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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武汉面馆砍头案”一审宣判 凶犯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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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武汉面馆砍头案”一审宣判 凶犯被判死缓

2017年2月18日,与武汉市火车站炸酱面馆老板发生口角之争的胡某,持菜刀将面馆老板姚庆的头颅砍下,用塑料袋包住,扔进垃圾桶。今天上午10时许,该案一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6月27日,界面新闻记者从“武汉砍头案”凶犯胡某代理律师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于秋处获悉,今天上午10时许,该案一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一千元,并限制减刑。

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5000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于秋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宣判时,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部分家属均到庭。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有关犯罪事实的案发经过,但没有认定被告人存在过错,也没有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判决确认了被告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如实供述,及自愿认罪等从轻量刑情节。 

据“平安武昌”发布的通报,2017年2月18日,与武汉市火车站炸酱面馆老板发生口角之争的胡某,持菜刀将面馆老板姚庆的头颅砍下,用塑料袋包住,扔进垃圾桶。

走进面馆大约一个小时后,胡某杀死姚庆。

作案前,胡某在武昌火车站附近滞留10天,衣服和手机都被骗走。为寻找一份工作,胡某曾多次去中介所面试。

界面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胡某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未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抓获等特点,对自己当时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被鉴定人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但不是在幻觉或妄想影响下作案。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同时,鉴定结论称,胡某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胡某代理律师于秋称,侦查阶段是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根据胡某的司法鉴定报告,胡某的精神状态异常出现在2015年前后。起先,胡某表现为精神不正常、坐立不安、自言自语。2016年初,胡某的言语里开始出现“砍死你”、“砍了两刀”。

在面馆里,老板的一句“你活不长了”,最终导致胡某起了杀心。界面新闻记者独家获得的信息显示,当天在面馆,胡某吃完面之后,老板觉得他吃完就应该走人,遂过去催他离开,“吃不吃滚。”两人起了争执,老板最后说了那句“你活不长了”。

案发后,媒体此前报道该事件的起因为“面钱加价不合理”。界面新闻记者独家获得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这个起因并不存在。胡某逻辑清晰地算了一笔账,一碗粉6块钱,两碗12块,加上两杯豆浆各2块,他给老板20块钱,老板找他6块。他觉得价格很合理(此段是完整呈现胡某口述内容,呈现他的神智总是不清楚)。作案后,胡某没有跑,坐在面馆门口等警察,手里拿着菜刀。“我朋友在面馆的二楼,我发短信给他,和他一起走。”事实上,胡某没有朋友在武汉。

胡某似乎并未意识到“砍头”可致死。他认为自己入狱是因为“犯法打架”,不到6个月就能回家,认为多花点钱,多输点血就以把人救活。界面新闻独家获得的信息显示,胡某在看守所曾对许多人炫耀,“我把那个人的头、手都砍掉了。”一周后,胡某开始做噩梦,他说,“那个人的灵魂在我头上转,不该这么狠,不该用刀,用拳头就好了。”他又称,“国家花钱把他复活过来就好了,现在国外的技术都能做到。然后我再赔点钱。”他认为人死可以复生。

案发后一个月,武汉市公安机关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对胡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胡某韦氏成人智能测试IQ为69(轻度智能低下),头颅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为25(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部分丧失)。

鉴定意见指出,根据“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系统第三版”,被鉴定人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对于此份鉴定报告,胡某家属并未提出异议。不过,被害人家属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由于鉴定程序未有瑕疵,申请被拒。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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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武汉面馆砍头案”一审宣判 凶犯被判死缓

2017年2月18日,与武汉市火车站炸酱面馆老板发生口角之争的胡某,持菜刀将面馆老板姚庆的头颅砍下,用塑料袋包住,扔进垃圾桶。今天上午10时许,该案一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6月27日,界面新闻记者从“武汉砍头案”凶犯胡某代理律师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于秋处获悉,今天上午10时许,该案一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一千元,并限制减刑。

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5000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于秋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宣判时,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部分家属均到庭。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有关犯罪事实的案发经过,但没有认定被告人存在过错,也没有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判决确认了被告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如实供述,及自愿认罪等从轻量刑情节。 

据“平安武昌”发布的通报,2017年2月18日,与武汉市火车站炸酱面馆老板发生口角之争的胡某,持菜刀将面馆老板姚庆的头颅砍下,用塑料袋包住,扔进垃圾桶。

走进面馆大约一个小时后,胡某杀死姚庆。

作案前,胡某在武昌火车站附近滞留10天,衣服和手机都被骗走。为寻找一份工作,胡某曾多次去中介所面试。

界面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胡某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未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抓获等特点,对自己当时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被鉴定人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但不是在幻觉或妄想影响下作案。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同时,鉴定结论称,胡某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胡某代理律师于秋称,侦查阶段是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根据胡某的司法鉴定报告,胡某的精神状态异常出现在2015年前后。起先,胡某表现为精神不正常、坐立不安、自言自语。2016年初,胡某的言语里开始出现“砍死你”、“砍了两刀”。

在面馆里,老板的一句“你活不长了”,最终导致胡某起了杀心。界面新闻记者独家获得的信息显示,当天在面馆,胡某吃完面之后,老板觉得他吃完就应该走人,遂过去催他离开,“吃不吃滚。”两人起了争执,老板最后说了那句“你活不长了”。

案发后,媒体此前报道该事件的起因为“面钱加价不合理”。界面新闻记者独家获得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这个起因并不存在。胡某逻辑清晰地算了一笔账,一碗粉6块钱,两碗12块,加上两杯豆浆各2块,他给老板20块钱,老板找他6块。他觉得价格很合理(此段是完整呈现胡某口述内容,呈现他的神智总是不清楚)。作案后,胡某没有跑,坐在面馆门口等警察,手里拿着菜刀。“我朋友在面馆的二楼,我发短信给他,和他一起走。”事实上,胡某没有朋友在武汉。

胡某似乎并未意识到“砍头”可致死。他认为自己入狱是因为“犯法打架”,不到6个月就能回家,认为多花点钱,多输点血就以把人救活。界面新闻独家获得的信息显示,胡某在看守所曾对许多人炫耀,“我把那个人的头、手都砍掉了。”一周后,胡某开始做噩梦,他说,“那个人的灵魂在我头上转,不该这么狠,不该用刀,用拳头就好了。”他又称,“国家花钱把他复活过来就好了,现在国外的技术都能做到。然后我再赔点钱。”他认为人死可以复生。

案发后一个月,武汉市公安机关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对胡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胡某韦氏成人智能测试IQ为69(轻度智能低下),头颅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为25(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部分丧失)。

鉴定意见指出,根据“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系统第三版”,被鉴定人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对于此份鉴定报告,胡某家属并未提出异议。不过,被害人家属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由于鉴定程序未有瑕疵,申请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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