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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知识产权审判将更趋向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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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知识产权审判将更趋向专门化

2018年6月5日,是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十周年。十年走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知识产权战略在全国系统部署、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创新创造活力蓬勃迸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及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6月5日,是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十周年。十年走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知识产权战略在全国系统部署、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创新创造活力蓬勃迸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及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在知识产权法规制度领域,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立足我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全面强化,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保护及时性不断提高,“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逐渐形成。

在此背景下,就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与展望,界面新闻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

界面新闻:十年间,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有哪些法律制度上的进步与成就?

李明德: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融入国际经济贸易体系,整个社会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得更具操作性、更精细。在这十年间,专利法、商标法、反不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也进一步修订。

2003年左右,相关决策者起初准备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时,如同改革开放,事实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这和欧美、日本国家不一样,他们是自下而上的方式。当时许多人认为,纲要的内容有点超前了。后来08年颁布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纲要》反而滞后了。08年《纲要》提出“依法保护”、“适度保护”,2015年颁布的71号文《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又提出了“严格保护”,这就更加适应实际。这也适应了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总体上,这逐渐发展成为“政府主导、专家参与、面向企业、重在过程”的模式。

界面新闻:2008年至2017年,中国已成立3家知识产权法院,在16地中级法院内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如何解读其中的意义?

李明德:首先,这顺应了国际趋势。1982年,美国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美国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和索赔法院合并而成,着眼于知识产权领域。1990年,英国在伦敦开设郡专利法院;2004年,日本创设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很多年以来,欧盟也在酝酿成立专利法院。这体现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授权、侵权认定标准更趋向统一、愈加受到关注。这是因为,有效保护核心专利关乎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在我国,知识产权一开始就走向了专门化审理。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宣布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揭开了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的序幕。随后,上海、广东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纷纷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法院也在1996年10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还面向司法保护的需要,指定了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受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一审案件。其中体现了两个趋势,一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专门化,二是技术类案件的专门化。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曾提出,集中技术类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管辖,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上诉法院,这其后被写入了08年颁布的《纲要》。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4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成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成立。三个知产法院设立以来体现了许多亮点,如跨区域管辖、扁平化管理等。在我看来,最大的亮点是大幅度提高了损害赔偿数额,比如,北京知产法院的一个专利案件判赔偿五千万。这传达了非常明确的信号,知识产权是值钱的,受到侵犯应当给予权利人足够的损害赔偿。

事实上,技术类案件也呈现了更加集中管辖的趋势。我参与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讨论,起初一审规定管辖的是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三项,后来我提出,为适应国际趋势,有必要把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收纳进来,这体现了在法院体系内,更侧重于保护技术类的创新成果。

界面:有人说,现在成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就是将来的“知识产权法院”?

李明德:将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庭”都升格为知识产权法院,是不可能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或许可以将新近设立的16个知识产权法庭,视为知识产权法院的“派出法庭”。我认为,应当从顶层设计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审慎考虑地域、案件类型和案件数量等要素,稳步设立新的知识产权法庭。未来的知识产权法院也应当以五到八个为宜,超过十个就是失败的。在设立北上广三个知识产权法院之前,有87个中级法院管辖专利案件,7个基层法院管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案件。这就呈现相对分散化的特点。

界面:能否举个例子,来解读知识产权法院的特色制度?比如,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接轨等方面有哪些卓有成效的工作?

李明德:从法院的角度讲,其角色是居间裁判。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还赋予了知产法院其他功能,如普法宣传、深入企业、主动介入纠纷。上海知产法院做了一些尝试,如创设法官工作室、举办“以案释法”宣讲会。我觉得做得不错。

界面:目前,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量由2007年的2.2万件增至2017年的20多万件。怎么解读案件量的迅速增长,带来了哪些挑战,又是如何应对的?

李明德:1997年,我从美国考察回国,当时每年的案件量只有几千件,后来迅速增长,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权利人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反思,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案件。在我看来,法院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纠纷的解决有不同的阶段。一般而言,97%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判决以前就解决了,进入司法裁判的是3%左右,进入二审的少之又少。案件量的猛增,究其原因,是法律职业训练教育的不普及,但最关键的是,法律判决不一致,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通过上诉可以赢。由此法院、法官需要思考,规则是否一致,我们对规则的把握又是否准确。

界面:您对下一步知识产权领域法规、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有何展望?

李明德:这十年的发展取得很多成绩,也有很多欠账。比如,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立法没有什么进展。我写过一些内部的文稿,也提过建议。2008年,立法机构修订专利法时写入了对遗传资源的部分保护,但如果有人利用遗传资源制造生物药品,获得大量金钱利益,是否应该有惠益分享的安排,给遗传资源一定的补偿,这些没有明确。包括传统知识,传统中医药,如藏医药、蒙医药被商业利用后,传承医药的部落,他们的权益在哪里?据我了解,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在起草民间文艺保护条例,希望在下一个强国战略里,我们要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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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知识产权审判将更趋向专门化

2018年6月5日,是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十周年。十年走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知识产权战略在全国系统部署、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创新创造活力蓬勃迸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及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6月5日,是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十周年。十年走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知识产权战略在全国系统部署、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创新创造活力蓬勃迸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及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在知识产权法规制度领域,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立足我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全面强化,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保护及时性不断提高,“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逐渐形成。

在此背景下,就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与展望,界面新闻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

界面新闻:十年间,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有哪些法律制度上的进步与成就?

李明德: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融入国际经济贸易体系,整个社会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得更具操作性、更精细。在这十年间,专利法、商标法、反不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也进一步修订。

2003年左右,相关决策者起初准备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时,如同改革开放,事实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这和欧美、日本国家不一样,他们是自下而上的方式。当时许多人认为,纲要的内容有点超前了。后来08年颁布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纲要》反而滞后了。08年《纲要》提出“依法保护”、“适度保护”,2015年颁布的71号文《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又提出了“严格保护”,这就更加适应实际。这也适应了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总体上,这逐渐发展成为“政府主导、专家参与、面向企业、重在过程”的模式。

界面新闻:2008年至2017年,中国已成立3家知识产权法院,在16地中级法院内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如何解读其中的意义?

李明德:首先,这顺应了国际趋势。1982年,美国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美国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和索赔法院合并而成,着眼于知识产权领域。1990年,英国在伦敦开设郡专利法院;2004年,日本创设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很多年以来,欧盟也在酝酿成立专利法院。这体现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授权、侵权认定标准更趋向统一、愈加受到关注。这是因为,有效保护核心专利关乎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在我国,知识产权一开始就走向了专门化审理。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宣布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揭开了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的序幕。随后,上海、广东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纷纷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法院也在1996年10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还面向司法保护的需要,指定了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受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一审案件。其中体现了两个趋势,一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专门化,二是技术类案件的专门化。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曾提出,集中技术类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管辖,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上诉法院,这其后被写入了08年颁布的《纲要》。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4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成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成立。三个知产法院设立以来体现了许多亮点,如跨区域管辖、扁平化管理等。在我看来,最大的亮点是大幅度提高了损害赔偿数额,比如,北京知产法院的一个专利案件判赔偿五千万。这传达了非常明确的信号,知识产权是值钱的,受到侵犯应当给予权利人足够的损害赔偿。

事实上,技术类案件也呈现了更加集中管辖的趋势。我参与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讨论,起初一审规定管辖的是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三项,后来我提出,为适应国际趋势,有必要把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收纳进来,这体现了在法院体系内,更侧重于保护技术类的创新成果。

界面:有人说,现在成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就是将来的“知识产权法院”?

李明德:将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庭”都升格为知识产权法院,是不可能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或许可以将新近设立的16个知识产权法庭,视为知识产权法院的“派出法庭”。我认为,应当从顶层设计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审慎考虑地域、案件类型和案件数量等要素,稳步设立新的知识产权法庭。未来的知识产权法院也应当以五到八个为宜,超过十个就是失败的。在设立北上广三个知识产权法院之前,有87个中级法院管辖专利案件,7个基层法院管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案件。这就呈现相对分散化的特点。

界面:能否举个例子,来解读知识产权法院的特色制度?比如,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接轨等方面有哪些卓有成效的工作?

李明德:从法院的角度讲,其角色是居间裁判。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还赋予了知产法院其他功能,如普法宣传、深入企业、主动介入纠纷。上海知产法院做了一些尝试,如创设法官工作室、举办“以案释法”宣讲会。我觉得做得不错。

界面:目前,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量由2007年的2.2万件增至2017年的20多万件。怎么解读案件量的迅速增长,带来了哪些挑战,又是如何应对的?

李明德:1997年,我从美国考察回国,当时每年的案件量只有几千件,后来迅速增长,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权利人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反思,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案件。在我看来,法院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纠纷的解决有不同的阶段。一般而言,97%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判决以前就解决了,进入司法裁判的是3%左右,进入二审的少之又少。案件量的猛增,究其原因,是法律职业训练教育的不普及,但最关键的是,法律判决不一致,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通过上诉可以赢。由此法院、法官需要思考,规则是否一致,我们对规则的把握又是否准确。

界面:您对下一步知识产权领域法规、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有何展望?

李明德:这十年的发展取得很多成绩,也有很多欠账。比如,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立法没有什么进展。我写过一些内部的文稿,也提过建议。2008年,立法机构修订专利法时写入了对遗传资源的部分保护,但如果有人利用遗传资源制造生物药品,获得大量金钱利益,是否应该有惠益分享的安排,给遗传资源一定的补偿,这些没有明确。包括传统知识,传统中医药,如藏医药、蒙医药被商业利用后,传承医药的部落,他们的权益在哪里?据我了解,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在起草民间文艺保护条例,希望在下一个强国战略里,我们要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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