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录音也越来越便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员工或单位经常会出示录音作为证据,那么,劳动纠纷中的录音证据的效力到底如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2002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款: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诉讼实践中,录音证据的效力究竟如何呢?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审判依据,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⑴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⑵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录音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⑶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⑷有其他证据佐证,达到最低证据锁链标准。
录音证据要想被法院认可,作为审判依据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录音客观真实完整连贯;
2、录音取得合理合法;
3、对方未反驳或无证据反驳;
4、有其他证据佐证。
如何使录音证据更有效力?
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或者单位提供录音文件必然是想通过录音内容证明自己的立场。前面也介绍了录音文件要想有充分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我们怎么做才能使录音文件满足要求呢?
⑴录音方式最好选用录音笔。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
⑵录音应该有其他证据佐证。作为单一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搜集录音证据的同时,也要寻找与之相佐的其他证据,不要让录音证据落单,最好在录音时有一位中立的人士参与录音或者旁听对话,这样会增加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⑶谈话方式要以增加证明力为目标。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
A,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B,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C,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⑷录音要有连续性。不要出现中断,要保持录音的连续性、完整性。
⑸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否则可能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经过了剪切、粘贴后也可能不被认可。
⑹要有录音笔录。录音笔录可以固定录音内容的作用外,清晰地显现出对话内容,方便质证,方便法官对录音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录音笔录应当根据录音内容进行适当整理,逐字逐句对应录音。
⑺必要时,在进行录音时可申请公证机关对录音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制作录音材料,形成公证书。
谨记下面实操技巧可以大大提高录音文件证据能力哦!
1、选用录音笔进行录音,保证清晰度。
2、录音证据要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3、录音内容要围绕。
4、录音文件要连续、完整、未删减。
5、提交录音笔录可以固定录音内容。
6、必要时加以公证。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在录音的同时,请尊重他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切勿维权心切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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