交给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的一份山东省肿瘤医院的门诊病历原件被人动了手脚。但原件上交,她也拿不出证据与法院复印的材料比对。

她心情急躁,嘴里嘟囔着,发泄着强烈的不满。

斜靠在椅子上,她打嗝似的深吸一口气,又迅速吐出来。王黎黎肺部已被放疗严重损害,左肺大部分已经被切除,残留的肺纤维化、玻璃样化,肺与膈肌粘连,严重影响正常机能。她认为,这些损害源于她被山东省肿瘤医院误诊为晚期癌症后大剂量放、化疗导致。

放疗是使用高能放射线灭杀癌细胞治疗方法,针对晚期癌症患者进行的治疗,在杀死癌细胞的同时也杀伤人体正常细胞和组织,其对身体的危害不可逆。化疗是一种医生利用药物在患者全身范围内控制癌细胞的转移的治疗方法。这种治疗方式有毒性反应,会影响胃肠道功能及造血功能。患者大多会出现恶心呕吐,掉发,白细胞及血小板降低等。

王黎黎经常现身说法,“千万先别放化疗,一定要术后再确定”。界面新闻查阅肿瘤治疗的一些公开资料,放化疗之前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肺癌手术切除方法分为:全肺切除术、肺叶切除术、扩大切除术、保护肺实质切除术等。

而山东省肿瘤医院省略了这些程序,对王黎黎下达肺癌骨转移晚期的诊断后直接放化疗,王黎黎的噩梦从此开始。十年来,王黎黎39次入院治疗。    

第39次入院治疗至今,王黎黎已持续在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三年,欠费已达40多万元。她的入住使该院肿瘤科的人“更加强调了病理检查这一金标准”,济南市中心医院一位医生对界面新闻称。

为讨要说法,过去十年,她一直在坚持诉讼。

5月1日,从济南市中心医院做完中医康复治疗后,王黎黎按照医嘱回到位于济南市奥体中心附近一个小区的家中。吃完营养餐,她坐在位于楼房顶层的家中,午后的阳光射进来,房间明亮。打开窗子,正对着的是葱葱郁郁的南部山景,扑面而来的是清爽的空气。

房间内的桌上码着一沓厚厚的病例和诉讼材料。很多时候,王黎黎在眼镜上复戴一副花镜翻阅着这些材料。

王黎黎61岁,独身寡居。

时光倒退十年。一次单位例行体检中,王黎黎被查出“左二前肋间显示条索影”。她到济南市中心医院门诊进一步检查,CT影像提示“排除结核?”。

2008年4月20日,王黎黎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全面检查。医生初步诊断她的左肺条形缩影“为炎性肿块”。入住病房之后,千佛山医院再次CT影像诊断。这次诊断结果为“左肺上叶感染性病变(结核?)可能性大”。

肺部感染性病变是肺部因细菌或真菌病毒等侵入产生的病变。患者有病菌感染,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消炎治疗。千佛山医院在没有排除结核菌的情况下,对王黎黎进行抗生素抗感染治疗。

七天之后,王黎黎以自己“血液检查包括癌胚抗原一切正常”为由要求出院。

2008年4月21日,千佛山医院出院证明建议她继续“抗生素抗感染治疗,2周后复查,以排除其他病变”。

出院后,王黎黎的姐姐想到找熟人去山东省肿瘤医院排除下王黎黎的病情。姐姐私下找人的时候,王黎黎对此并不知情。

王黎黎的姐夫与山东省肿瘤医院医生周运认识。她的姐夫时任山东一家大型企业的党委书记,周运的妻子是这家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

相关法律卷宗显示,2008年5月4日,王黎黎到山东省肿瘤医院门诊就诊。医院CT检查结论为“左肺上叶占位病灶,考虑肺泡癌”。2008年5月5日,坐诊的医生张百江查看结果诊断“高度怀疑是肺癌”。他建议王黎黎入院进行手术治疗。

2008年5月5日,王黎黎住进山东省肿瘤医院外三科。当天晚上,王黎黎的姐夫宴请了放射六科主治医生周运等商量治疗方案。第二天,周运把王黎黎转入放射六科。

张百江不知道王黎黎转到了放射六科,“本来安排做手术,就找不到人了”。张百江认为“王黎黎自己离开(出院)了”。

王黎黎转入放六科后,做了两次肺部穿刺,取出肺部病灶组织做活检。两次穿刺检查诊断为“肺泡上皮不典型增生”。这意味着王黎黎的肺部并没有发现癌细胞。王黎黎全身骨扫描的影像结果显示,左股骨看到“放射状异常浓集灶,考虑骨转移”,“结合肺占位病史,符合左股骨上段骨转移”。

法律卷宗显示,山东省肿瘤医院以王黎黎签字同意放化疗治疗,在无一级病理,无一级诊断的情况下,主治医生周运断定王黎黎为“肺癌骨转移”临床四期,即肺癌骨转移晚期;并对王黎黎的肺部、左股骨实施大剂量放、化疗。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医学鉴定书(以下简称:上海医学院鉴定中心)显示:患者王黎黎在山东省肿瘤医院治疗。“医方对患者胸部CT检查、放射性核素骨扫描(ECT)、左股骨核磁共振扫描(WRI)等检查、诊断为肺癌骨转移”,“医方在没有细胞学、病理学诊断的基础上,肺癌骨转移诊断论据不足,诊断存在错误”。根据当时的诊断“高度怀疑肺癌”首先应该考虑手术,然后结合放、化疗。

王黎黎的影像学诊断报告。

济南市中心医院肿瘤科一位医生告诉界面新闻,在医学界,病理诊断是金标准。医生通过病理切片诊断的误诊概率很低。病理诊断一般采用创伤的手术或者穿刺针取机体上的组织,进行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变性质而进行的病理检查,然后进行手术治疗。

患者和患者家属大多不懂医学,何况周运是王黎黎姐夫介绍的“熟人”。周运“确诊”王黎黎的肺癌症骨转移病情,下达只有“三个月的存活期限”的通知。家人信以为真并对王黎黎隐瞒了实情。

在山东省肿瘤医院放化疗治疗36天之后,王黎黎“高烧不退、腹泻”,生不如死。2008年6月10日,王黎黎花费7.6万元之后,她不顾医生和家人的反对坚决要求出院。出院后,她感觉自己真可谓是暂时逃过一劫。 

从山东省肿瘤医院出院之后,王黎黎又到山东省立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齐鲁医院、山东胸科医院等医院就诊。这些医院作出的诊断均与山东肿瘤医院诊断的“肺癌骨转移晚期”不一致。

但是由于山东肿瘤医院的大剂量放化疗,她的身体遭到伤害,“行走困难”。

2008年8月28日,王黎黎在山东省立医院诊断,进行“左股骨肿瘤刮除植骨内固定”手术。手术后,医院对送检的骨小梁和骨髓组织进行病理检查。诊断结果为:“可见少许坏死组织,未见肿瘤组织”。

山东省立医院的医生怀疑“可能为化疗后的改变”。她的左股骨部分变得弯曲,骨骼变形。医生为她填充了骨水泥(骨粘固剂)、异体骨,并对王黎黎的腿部进行了髓内钉固定。本来健康的王黎黎成了一个真正的残疾人。

上海医学院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称,山东省肿瘤医院未进行X线检查,违反诊疗常规,导致诊断错误。肿瘤医院“治疗方案有所偏差”。如果当时山东省肿瘤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取得一级病理,王黎黎仅需切除1/3的左肺,三个月就可以出院。炎性肿块等最怕照射,它会催化病情,改变性质。

得知自己被误诊后,王黎黎开始向山东省肿瘤医院讨要说法。一份视频资料显示,王黎黎问周运,自己不是癌症晚期,为何把她转到放六科进行治疗。

周运躲躲闪闪,离开前对她说:“问你姐夫”。她给姐夫打电话询问,姐夫说,他们不懂,就让医生按按他说的做。之后,姐夫和姐姐开始一直躲着他。

山东省肿瘤医院医务处直接让王黎黎走法律程序。王黎黎没资金聘请律师,也惧怕法律程序复杂和漫长,不想走司法程序。但是,山东省肿瘤医院坚决不同意和解。

无奈之下,王黎黎只能开始漫长的司法诉讼。

2009年4月1日,王黎黎将山东省肿瘤医院起讼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索赔医疗费33.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后续治疗费552.8万元,各项费用共计1005万元。

2012年7月2日,槐荫区法院认定山东省肿瘤医院未对王黎黎进行基本的X线检查,以MRI(左股骨核磁共振扫描)及ECT(放射性核素骨扫描)审查,即诊断其肺癌骨转移,违反了诊疗常规,导致诊断存在错误。

相关法律卷宗显示,山东省肿瘤医院对王黎黎的上肺肺癌诊断成立,但是诊断方案有偏差。医院首先考虑放化疗术,且照射剂量偏大,放疗记录欠规范。根据王黎黎的左肺癌情况,属早期肺癌,医院应该首先进行手术治疗加术后放化疗等。医院的诊疗过错导致王黎黎左下肢骨四头肌萎缩,左髋、膝关节活动稍有受限。

法院委托上海医学院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显示,山东省肿瘤医院对王黎黎的肺癌骨转移诊断是错误的。医院对患者进行放化疗治疗,使患者失去了早期治疗机会。“目前患者左肺叶切除,主要是解除病灶(高度怀疑肺癌),但与前期进行放射性治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济南市中心医院一位王黎黎的主治医生称,“王黎黎是因大剂量放化疗导致左肺失去功能,造成大面积放射性肺炎,被迫摘除”。据专家分析,王黎黎肺部在经过长时间的放化疗之后,检出少数肺泡癌细胞,很可能是放化疗造成的。  

王黎黎称,在法律诉讼期间,山东省肿瘤医院不断伪造篡改病历。王黎黎出院复印了全部22页病历之后,山东肿瘤医院仍在不断篡改和添加病历。在篡改的病历中,入院时间从2008年5月5日改为2008年5月6日。放化疗的剂量进行了数据降低处理。

根据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篡改的病历中,很多患者签字处的“王黎黎”都不是王黎黎的笔迹。

槐荫区法院针对王黎黎医疗损害的一审后,判决山东省肿瘤医院仅仅承担60%的法律责任。

一审宣判后,王黎黎上诉至济南中院。

济南中院改判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赔偿王黎黎99 . 57万元,扣除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34万元,王黎黎拿到了余下的65万元赔偿金。济南中院驳回了王黎黎提供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后续治疗一次性发生费用标准528万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称,“王黎黎该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能支持,王黎黎可待病情确需治疗产生费用后另行主张。”

王黎黎不服上述判决,继续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王黎黎一次性解决的诉讼请求。

“尽管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但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认为存在误诊。我们为患者尽力了。”山东省肿瘤医院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称,当初医生的检查、诊疗程序合法,并无违规。

事后,周运升职为山东省肿瘤医院放射六科科主任。电话中,周运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而王黎黎认为,作为医院,不积极举证,反而“篡改病历,行为十分恶劣”。而且,“患者面对医疗损害的维权更加艰难”。

根据上海医学院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复医(2009)伤鉴字第1508号及其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该医院应承担100%的过错责任。王黎黎不服该终审判决依法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申字第20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王黎黎的再审申请。

一位法官悄悄告诉王黎黎,得“给肿瘤医院些面子”,他多次劝解王黎黎接受了这个判决。这位法官以不太合适回应案子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王黎黎的诊疗记录。

当时王黎黎身体伤残,也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承担后续医疗花费。她勉强接受了医院90%的责任,拿到了一笔可以缓解经济压力的钱款。按照判决,因医疗损害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需要另行主张。因为损伤不可逆转,王黎黎要终身康复治疗,这意味着她要不断打官司。

王黎黎后来也找到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来帮自己继续诉讼,但都不甚满意。最后她跑到北京花费十几万聘请了一位律师,希望继续主张自己的权益。

“只要还活着,诉讼还将继续下去。一定要讨个说法,也让更多的人警醒,避免医疗伤害。”王黎黎说。

十年来,王黎黎针对后续治疗费,先后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三次提起诉讼,宣判先后近20次。每次都经历同样的过程:起诉—判决—上诉—发回重审—判决—上诉—维持原判—再审。

三次诉讼中,法院扣除了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医疗费,仅判决医院赔偿王黎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参照生效医疗损害案(2012)济民二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王黎黎的后续治疗费至少应赔偿损失全额的90%。

界面新闻获取的一份济南市中院下发给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内函》。这份《内函》是中院针对王黎黎后续治疗费判决作出的指导,函件主要否定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就之前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作出的“王黎黎的误工费、治疗费、医疗费等因果关系”,需要进行再次鉴定,并特别指出,区分王黎黎“省直参保人员,并已经(医保)报销了部分费用”,这份《内函》还称,“全部判山东省肿瘤医院赔偿不当”。

槐荫区法院重审此案,在庭审笔录中,法官称“关于是否再次是否再次鉴定的问题,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认为原告的后续治问题与被告医院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法院仍需要王黎黎重新司法鉴定。

一份山东省大舜司法鉴定所给槐荫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知》中显示,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已经对王黎黎“今后治疗费、康复费、治疗费做出过相关鉴定”,针对医疗措施对王黎黎医疗行为“是否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少,合理费用是多少,属于王黎黎今后治疗费的相关鉴定,委托事项实质内容重复,应理解为重新鉴定”。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不予受理。即便有这样的情况,法院委托以及当事人被告知在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达到10份。

王黎黎认为这是“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独立审判权”,属于违法。律师告诉她,“判决前,下级法院把其承办的案件材料及判决意见报送上级法院进行所谓的 “内审”,由上级法院确定判决方案,这本质上是违法的,它破坏了一审独立审判,使二审流于形式。”

截止目前,就上诉3起诉讼,王黎黎均已提起再审申请。

  “一个医疗损害案件的赔付,我反反复复打了十年官司,至今还有这么多问题没解决,什么时候是个头?”王黎黎无奈地说。

(编者注:周运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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