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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实控人频“失联”,银行托管职责之争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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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实控人频“失联”,银行托管职责之争发酵

私募托管方的法定职责因此倍受关注,而业内对于试用法条、是否共同受托、登记与开会权责等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

在私募基金实控人频频“跑路”、“失联”的情况下,其背后的托管方银行被推到了聚光灯下,银行网点成为了投资人能抓住的希望所在。私募托管方的法定职责因此倍受关注,而业内对于试用法条、是否共同受托、登记与开会权责等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

日前,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相继失联,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引发了市场震动。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7月13日立刻发文,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中国基金业协会在文中表示。

而随后,中国银行业协会7月23日刊登了首席法律顾卜祥瑞接受媒体采访的表态,似对于上述多处内容进行了回应。

“《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卜祥瑞表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情况,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光大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卜祥瑞表示。

卜祥瑞认为,《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而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此外,中银协同日刊发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所撰写的《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一文。文中指出,“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巴曙松在文中表示。

就此,一位金融业资深律师对蓝鲸财经表示:“确实存在争议,实际操作不确定,要看托管协议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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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实控人频“失联”,银行托管职责之争发酵

私募托管方的法定职责因此倍受关注,而业内对于试用法条、是否共同受托、登记与开会权责等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

在私募基金实控人频频“跑路”、“失联”的情况下,其背后的托管方银行被推到了聚光灯下,银行网点成为了投资人能抓住的希望所在。私募托管方的法定职责因此倍受关注,而业内对于试用法条、是否共同受托、登记与开会权责等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

日前,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相继失联,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引发了市场震动。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7月13日立刻发文,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中国基金业协会在文中表示。

而随后,中国银行业协会7月23日刊登了首席法律顾卜祥瑞接受媒体采访的表态,似对于上述多处内容进行了回应。

“《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卜祥瑞表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情况,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光大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卜祥瑞表示。

卜祥瑞认为,《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而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此外,中银协同日刊发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所撰写的《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一文。文中指出,“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巴曙松在文中表示。

就此,一位金融业资深律师对蓝鲸财经表示:“确实存在争议,实际操作不确定,要看托管协议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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