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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控烟令”:禁烟场所不得设吸烟区 孕妇儿童集中的室外区域也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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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控烟令”:禁烟场所不得设吸烟区 孕妇儿童集中的室外区域也禁烟

8月7日,《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将全面禁止吸烟。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将受到警告并处10元罚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烟头革命”在西安市开展一年半有余,作为制度支撑,2018年8月7日,《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将全面禁止吸烟。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将受到警告并处10元罚款。

《办法》指出,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与此同时,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在以上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在室内建设专门的吸烟室,是过去许多城市在禁烟中所采取的措施之一。而在西安市本次发布的《办法》中,规定禁吸烟场所不得设吸烟区。对此,西安市法制办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前期调研发现,该项措施执行较差,在执法中也很难把握标准;且在技术上也难以做到“全密封不漏烟”,而二手烟的流动还是会对不吸烟人群造成危害,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所以在本次《办法》中提出禁吸烟场所不得设吸烟区这一规定。

室内全面禁烟了,室外也不是随便抽。《办法》明确,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设立吸烟点。

《办法》要求,吸烟点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吸烟者不得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根据《办法》,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明确,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10元罚款。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界面新闻记者发现,不少网友认为禁烟场所吸烟罚款10元的处罚太少。对此,西安市法制办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解释称,《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十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数额有限,且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故此,在制定《办法》时,对在禁止场所吸烟行为的行政处罚最多只能罚款十元。

为有效落实禁烟场所不得吸烟的规定,对违规吸烟者进行罚款是方法之一,而提高执行力度也是关键。上述西安法制办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法》的执行同时,会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大对社会的宣传,让《办法》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此外,还将注重加强对禁烟场所管理者的培训,让他们切实履行好对自己场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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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将全面禁止吸烟。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将受到警告并处10元罚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烟头革命”在西安市开展一年半有余,作为制度支撑,2018年8月7日,《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将全面禁止吸烟。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将受到警告并处10元罚款。

《办法》指出,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与此同时,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在以上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在室内建设专门的吸烟室,是过去许多城市在禁烟中所采取的措施之一。而在西安市本次发布的《办法》中,规定禁吸烟场所不得设吸烟区。对此,西安市法制办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前期调研发现,该项措施执行较差,在执法中也很难把握标准;且在技术上也难以做到“全密封不漏烟”,而二手烟的流动还是会对不吸烟人群造成危害,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所以在本次《办法》中提出禁吸烟场所不得设吸烟区这一规定。

室内全面禁烟了,室外也不是随便抽。《办法》明确,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设立吸烟点。

《办法》要求,吸烟点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吸烟者不得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根据《办法》,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明确,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10元罚款。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界面新闻记者发现,不少网友认为禁烟场所吸烟罚款10元的处罚太少。对此,西安市法制办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解释称,《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十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数额有限,且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故此,在制定《办法》时,对在禁止场所吸烟行为的行政处罚最多只能罚款十元。

为有效落实禁烟场所不得吸烟的规定,对违规吸烟者进行罚款是方法之一,而提高执行力度也是关键。上述西安法制办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法》的执行同时,会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大对社会的宣传,让《办法》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此外,还将注重加强对禁烟场所管理者的培训,让他们切实履行好对自己场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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