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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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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

东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据东莞环保局消息,为加快东莞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起草形成了《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

污水处理费的“污染者付费”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征求意见稿明确,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东莞市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征求意见稿同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承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谁该缴纳污水处理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凡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下同),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具体来说,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直接排向海洋和珠江口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直接或者间接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的,经市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相应补偿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损失。

污水处理费的缴纳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对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按用水量的15%计征污水处理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及供水和污水处理能力,分步到位,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价格、财政和污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污水处理费

征求意见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该细则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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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

东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据东莞环保局消息,为加快东莞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起草形成了《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

污水处理费的“污染者付费”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征求意见稿明确,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东莞市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征求意见稿同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承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谁该缴纳污水处理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凡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下同),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具体来说,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直接排向海洋和珠江口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直接或者间接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的,经市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相应补偿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损失。

污水处理费的缴纳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对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按用水量的15%计征污水处理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及供水和污水处理能力,分步到位,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价格、财政和污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污水处理费

征求意见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该细则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