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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案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相关法律急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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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案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相关法律急需完善

民革中央在向两会提交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应加快制定、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相关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全会召开前,民革中央向两会提交了一系列提案报告,其中一份提案报告特别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

界面新闻记者从民革中央获得的这份提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连续6年下发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突出强调了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但是,该报告的提案方注意到,当前,由于受制于法律缺位、法律之间不一致、效力不足、内容不合理,只得对权属不明和权属争议的土地实行“暂时搁置”,虽然短期内不致激化矛盾,但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确权工作的全面推进。

提案指出,这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政策依据,无法律依据。颁发“两证”、分离“三权”缺乏法律依据,土地产权交易的法律规范缺失。

二是法律之间相关规定不一致。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法律规定不统一,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村集体内涵不清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区别对待。

三是个别规章和司法解释位阶偏低。有关承包经营权确权的规章位阶较低,有关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解释位阶偏低。

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存在缺陷。

提案称,围绕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加快制定、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抵押担保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资格界定等相关规定。

为此,民革中央建议,要加快立法进程,将符合中央政策规定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做法纳入相关法律。比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增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规定。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可分离,准许各地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探索具体的落实模式。

民革中央建议,修改《担保法》、《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关于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不得进行抵押贷款的规定,放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融资和贷款的严格限制。另外,修订《民法通则》、《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农民集体的表述,统一规定农村土地为镇、村两级所有。规范“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并在《村民自治法》中进一步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确立村委会集体土地法人代表资格,理清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民革中央还建议,要出台《集体土地登记法》,从法律层面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健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细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流转、注销,明确和统一土地承包经营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实现承包土地产权信息同质化和更新及时化。

这份提案还建议,要建立有关确权登记的权利救济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利。

民革中央还特别强调,要明晰法律对有关问题的规定,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配套法律体系。

具体来说,完善目前法律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界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债权、股权和行政性质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在具体类型的法律关系具有性质差异的基础上,规范相关承包经营权权利体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承包经营权实施不同性质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使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和相应证书的使用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

同时,还需完善农村金融和信贷法律制度,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外部环境,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创造市场价值。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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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案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相关法律急需完善

民革中央在向两会提交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应加快制定、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相关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全会召开前,民革中央向两会提交了一系列提案报告,其中一份提案报告特别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

界面新闻记者从民革中央获得的这份提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连续6年下发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突出强调了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但是,该报告的提案方注意到,当前,由于受制于法律缺位、法律之间不一致、效力不足、内容不合理,只得对权属不明和权属争议的土地实行“暂时搁置”,虽然短期内不致激化矛盾,但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确权工作的全面推进。

提案指出,这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政策依据,无法律依据。颁发“两证”、分离“三权”缺乏法律依据,土地产权交易的法律规范缺失。

二是法律之间相关规定不一致。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法律规定不统一,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村集体内涵不清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区别对待。

三是个别规章和司法解释位阶偏低。有关承包经营权确权的规章位阶较低,有关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解释位阶偏低。

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存在缺陷。

提案称,围绕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加快制定、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抵押担保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资格界定等相关规定。

为此,民革中央建议,要加快立法进程,将符合中央政策规定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做法纳入相关法律。比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增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规定。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可分离,准许各地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探索具体的落实模式。

民革中央建议,修改《担保法》、《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关于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不得进行抵押贷款的规定,放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融资和贷款的严格限制。另外,修订《民法通则》、《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农民集体的表述,统一规定农村土地为镇、村两级所有。规范“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并在《村民自治法》中进一步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确立村委会集体土地法人代表资格,理清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民革中央还建议,要出台《集体土地登记法》,从法律层面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健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细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流转、注销,明确和统一土地承包经营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实现承包土地产权信息同质化和更新及时化。

这份提案还建议,要建立有关确权登记的权利救济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利。

民革中央还特别强调,要明晰法律对有关问题的规定,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配套法律体系。

具体来说,完善目前法律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界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债权、股权和行政性质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在具体类型的法律关系具有性质差异的基础上,规范相关承包经营权权利体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承包经营权实施不同性质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使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和相应证书的使用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

同时,还需完善农村金融和信贷法律制度,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外部环境,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创造市场价值。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