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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再次修订 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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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再次修订 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

日前,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送审稿对《实施条例》的内容作出了多方面调整,其中包括完善分类管理、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规范培训教育机构等内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日前,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送审稿对《实施条例》的内容作出了多方面调整,其中包括完善分类管理、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规范培训教育机构等内容。

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统计数据,经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全国约有5万家左右,但是通过工商注册的教育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等,超范围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体量巨大,有的省域更是达到数万家。

2010年,我国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在此次的《送审稿》中,则再一次强调“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完善分类管理,“允许现有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并可以在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约定变更收益;允许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

“把关联交易合法化了,或者说在一定的法律规范范围内承认了合法的关联交易,可以看作是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措施的一种保障,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发展。”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务部部长董圣足告诉界面新闻,“这对现有采取这些模式运作的举办者有一种利益调整,尽管有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但这条从监管部门讲,是分类管理非常重要的政策抓手”。

并且,《送审稿》明确了扶持政策,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事实上,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国家允许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对引导民办教育选择非营利性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

此外,界面新闻注意到,《送审稿》首次对民办学校引入外商投资方面提出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同时,《送审稿》对于一度备受关注的集团化办学问题也作出了相关要求。《送审稿》承认已经客观存在的集团化办学行为,但为防止风险,提出了“集团化办学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与能力,对所举办民办学校要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集团化的办学模式曾在多地尝试推进,一度被视作缓解“择校热”、促进教育均衡的有益探索。但近年来,该模式的多方面问题和矛盾也逐渐凸显。

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郭宝看来,“集团化办学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既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才能享受的办学优惠政策,又实现快速增长和营利。这一乱象是《送审稿》整治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我国在线教育平台鱼龙混杂,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送审稿》也明确提出了规范要求,对在线实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和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等作出相关规定。

近年来,我国“在线教育”领域的中小学生用户超3000万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在线学习App变得越来越火,资质缺、维权难等问题也日渐暴露。

《送审稿》认为,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送审稿还提出,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这其实是一种官方警告——在线教育不是法外之地,同样需要遵循行业规范和教育规律。目前在线教育发展较快,政策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未来应当出台更多政策和措施规范在线教育培训。”郭宝称。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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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再次修订 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

日前,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送审稿对《实施条例》的内容作出了多方面调整,其中包括完善分类管理、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规范培训教育机构等内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日前,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送审稿对《实施条例》的内容作出了多方面调整,其中包括完善分类管理、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规范培训教育机构等内容。

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统计数据,经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全国约有5万家左右,但是通过工商注册的教育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等,超范围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体量巨大,有的省域更是达到数万家。

2010年,我国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在此次的《送审稿》中,则再一次强调“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完善分类管理,“允许现有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并可以在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约定变更收益;允许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

“把关联交易合法化了,或者说在一定的法律规范范围内承认了合法的关联交易,可以看作是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措施的一种保障,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发展。”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务部部长董圣足告诉界面新闻,“这对现有采取这些模式运作的举办者有一种利益调整,尽管有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但这条从监管部门讲,是分类管理非常重要的政策抓手”。

并且,《送审稿》明确了扶持政策,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事实上,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国家允许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对引导民办教育选择非营利性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

此外,界面新闻注意到,《送审稿》首次对民办学校引入外商投资方面提出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同时,《送审稿》对于一度备受关注的集团化办学问题也作出了相关要求。《送审稿》承认已经客观存在的集团化办学行为,但为防止风险,提出了“集团化办学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与能力,对所举办民办学校要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集团化的办学模式曾在多地尝试推进,一度被视作缓解“择校热”、促进教育均衡的有益探索。但近年来,该模式的多方面问题和矛盾也逐渐凸显。

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郭宝看来,“集团化办学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既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才能享受的办学优惠政策,又实现快速增长和营利。这一乱象是《送审稿》整治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我国在线教育平台鱼龙混杂,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送审稿》也明确提出了规范要求,对在线实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和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等作出相关规定。

近年来,我国“在线教育”领域的中小学生用户超3000万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在线学习App变得越来越火,资质缺、维权难等问题也日渐暴露。

《送审稿》认为,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送审稿还提出,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这其实是一种官方警告——在线教育不是法外之地,同样需要遵循行业规范和教育规律。目前在线教育发展较快,政策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未来应当出台更多政策和措施规范在线教育培训。”郭宝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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