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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物取名不能随便使用“城”“广场”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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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物取名不能随便使用“城”“广场”等字样

近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根据新规内容,以后建筑物(群)的通名在使用时将更加谨慎,符合实际情况。“城”“广场”等字样不再随便出现在建筑物名称中。

深圳:建筑物取名不能随便使用“城”“广场”等字样

作者:陈婉渝

近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根据新规内容,以后建筑物(群)的通名在使用时将更加谨慎,符合实际情况。“城”“广场”等字样不再随便出现在建筑物名称中。

《规则》制定针对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包括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规明确了的十种特定通名的相应条件。

(一)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用途建筑物(群);

(二)村: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三)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四)山庄:依山而建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或以休闲度假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五)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六)厦、大厦: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群);

(七)广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群);

(八)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九)基地: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十)园、园区、工业园、工业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仓储用途建筑物(群)。

新规实施后,建筑物(群)要符合相应条件才可使用相对应的通名。此外,新规还明确了建筑物(群)名称原则和建筑物(群)命名的注意事项与禁止事项。其中包括: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群)名称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名:

(一)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二)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三)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后加“雅”“华”等字样作通名修饰词的。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为近音。

新规指出,专名用词不得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不得使用不规范字体等八条情形。专名冠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来源:新华社

原标题:深圳发布新规:建筑物取名不能随便使用“城”“广场”等字样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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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物取名不能随便使用“城”“广场”等字样

近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根据新规内容,以后建筑物(群)的通名在使用时将更加谨慎,符合实际情况。“城”“广场”等字样不再随便出现在建筑物名称中。

深圳:建筑物取名不能随便使用“城”“广场”等字样

作者:陈婉渝

近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根据新规内容,以后建筑物(群)的通名在使用时将更加谨慎,符合实际情况。“城”“广场”等字样不再随便出现在建筑物名称中。

《规则》制定针对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包括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规明确了的十种特定通名的相应条件。

(一)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用途建筑物(群);

(二)村: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三)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四)山庄:依山而建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或以休闲度假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五)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六)厦、大厦: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群);

(七)广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群);

(八)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九)基地: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十)园、园区、工业园、工业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仓储用途建筑物(群)。

新规实施后,建筑物(群)要符合相应条件才可使用相对应的通名。此外,新规还明确了建筑物(群)名称原则和建筑物(群)命名的注意事项与禁止事项。其中包括: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群)名称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名:

(一)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二)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三)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后加“雅”“华”等字样作通名修饰词的。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为近音。

新规指出,专名用词不得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不得使用不规范字体等八条情形。专名冠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来源:新华社

原标题:深圳发布新规:建筑物取名不能随便使用“城”“广场”等字样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