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月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的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称新《预案》),同时废止了2005年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两个版本相比而言,新《预案》有了更细致明确的规定。
新《预案》首先界定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含义,即突发环境事件是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这一说法要比2005年的《预案》细致很多,当时没有列举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成因及造成的诸多后果。
同时新《预案》规定,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一些环境污染行为属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事件,新《预案》特别指出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这也是一项新加内容。新《预案》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
《预案》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制度,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立即核实、认定,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于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于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新《预案》规定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以后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主要从受害者情况、经济损失与对生态的损害等方面区分。与2005年的《预案》相比,新《预案》在分级上更为细致。比如05年的《预案》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而对于重大、较大和一般事件则没有明确的经济损失的限定。新《预案》将经济损失划设立三个标准,1亿元、2000万元和500万元,从经济损失上划分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界限。
在环境事件分级基础上,今后还明确了各级响应的责任主体,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新《预案》还强调,必要时,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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