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最易被调查的买方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负责对交易开展国家安全审查的一个跨部门委员会。在美国由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外商投资美国公司的国家安全事宜。CFIUS是由多个职能部门和总统办事机构组成,它采用了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主席,16个部门和机构的代表共同构成的。
CFIUS始建于1980年代,其目的是阻扰当时野心勃勃的想着收购整个世界的日本。1987年,日本的富士通公司(Fujitsu)试图收购仙童半导体公司(Fairchild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美国国会对此的反应是通过了1988年的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该修正案赋予了总统阻止或解除一项外国公司收购美国生意的权力,前提是有“可信的证据”表明,“取得控制权的外国利益所采取的行动可能会威胁到国家安全”。
在此次统计中,PaRR的交易统计标准为:
交易股权价值至少达3亿美元,
且目标公司为总部设在北美或以色列的上市企业。
分析结果中包括2012年至2017年期间公布、需向美国外投委申报或最终接受美国外投委审查的交易。
根据结果,共有64单交易符合上述统计标准。其中42单涉及总部位于加拿大、中国、德国、日本或美国的买方。
具体而言,各有10家买方总部设在加拿大和美国,7家设在中国、8家设在德国、7家设在日本。即除了北美地区,最受关注的就是中国、德国和日本了。

数据来源:Acuris Global
在上述42单交易中,涉及美资买方的交易完成交割的平均用时最短,为179.9天。涉及加拿大和中资买方的交易平均用时最长,分别为233.2天及224.7天。
02、从交易公布到完成交割平均用时天数
从交易公布到完成交割用时最长的一单交易是Fortis收购CH Energy Group案。
2012年2月,加拿大公用事业公司Fortis Inc宣布,将以大约10亿美元现金收购美国能源输送公司CH Energy Group Inc(NYSE:CHG) 。
该案中尽管交易方于2012年6月18日向美国外投委递交申报并于2012年7月17日获批,但纽约公共服务委员会(New York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花费了近一年,直到2013年6月才批准交易。
PaRR统计的交易中,斯凯孚(SKF)收购凯顿(Kaydon;纽交所股票代码:KDN)案从公布到完成的用时最短。
2013年9月5日:斯凯孚(SKF)与Kaydon Corporation(纽约证交所代码:KDN)已签订收购协议。斯凯孚将以约12.5亿美元的现金收购Kaydon公司,包括9500万美元的净债务。
该案于9月公布,但受2013年10月美国联邦政府停摆事件影响,斯凯孚当时豁免了取得美国外投委批准的条件。
下表列出了从交易公布到完成交割用时最长的5单交易和用时最短的5单交易。

数据来源:Acuris Global
03、审查标准
(1)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因素
“国家安全”是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内容。相关法律并未对国家安全及其审查标准做出确切的定义,而是通过列举审查时应该考虑的因素来进行侧面的注解,如表所示:

从上述因素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所考虑的因素宽泛而灵活,一是其标准不限于军事和国防,还包括可能影响军事和国防的民用产业;二是交易是否会影响与美国国家安全相关的技术上的领先优势;三是FINSA的“国家安全”概念并未完全涵盖“国家经济安全”。
虽然经济安全也是FINSA关注的因素之一,但显然对于FINSA的规定而言,其重要程度不及国土安全。这涉及美国是一个开放的经济体,其经济发展同样离不开全球化和国际竞争,如果以经济安全作为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标准贯彻,过度的保护主义将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美国的投资开放政策,进而影响其经济发展。
(2)敏感行业模拟
FINSA及相关法规并未对国家安全审查相关的敏感行业作出清晰界定,实践中可以参考美国其他审查制度的标准,如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限制出口的相关产品。
有学者将相关制度和CFIUS审查及否决的案例结合,并综合考虑FINSA的规定,模拟分析出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敏感行业包括军事工业、能源、电力电网、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生化等。

(3)“国家安全担忧”
CFIUS公布的指南对“国家安全担忧”进行了界定,作为判断交易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标准之一。具体而言区分交易涉及的“美国企业”的性质和作为收购或兼并方的“外国人”的性质两类。
从被控制的“美国企业”,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交易标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企业业务即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涉及美国国家安全。一是为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提供产品或服务;二是企业业务对国家安全有潜在影响,例如半导体、能源等企业;三是涉及关键基础设施;四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特定先进技术;五是出口管制的相关技术和服务。从获取美国企业控制权的“外国人”角度,包括:一是该外国人的身份;二是是否属于“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的范畴;三是新的控制人是否受外国政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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