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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税改革六字诀:规范、公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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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税改革六字诀:规范、公平、落地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葛长银表示,只要遵循“规范、公平、落地”这六字方针,再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相信我国的个税制度就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葛长银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这次个税改革动了真格,力度很大,涉及较广,备受关注,众口难调也就在所难免。但只要遵循“规范、公平、落地”这六字方针,再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相信我国的个税制度就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先说规范问题。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个税法规作为一部法律文件,规范性尤其重要,体现在条款里,就是一些纳税项目的“归属”要准确无误,经得起民众尤其是专家学者的质询,不然就给人“不学无术”或“偏心”的感觉。修订案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劳动所得,就显得十分偏心。比如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其取得的收入理应归属资本(或财产)所得,但依据修订案,专利权卖了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只出租使用权就归属劳动所得。这是为什么?难道是因为专利权按照财产所得适用20%的个税税率,归属到劳动所得就可以按45%的税率综合征收?但这种归属在学术上能否站住脚?

为此建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并入劳动所得,而是归属财产所得征税。

再说公平问题。公平税负是个税的终极目的,这种公平,不是踢球双方队员站在各自的立场认定的公平,而是裁判认定的公平。依据修订案,这次个税改革广大低收入人群确实受益,但税负的重担明显上移,综合征收会让中等收入人群税负加重,“工薪税”或许会演变成“白领税”,这势必从一种不公平走到另一种不公平。主要原因是政策制定者的眼睛依旧盯住劳动所得而非资本所得,因为工资、稿酬等劳动所得容易征收,租房、转股等资本所得相对“狡猾”。改革开放40年造就了很多富人,也就是财产的拥有者,让先富起来的人多承担一些纳税义务,既合时令,也合法理。但只盯着劳动所得,不调整财产所得,一不公平,也难以服众。

还有一个明显的不公平就是稿酬的计税问题。能拿稿酬的人大都是社会优秀人才,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主力军,稿酬几十年不长,现在突然增长了稿酬的税率,这让人难以理解。按以往法规,稿酬减除20%费用,减按70%计税,适用20%的税率,实际税负只有11.2%,修订案也明确稿酬减按70%征收,但最高税率是45%,以稿酬为生的人税负肯定会增加。

为此建议:适当调增财产所得的税负;稿酬减半并入综合征收计税。

最后再谈落地问题。再好的政策不能落地也是一纸空文,落地也必须选择最低的社会运行成本,不然得不偿失。因此,制度设计必须要考虑周全,提前预想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就要求政策的制定者了解国情和实践。

专项扣除落地是一个难题。修订案要求依据票据进行专项扣除,同时要求开具票据的各个部门配合政策,给纳税人开具票据,我们以教育支出为例来谈这个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一个家庭的教育支出有哪些?谁提供这些票据?依据票据扣除会不会出现权力寻租或虚开等等问题。取得不了票据,那这条优惠政策就是“镜子里的烧饼不能充饥”。若想让纳税人享受到“教育支出”的优惠很简单,定额扣除:依据各地物价水平,每个孩子每年扣除一个定额数,这比依据票据扣除简洁100倍,也是真优惠。

汇算清缴落地也是一个难题。修订案让有单位的纳税人通过单位汇算清缴,那么没有单位的纳税人谁来把关?只在单位取得收入的纳税人通过提供扣除票据,可以委托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汇算清缴,但那些在不同单位取得收入的纳税人,比如除了工资之外,还在其他单位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等收入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又是扣过税的,这些扣税凭证如何传递?若是用复印件会不会造假?单位如何核对纳税人在其它单位的收入和纳税额?这些细节是不是要考虑清楚再发布政策。政策是为大家提供服务的,不是提供麻烦的。目前的科研报销制度已经把很多科学家变成了会计,这次个税改革我们不希望把每个家庭的当家人都变成报税员——如果是那样,税收部门就有“懒政”之嫌了。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也不难,那就是需要税收征收部门构建全覆盖的个税征管系统。我国针对高收入人群的12万年终申报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在这个申报系统可以显示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及纳税信息,可以在这个申报系统的基础上升级,按照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给每一位纳税人建立纳税信息系统,依据各单位上传的纳税人收入和预缴税信息,以及专项扣除依据——凭票据扣除的支出比如大病扣除,可以在医院采集信息,包括转院的治疗信息;定额扣除可以依据当地扣除标准自动生成。平时采集,年终自动生成退税或补税数字,让纳税人履行纳税责任。补税的,必须出台严格的惩戒措施,以防失信;退税的,要让纳税人选择,不退可以滚动下年抵税——如此,那些小额的退税款,就没人退了,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运行成本。

个税征收系统如果达到上述“境界”,就超越了发达国家的个税征管制度,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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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税改革六字诀:规范、公平、落地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葛长银表示,只要遵循“规范、公平、落地”这六字方针,再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相信我国的个税制度就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葛长银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这次个税改革动了真格,力度很大,涉及较广,备受关注,众口难调也就在所难免。但只要遵循“规范、公平、落地”这六字方针,再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相信我国的个税制度就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先说规范问题。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个税法规作为一部法律文件,规范性尤其重要,体现在条款里,就是一些纳税项目的“归属”要准确无误,经得起民众尤其是专家学者的质询,不然就给人“不学无术”或“偏心”的感觉。修订案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劳动所得,就显得十分偏心。比如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其取得的收入理应归属资本(或财产)所得,但依据修订案,专利权卖了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只出租使用权就归属劳动所得。这是为什么?难道是因为专利权按照财产所得适用20%的个税税率,归属到劳动所得就可以按45%的税率综合征收?但这种归属在学术上能否站住脚?

为此建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并入劳动所得,而是归属财产所得征税。

再说公平问题。公平税负是个税的终极目的,这种公平,不是踢球双方队员站在各自的立场认定的公平,而是裁判认定的公平。依据修订案,这次个税改革广大低收入人群确实受益,但税负的重担明显上移,综合征收会让中等收入人群税负加重,“工薪税”或许会演变成“白领税”,这势必从一种不公平走到另一种不公平。主要原因是政策制定者的眼睛依旧盯住劳动所得而非资本所得,因为工资、稿酬等劳动所得容易征收,租房、转股等资本所得相对“狡猾”。改革开放40年造就了很多富人,也就是财产的拥有者,让先富起来的人多承担一些纳税义务,既合时令,也合法理。但只盯着劳动所得,不调整财产所得,一不公平,也难以服众。

还有一个明显的不公平就是稿酬的计税问题。能拿稿酬的人大都是社会优秀人才,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主力军,稿酬几十年不长,现在突然增长了稿酬的税率,这让人难以理解。按以往法规,稿酬减除20%费用,减按70%计税,适用20%的税率,实际税负只有11.2%,修订案也明确稿酬减按70%征收,但最高税率是45%,以稿酬为生的人税负肯定会增加。

为此建议:适当调增财产所得的税负;稿酬减半并入综合征收计税。

最后再谈落地问题。再好的政策不能落地也是一纸空文,落地也必须选择最低的社会运行成本,不然得不偿失。因此,制度设计必须要考虑周全,提前预想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就要求政策的制定者了解国情和实践。

专项扣除落地是一个难题。修订案要求依据票据进行专项扣除,同时要求开具票据的各个部门配合政策,给纳税人开具票据,我们以教育支出为例来谈这个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一个家庭的教育支出有哪些?谁提供这些票据?依据票据扣除会不会出现权力寻租或虚开等等问题。取得不了票据,那这条优惠政策就是“镜子里的烧饼不能充饥”。若想让纳税人享受到“教育支出”的优惠很简单,定额扣除:依据各地物价水平,每个孩子每年扣除一个定额数,这比依据票据扣除简洁100倍,也是真优惠。

汇算清缴落地也是一个难题。修订案让有单位的纳税人通过单位汇算清缴,那么没有单位的纳税人谁来把关?只在单位取得收入的纳税人通过提供扣除票据,可以委托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汇算清缴,但那些在不同单位取得收入的纳税人,比如除了工资之外,还在其他单位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等收入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又是扣过税的,这些扣税凭证如何传递?若是用复印件会不会造假?单位如何核对纳税人在其它单位的收入和纳税额?这些细节是不是要考虑清楚再发布政策。政策是为大家提供服务的,不是提供麻烦的。目前的科研报销制度已经把很多科学家变成了会计,这次个税改革我们不希望把每个家庭的当家人都变成报税员——如果是那样,税收部门就有“懒政”之嫌了。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也不难,那就是需要税收征收部门构建全覆盖的个税征管系统。我国针对高收入人群的12万年终申报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在这个申报系统可以显示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及纳税信息,可以在这个申报系统的基础上升级,按照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给每一位纳税人建立纳税信息系统,依据各单位上传的纳税人收入和预缴税信息,以及专项扣除依据——凭票据扣除的支出比如大病扣除,可以在医院采集信息,包括转院的治疗信息;定额扣除可以依据当地扣除标准自动生成。平时采集,年终自动生成退税或补税数字,让纳税人履行纳税责任。补税的,必须出台严格的惩戒措施,以防失信;退税的,要让纳税人选择,不退可以滚动下年抵税——如此,那些小额的退税款,就没人退了,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运行成本。

个税征收系统如果达到上述“境界”,就超越了发达国家的个税征管制度,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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