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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头像”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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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头像”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所谓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情形或者商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商标局因此而做出的驳回。

张某将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姓李名耳)的形象申请注册商标,后被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将老子的形象注册在烧酒等商品上,有损宗教感情,构成不良影响,因此宣告无效。张某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子头像”注册商标被驳回

老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老子是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历史名人之一,代表作是《道德经》。

2012年1月,张某申请注册老子图像的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烧酒”等商品上。2016年12月,牡丹江白酒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作出裁定,认为张某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与老子形象相对应,因此,注册在“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的老子图像商标,有损于宗教感情,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之情形,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张某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张某称,诉争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某一历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多部出版物中存在相同老子形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牡丹江白酒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是否能够与老子的图像相对应展开辩论。涉案证据包括太平广记中关于老子外貌的记载,《历史》教科书、《老子》以及道教协会官网等载有的老子图像。

经查,一方面,在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符号》、由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老子》、由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道德经新译》、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老子的学说与精神》等书中,均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中国古代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另一方面,在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史》等书中,也将与诉争商标图样不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华夏后世之人应当给予老子以足够尊重和敬畏。老子作为一位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伟人,其相貌如何,已不可考。在此情况下,争论哪个画像究竟更接近于老子的“形象”亦无必要。

在大量书籍都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老子画像的情况下,即便有部分图书中采用的“老子画像”与诉争商标图样不同,仍可以得出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足以将诉争商标与老子相对应的结论。

因此,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前高沃小知分享过一篇类似的有损损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例——少林寺注册“南少林”酒类商标被驳回,中国嵩山少林寺提出注册第15647929号“南少林”商标注册遭驳回,后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止性规定

高沃知识产权小结

商标被驳回有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所谓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情形或者商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商标局因此而做出的驳回。

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如果商标不是以上面说的商标法明令禁止的绝对理由驳回的,而是以相对理由驳回的,所谓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1. 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2.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3. 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 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

  4. 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如果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相对理由,我们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如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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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头像”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所谓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情形或者商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商标局因此而做出的驳回。

张某将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姓李名耳)的形象申请注册商标,后被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将老子的形象注册在烧酒等商品上,有损宗教感情,构成不良影响,因此宣告无效。张某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子头像”注册商标被驳回

老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老子是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历史名人之一,代表作是《道德经》。

2012年1月,张某申请注册老子图像的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烧酒”等商品上。2016年12月,牡丹江白酒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作出裁定,认为张某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与老子形象相对应,因此,注册在“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的老子图像商标,有损于宗教感情,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之情形,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张某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张某称,诉争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某一历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多部出版物中存在相同老子形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牡丹江白酒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是否能够与老子的图像相对应展开辩论。涉案证据包括太平广记中关于老子外貌的记载,《历史》教科书、《老子》以及道教协会官网等载有的老子图像。

经查,一方面,在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符号》、由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老子》、由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道德经新译》、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老子的学说与精神》等书中,均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中国古代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另一方面,在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史》等书中,也将与诉争商标图样不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华夏后世之人应当给予老子以足够尊重和敬畏。老子作为一位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伟人,其相貌如何,已不可考。在此情况下,争论哪个画像究竟更接近于老子的“形象”亦无必要。

在大量书籍都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老子画像的情况下,即便有部分图书中采用的“老子画像”与诉争商标图样不同,仍可以得出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足以将诉争商标与老子相对应的结论。

因此,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前高沃小知分享过一篇类似的有损损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例——少林寺注册“南少林”酒类商标被驳回,中国嵩山少林寺提出注册第15647929号“南少林”商标注册遭驳回,后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止性规定

高沃知识产权小结

商标被驳回有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所谓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情形或者商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商标局因此而做出的驳回。

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如果商标不是以上面说的商标法明令禁止的绝对理由驳回的,而是以相对理由驳回的,所谓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1. 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2.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3. 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 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

  4. 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如果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相对理由,我们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如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