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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司法改革纲领性文件 禁止刑事被告人穿囚服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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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司法改革纲领性文件 禁止刑事被告人穿囚服受审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将是未来几年内指导中国法院系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图片来源:CFP

羊年伊始,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已进入实施阶段,高层已部署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任务正试图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但要实现诸多改革举措真正落实到位、真正摆脱地方对司法的干预,依然任重道远。

最高人民法院226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该《意见》将被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下称四五改革纲要)来贯彻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发布会上介绍说,上述《意见》是指导未来5年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共提出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并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李少平介绍,到2015年底,中国法院将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该《意见》提出,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强化庭审中心意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针对一段时间来社会热议的被告出庭受审是否要穿囚服的问题,上述《意见》第11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明确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在发布会上表示,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的对象,并未确定为罪犯,不能给他打上符号、标注等有罪标签。这项改革有望近期推进,我们正和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紧密沟通和协调。

而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等违背司法规律和审判运行规律的现象,上述《意见》第四部分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明确规定: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健全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判决是应当由主持庭审的法官来做,同时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所以,法院院长、庭长对法官的监督制约要加强,但这绝对不能侵害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贺小荣说。

另据贺小荣介绍,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将是法院本轮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

《意见》首次提出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意见》第55条明确规定,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贺小荣则认为,要建立一种更加科学的记录和通报制度,追究干预者的法律责任。但仅靠记录和通报制度还不够,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才最为关键。

法官惩戒委员会的面世也将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关注的热点。《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贺小荣介绍称,法官惩戒委员会在中国是新生事物。法官职业有一定特殊性,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必须通过专业组织来进行。

惩戒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有所区别也互相联系,惩戒委员会对法官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具有重要作用。贺小荣说。

未来法官的说理水平将成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因素。《意见》第34条明确规定: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意见》第17条还明确规定,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贺小荣表示,过去社会上普遍流传着立案难,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立案环节存在障碍和问题。而在这次改革当中,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之后,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因为诉权的广泛性和便捷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

接受界面新闻采访的北京法律学者徐昕则认为,尽管司法改革的多项指导性文件和具体方案正陆续出台,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方案筹备和开展并非一帆风顺。

他说:该《意见》偏重审判权运行机制与人事制度的改革,并未触及一些根本问题,整体上仍属于过渡性方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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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司法改革纲领性文件 禁止刑事被告人穿囚服受审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将是未来几年内指导中国法院系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图片来源:CFP

羊年伊始,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已进入实施阶段,高层已部署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任务正试图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但要实现诸多改革举措真正落实到位、真正摆脱地方对司法的干预,依然任重道远。

最高人民法院226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该《意见》将被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下称四五改革纲要)来贯彻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发布会上介绍说,上述《意见》是指导未来5年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共提出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并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李少平介绍,到2015年底,中国法院将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该《意见》提出,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强化庭审中心意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针对一段时间来社会热议的被告出庭受审是否要穿囚服的问题,上述《意见》第11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明确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在发布会上表示,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的对象,并未确定为罪犯,不能给他打上符号、标注等有罪标签。这项改革有望近期推进,我们正和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紧密沟通和协调。

而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等违背司法规律和审判运行规律的现象,上述《意见》第四部分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明确规定: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健全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判决是应当由主持庭审的法官来做,同时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所以,法院院长、庭长对法官的监督制约要加强,但这绝对不能侵害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贺小荣说。

另据贺小荣介绍,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将是法院本轮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

《意见》首次提出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意见》第55条明确规定,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贺小荣则认为,要建立一种更加科学的记录和通报制度,追究干预者的法律责任。但仅靠记录和通报制度还不够,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才最为关键。

法官惩戒委员会的面世也将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关注的热点。《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贺小荣介绍称,法官惩戒委员会在中国是新生事物。法官职业有一定特殊性,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必须通过专业组织来进行。

惩戒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有所区别也互相联系,惩戒委员会对法官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具有重要作用。贺小荣说。

未来法官的说理水平将成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因素。《意见》第34条明确规定: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意见》第17条还明确规定,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贺小荣表示,过去社会上普遍流传着立案难,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立案环节存在障碍和问题。而在这次改革当中,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之后,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因为诉权的广泛性和便捷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

接受界面新闻采访的北京法律学者徐昕则认为,尽管司法改革的多项指导性文件和具体方案正陆续出台,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方案筹备和开展并非一帆风顺。

他说:该《意见》偏重审判权运行机制与人事制度的改革,并未触及一些根本问题,整体上仍属于过渡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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