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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网购24把仿真枪获无期案再审:检方认为该案不适用两高《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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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网购24把仿真枪获无期案再审:检方认为该案不适用两高《批复》

2015年4月,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无期徒刑。同年8月,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刘大蔚及律师、家属继续申诉,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两年后的2018年8月10日,再审开庭。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0540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经由福建省高院启动再审后,2018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持续3个多小时庭审后,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该案于2016年10月18日决定再审。直到两年后,再审开庭,这时,刘大蔚已经被羁押四年有余。

界面新闻记者得到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洽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初,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BCS武器空间”里面选了24支枪形物,并把型号发给“台湾卖家”,货款和代购费30540元。7月22日,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仓库查获。

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有2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有3支部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刘大蔚及律师、家属继续申诉,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故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两年之后,2018年8月10日,刘大蔚一案再审开庭。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希望法院当庭将其释放。徐昕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就本案而言,第一,证据方面,物证同一性不具备,开箱的、扣押的、鉴定的枪形物不具备同一性;第二,从实体上,刘大蔚没有走私武器的故意;第三,根据两高最新的批复,也能出罪。

2018年3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称,“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徐昕认为,此案的关注点是以个案推动法治,现在全国法院对仿真枪入罪的案件判罚仍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方很重,有的地方很轻,导致同案不同判。解决的根本办法还是提高公安部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将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

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控辩双方激烈交锋,质证阶段就物证的同一性问题展开。辩论阶段,检方认为刘大蔚未满18岁,网购以后实际没有收到涉案枪形物,法庭在判决时应考虑上述两点因素。检方还认为,该案的其他程序不存在问题。

庭审中,检方认可仿真枪上的标签重贴,同时也称,标签不同一,并不能代表鉴定的枪形物和涉案的枪形物不同一;检方认为,该案不适用两高《批复》。

最后,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根据媒体报道,获知开庭的消息后,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为儿子买了两件新衣服,期待儿子焕然一新地走出来,“希望孩子能早日改判无罪,和家人团聚。”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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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网购24把仿真枪获无期案再审:检方认为该案不适用两高《批复》

2015年4月,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无期徒刑。同年8月,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刘大蔚及律师、家属继续申诉,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两年后的2018年8月10日,再审开庭。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0540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经由福建省高院启动再审后,2018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持续3个多小时庭审后,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该案于2016年10月18日决定再审。直到两年后,再审开庭,这时,刘大蔚已经被羁押四年有余。

界面新闻记者得到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洽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初,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BCS武器空间”里面选了24支枪形物,并把型号发给“台湾卖家”,货款和代购费30540元。7月22日,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仓库查获。

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有2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有3支部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刘大蔚及律师、家属继续申诉,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故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两年之后,2018年8月10日,刘大蔚一案再审开庭。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希望法院当庭将其释放。徐昕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就本案而言,第一,证据方面,物证同一性不具备,开箱的、扣押的、鉴定的枪形物不具备同一性;第二,从实体上,刘大蔚没有走私武器的故意;第三,根据两高最新的批复,也能出罪。

2018年3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称,“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徐昕认为,此案的关注点是以个案推动法治,现在全国法院对仿真枪入罪的案件判罚仍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方很重,有的地方很轻,导致同案不同判。解决的根本办法还是提高公安部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将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

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控辩双方激烈交锋,质证阶段就物证的同一性问题展开。辩论阶段,检方认为刘大蔚未满18岁,网购以后实际没有收到涉案枪形物,法庭在判决时应考虑上述两点因素。检方还认为,该案的其他程序不存在问题。

庭审中,检方认可仿真枪上的标签重贴,同时也称,标签不同一,并不能代表鉴定的枪形物和涉案的枪形物不同一;检方认为,该案不适用两高《批复》。

最后,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根据媒体报道,获知开庭的消息后,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为儿子买了两件新衣服,期待儿子焕然一新地走出来,“希望孩子能早日改判无罪,和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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