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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深夜发布资管业务新规 26亿私募资管将作“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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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深夜发布资管业务新规 26亿私募资管将作“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新规有七方面重点内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继央行和银保监会之后,证监会也在同一天发布了资管细则。7月20日深夜,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

据证监会发言人介绍,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

监管此前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的《资管业务新规》,拟作为《指导意见》配套细则发布实施。

据悉,此次《资管业务新规》起草,采取“1+1”(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框架。《管理办法》共十章84条,重点规定比较成熟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总体要求;《运作规定》共46条,主要规定各项量化指标、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

其中,多数规则为2016年以来证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

具体来看,《资管业务新规》有七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资管业务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管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五项原则,即: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审慎经营,展业能力与风控水平相适应,禁止刚性兑付,独立运作和财产独立。

二是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资管业务新规》在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的基础上,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

在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依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差异化制度安排;依据资产最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同时明确具体标准及监管要求;依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资管计划;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

在资产类别上,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包括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统一对管理人提出了应履行的9项职责要求;统一了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从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资管业务新规》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并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合规风控管理。《资管业务新规》系统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特别强调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定期压力测试等五方面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

在流动性风控方面,强调期限匹配、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要求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明确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在关联交易规制方面,明确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除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 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资管业务新规》要求,派出机构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新增抄报相关证监局的要求;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资管业务新规》,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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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深夜发布资管业务新规 26亿私募资管将作“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新规有七方面重点内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继央行和银保监会之后,证监会也在同一天发布了资管细则。7月20日深夜,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

据证监会发言人介绍,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

监管此前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的《资管业务新规》,拟作为《指导意见》配套细则发布实施。

据悉,此次《资管业务新规》起草,采取“1+1”(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框架。《管理办法》共十章84条,重点规定比较成熟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总体要求;《运作规定》共46条,主要规定各项量化指标、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

其中,多数规则为2016年以来证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

具体来看,《资管业务新规》有七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资管业务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管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五项原则,即: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审慎经营,展业能力与风控水平相适应,禁止刚性兑付,独立运作和财产独立。

二是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资管业务新规》在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的基础上,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

在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依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差异化制度安排;依据资产最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同时明确具体标准及监管要求;依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资管计划;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

在资产类别上,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包括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统一对管理人提出了应履行的9项职责要求;统一了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从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资管业务新规》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并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合规风控管理。《资管业务新规》系统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特别强调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定期压力测试等五方面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

在流动性风控方面,强调期限匹配、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要求集合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明确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在关联交易规制方面,明确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除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 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资管业务新规》要求,派出机构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新增抄报相关证监局的要求;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资管业务新规》,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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