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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依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 民营企业成长的法治环境会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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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依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 民营企业成长的法治环境会变好吗?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规定依法保障非公有经济健康发展。专家建议,目前需要尽快制定法院审判细则及配套政策文件,严格监管法院执行部门,以免再次流于形式。

图片来源:CFP

12月2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

这无疑将为民营企业等非公有经济主体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是高法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司法落实。去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意见》主要包括“依法维护公开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和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等六个部分20条具体内容,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认为,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法院系统真正开始积极适应改革并提供法律支持,且开始重视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有望改变此前法院系统对非公有制经济“基本不管”的状态。

“比如,以往政府总是口头上讲要重视非公有制产权保护,但是在政策法规上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还是不够有力。而当民营企业涉及法律纠纷时,法院基本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法院执行过程不完善,法院口头上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实际执行上却不管,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其他部门更不会管。”李锦认为,该《意见》为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原则性指导意见。

确实,长期以来,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着相对不公正的司法环境。今年8月份,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一份研究报告称,有些部门和司法人员或多或少保留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如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某些经济纠纷案件,或不能公正处理、或久拖不决;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而诉求司法机关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勇健在29日的发布会现场也坦言,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进行重大资产交易时,民营企业作为买方,国有企业作为卖方,法院会优先保护国有企业的审批程序,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系统则处于模糊状态。

此次《意见》强调要保护非公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其第五条规定:“妥善审理权属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当权利。”

此次高法也希望通过司法努力帮助非公有经济主体化解融资难的问题。《意见》第四条规定:“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要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

针对非公有经济主体的多种融资方式及合法边界,《意见》第九条还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确保无罪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这也意味着,地方法院今后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工作有了更为明晰的指导思路。而此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名已经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家们的专属罪名,远的有河北省孙大午案,近有浙江省吴英案。

《意见》从司法裁量的审慎性上也为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创造了一个更好的程序基础。其第十条规定:“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要根据所涉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具体案件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而在李锦看来,上述《意见》需要尽快出台配套的执行政策、制定法院审判细则。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制定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将指导意见变成实施意见,并严格监督一线法院的落实情况。

李锦说:“出台意见是基础,关键在于如何有效执行和监管。不能还是变成过去那样一般性表态、喊口号的话。”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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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依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 民营企业成长的法治环境会变好吗?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规定依法保障非公有经济健康发展。专家建议,目前需要尽快制定法院审判细则及配套政策文件,严格监管法院执行部门,以免再次流于形式。

图片来源:CFP

12月2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

这无疑将为民营企业等非公有经济主体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是高法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司法落实。去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意见》主要包括“依法维护公开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和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等六个部分20条具体内容,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认为,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法院系统真正开始积极适应改革并提供法律支持,且开始重视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有望改变此前法院系统对非公有制经济“基本不管”的状态。

“比如,以往政府总是口头上讲要重视非公有制产权保护,但是在政策法规上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还是不够有力。而当民营企业涉及法律纠纷时,法院基本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法院执行过程不完善,法院口头上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实际执行上却不管,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其他部门更不会管。”李锦认为,该《意见》为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原则性指导意见。

确实,长期以来,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着相对不公正的司法环境。今年8月份,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一份研究报告称,有些部门和司法人员或多或少保留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如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某些经济纠纷案件,或不能公正处理、或久拖不决;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而诉求司法机关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勇健在29日的发布会现场也坦言,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进行重大资产交易时,民营企业作为买方,国有企业作为卖方,法院会优先保护国有企业的审批程序,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系统则处于模糊状态。

此次《意见》强调要保护非公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其第五条规定:“妥善审理权属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当权利。”

此次高法也希望通过司法努力帮助非公有经济主体化解融资难的问题。《意见》第四条规定:“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要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

针对非公有经济主体的多种融资方式及合法边界,《意见》第九条还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确保无罪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这也意味着,地方法院今后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工作有了更为明晰的指导思路。而此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名已经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家们的专属罪名,远的有河北省孙大午案,近有浙江省吴英案。

《意见》从司法裁量的审慎性上也为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创造了一个更好的程序基础。其第十条规定:“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要根据所涉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具体案件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而在李锦看来,上述《意见》需要尽快出台配套的执行政策、制定法院审判细则。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制定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将指导意见变成实施意见,并严格监督一线法院的落实情况。

李锦说:“出台意见是基础,关键在于如何有效执行和监管。不能还是变成过去那样一般性表态、喊口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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