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电子银行网1月21日消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旗下大公信用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信用”)公开发布了首批“互联网金融黑名单及预警名单”。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就此向成员单位发布声明。声明表示,协会对名单形成的相关的数据获取与更新机制及评价模型的可信度及历史数据拟合情况保持关注,并表示“大公”主要依据平台的信息披露度和披露规范度进行相关评价,进而设定网贷平台“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其可行性和准确性值得商榷。
在大公信用公布的网贷平台预警观察名单中,广东占133家、上海占57家、北京47家。这份名单已经公布就受到行业关注,也受到行业相关人士的质疑。有消息称,这份名单存在信息滞后、平台信息不准确等问题。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在今天发表的声明中表示,出于合规性考虑,大公信用公布的大部分网贷平台仅有借款人的部分重要信息,外部机构如需评价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需要在获得债务人授权的前提下补充其它信息。“大公”主要依据平台的信息披露度和披露规范度进行相关评价,进而设定网贷平台“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其可行性和准确性值得商榷。
声明指出,“大公”评定“黑名单”及“预警名单”的数据源主要为网贷平台披露的债务人信息以及平台自身信息,涉及平台特征与平台经营风险等内容。对于这些数据,“大公”尚未说明相关的数据获取与更新机制,亦未披露评价模型的可信度及历史数据拟合情况。
据大公信用于2014年8月28日官方对外公布的资讯称,“互联网金融正是生产与信用矛盾催生的产物,这一独树一帜的金融形态的发展乱象正在呼唤遵循信用经济发展规律,确定信用与评级的现实地位,在实践上形成两对矛盾的对立统一格局,制衡信用无序扩张风险。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的问世正是生产与信用,信用与评级这一中国信用经济社会矛盾运动的结果。作为信用经济逆周期力量应运而生的大公平台如何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途。”
该资讯还称,出于对国家金融安全的责任感,大公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特性的研究,提出了“债务人公开信息,债权人公开监督,评级专业监控,黑名单公示”四位一体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控模式,于2014年8月29日正式推出了“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而《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黑名单管理办法》、《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预警名单管理办法》、《互联网金融票据质押融资信用风险报告》和《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报告》等都是在此平台基础上产生的。
截至发稿前,大公信用没有就这份声明做出任何回应。(作者:王超)
声明全文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关于“大公信用数据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黑名单及预警名单”的声明
各位会员:
日前,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旗下大公信用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公开发布了首批“互联网金融黑名单及预警名单”,协会对此声明如下: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是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主要成员之一。“大公”愿意为我国网贷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出发点值得尊重和肯定,但对于该机构当前的工作方法和实现路径,协会保持关注。
作为一种由来已久的社会中介服务,信用评级对于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网贷行业同样需要建立征信基础等公共设施。我们呼吁有关第三方机构能够本着科学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本着独立、公开、透明的原则,在脚踏实地、有理有据的调研论证基础上形成专业、客观的评级体系,共同建立和维护行业秩序与规则。
协会作为北京市网贷行业的自律组织,欢迎有资质、有能力、有授权的机构通过专业性的工作提升行业透明度和规范度;同时,坚决反对任何非专业的“监管套利”行为,并将建立负面清单,驱逐主观动机不良、形成客观不良事实结果的机构。
经协会了解,“大公”评定“黑名单”及“预警名单”的数据源主要为网贷平台披露的债务人信息以及平台自身信息,涉及平台特征与平台经营风险等内容。对于这些数据,“大公”尚未说明相关的数据获取与更新机制,亦未披露评价模型的可信度及历史数据拟合情况。
协会调研发现,出于合规性考虑,大部分网贷平台仅公布借款人的部分重要信息,外部机构如需评价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需要在获得债务人授权的前提下补充其它信息。“大公”主要依据平台的信息披露度和披露规范度进行相关评价,进而设定网贷平台“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其可行性和准确性值得商榷。
必须指出的是,“黑名单”或“预警名单”具有负向激励作用,易于成为套利工具。尤其是在监管措施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负面评价缺乏第三方监督与监管,客观性、公正性难以保证,或对合规、合法经营的平台造成严重伤害。
协会将一如既往坚持阳光化、透明化、公开化的自律理念,继续与监管部门、会员机构一道,共同推进北京市网贷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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