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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在进步 辩护律师可以跟法官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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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在进步 辩护律师可以跟法官见面

2月1日起,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面见承办法官,当面反映辩护意见。律师们认为这是一个司法进步。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从今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面见承办法官,当面反映辩护意见。这是1月2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下称《办法》)中的最新规定。

这被认为是中国在2015年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律师权益的司法进步之一。

《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和流程。

《办法》明确,辩护律师可以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询立案信息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办法》规定,律师可以向最高法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上述《办法》还称,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由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最高法的《办法》在司法解释上有所进步。他说:“死刑复核程序比较模糊,律师要去见法官都很难。以前对此也没有规定清楚。且大量申诉的案子都不让律师阅卷。今后律师就知道哪个法官负责,不会找不到人。”

此前,在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死刑复核时律师的权益只规定了短短的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由于人命关天,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预测说:“死刑复核把握的标准,将来只会越来越严格慎重。”

陈有西曾是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杀死城管一案的辩护律师,在夏俊峰死刑复核时他曾向最高法递交过辩护词,并要求与最高法的法官见面。他说,死刑复核承办法官面见律师,最早是他提出来的。2011年5月20日,最高法受理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陈有西称,在当时非常难得的是,他破例当面向最高法的3位承办法官反映意见。

当时最高法组成合议庭,两次讯问夏俊峰,还赶赴辽宁沈阳实地调查进行了两年半。不过了到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依然被最高法以“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核准了死刑。

陈有西说:“夏俊峰的案子最高法复核的前一年没有核准死刑,这跟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是有关系的。”而他认为最后令夏俊峰致死的原因是最高法“对所有的合理怀疑,都作了不利于被告的认定。对律师提出的无法排除的大量问题,没有进行再开庭查明,就直接回避了”。

陈有西称,在夏俊峰案过程中,他曾提出过“三审制”的观点,在当时反响比较大。因为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他对界面新闻解释三审制实现的过程,第一步是在死刑复核时承办法官要面见被告,这在以前已经做到;第二步就是如今《办法》规定律师可以提要求面见法官;而第三步就是允许律师和最高检控辩双方一起再进行最高法的三审。“这样便于更慎重的把关,死刑的案子就变的更加准确,这是一个方向。”他说。

在死刑复核阶段由最高法主持进行类似的“庭审”,在2013年6月的“河北杨方振死刑复核案”曾有一次破例。在当时,由于最高法的承办法官要求控辩双方在河北黄骅市法院都出庭,最后,法官听取了杨方振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疑罪从轻,杨方振被撤销死刑,依法改判。该案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媒体称,这是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法、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不过,该案的主审法官在事后强调“这不是开庭”。

2014年10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曾指出,死刑复核是一个以行政化报核方式进行的程序,在运作方式上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没有遵循法庭审判的基本要求。目的是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是现在所有程序中最有中国特色的一个。

陈瑞华认为,像杜培武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这些著名的冤案都是二审没有开庭的结果。他建议,死刑复核程序要进行诉讼化改造,审理的范围要变成有争议的问题;在诉讼法理论上,裁判者和控辩双方都应发挥避免错误、发现真相的责任,法官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让控辩双方发挥提出异议的作用,针对异议重点审理,这样更有利于发现冤假错案。

斯伟江是上海复旦投毒案的当事人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此案曾引起广泛的关注。2015年1月8日,林森浩被上海高院二审判处死刑。随后,斯伟江和另一位辩护律师在新浪微博发表意见称:“二审裁定基本没有回答辩护人提出的任何一个主要质疑。二审判决不是终局,辩护人希望最高法能查明事实,回应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怀疑,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以体现和实现司法文明。”

目前,斯伟江已把“林森浩案”的辩护词、相关证据等材料递交给上海高院转呈最高法,他期待与最高法的法官们见面。

而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斯伟江希望能有类似在最高法举行听证的提审制度,这种制度能保障律师和检察机关双方观点交锋,这样最高法在复核时可以把案情了解的更清楚,而不至于偏听偏信。

他说:“听证提审制度的目的就是避免错杀,量刑合适。”但他也明白,这样的制度涉及可能难以实现。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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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在进步 辩护律师可以跟法官见面

2月1日起,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面见承办法官,当面反映辩护意见。律师们认为这是一个司法进步。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从今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面见承办法官,当面反映辩护意见。这是1月2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下称《办法》)中的最新规定。

这被认为是中国在2015年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律师权益的司法进步之一。

《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和流程。

《办法》明确,辩护律师可以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询立案信息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办法》规定,律师可以向最高法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上述《办法》还称,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由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最高法的《办法》在司法解释上有所进步。他说:“死刑复核程序比较模糊,律师要去见法官都很难。以前对此也没有规定清楚。且大量申诉的案子都不让律师阅卷。今后律师就知道哪个法官负责,不会找不到人。”

此前,在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死刑复核时律师的权益只规定了短短的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由于人命关天,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预测说:“死刑复核把握的标准,将来只会越来越严格慎重。”

陈有西曾是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杀死城管一案的辩护律师,在夏俊峰死刑复核时他曾向最高法递交过辩护词,并要求与最高法的法官见面。他说,死刑复核承办法官面见律师,最早是他提出来的。2011年5月20日,最高法受理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陈有西称,在当时非常难得的是,他破例当面向最高法的3位承办法官反映意见。

当时最高法组成合议庭,两次讯问夏俊峰,还赶赴辽宁沈阳实地调查进行了两年半。不过了到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依然被最高法以“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核准了死刑。

陈有西说:“夏俊峰的案子最高法复核的前一年没有核准死刑,这跟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是有关系的。”而他认为最后令夏俊峰致死的原因是最高法“对所有的合理怀疑,都作了不利于被告的认定。对律师提出的无法排除的大量问题,没有进行再开庭查明,就直接回避了”。

陈有西称,在夏俊峰案过程中,他曾提出过“三审制”的观点,在当时反响比较大。因为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他对界面新闻解释三审制实现的过程,第一步是在死刑复核时承办法官要面见被告,这在以前已经做到;第二步就是如今《办法》规定律师可以提要求面见法官;而第三步就是允许律师和最高检控辩双方一起再进行最高法的三审。“这样便于更慎重的把关,死刑的案子就变的更加准确,这是一个方向。”他说。

在死刑复核阶段由最高法主持进行类似的“庭审”,在2013年6月的“河北杨方振死刑复核案”曾有一次破例。在当时,由于最高法的承办法官要求控辩双方在河北黄骅市法院都出庭,最后,法官听取了杨方振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疑罪从轻,杨方振被撤销死刑,依法改判。该案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媒体称,这是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法、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不过,该案的主审法官在事后强调“这不是开庭”。

2014年10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曾指出,死刑复核是一个以行政化报核方式进行的程序,在运作方式上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没有遵循法庭审判的基本要求。目的是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是现在所有程序中最有中国特色的一个。

陈瑞华认为,像杜培武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这些著名的冤案都是二审没有开庭的结果。他建议,死刑复核程序要进行诉讼化改造,审理的范围要变成有争议的问题;在诉讼法理论上,裁判者和控辩双方都应发挥避免错误、发现真相的责任,法官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让控辩双方发挥提出异议的作用,针对异议重点审理,这样更有利于发现冤假错案。

斯伟江是上海复旦投毒案的当事人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此案曾引起广泛的关注。2015年1月8日,林森浩被上海高院二审判处死刑。随后,斯伟江和另一位辩护律师在新浪微博发表意见称:“二审裁定基本没有回答辩护人提出的任何一个主要质疑。二审判决不是终局,辩护人希望最高法能查明事实,回应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怀疑,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以体现和实现司法文明。”

目前,斯伟江已把“林森浩案”的辩护词、相关证据等材料递交给上海高院转呈最高法,他期待与最高法的法官们见面。

而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斯伟江希望能有类似在最高法举行听证的提审制度,这种制度能保障律师和检察机关双方观点交锋,这样最高法在复核时可以把案情了解的更清楚,而不至于偏听偏信。

他说:“听证提审制度的目的就是避免错杀,量刑合适。”但他也明白,这样的制度涉及可能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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