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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政府招商划地学校建在商城遗址上 校长等三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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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政府招商划地学校建在商城遗址上 校长等三人获刑

政府招商引资所设立的洛阳偃师双语实验学校被指破坏了“国保级”的商城遗址。偃师双语实验学校校长,副校长、涉事地的村治安员因故意损毁文物罪领刑。近日,郭明奇已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由偃师市政府招商引资所设立的洛阳偃师双语实验学校,在建宿舍楼时被指破坏了“国保级”的商城遗址。偃师双语实验学校出资人、校长段继灵,副校长郭明奇,涉事地的村治安员王建宗因故意损毁文物罪被判处六个月到一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界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郭明奇已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

偃师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偃师市商代尸乡沟商城遗址于1988年1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遗址位于偃师市市区西部偃化口一带,北起大槐树村,南抵洛河北岸。偃师市双语实验学校成立于2013年。2013年3月,偃师市城关镇大槐树村二组将其黑板井地块8.388亩土地出租给该校使用,租期49年。

2014年上半年,段继灵指使郭明奇在所租地块以偃师市双语实验学校名义建房,基坑开挖时被文物执法部门发现并制止,后基坑回填停工。2014年12月初,在没有相关行政部门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王建宗等三人预谋,由王建宗出头以大槐树村名义对抗文物执法部门执法,在该地块继续施工,建设三栋楼房。2014年12月,偃师市文物旅游局、规划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停工未果。2015年1月,文物旅游局执法人员现场报警。

资料显示,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施工现场处于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其中南侧基坑内发现有商代陶片,该基坑内基桩均打破商代历史文化遗迹(灰坑),已对尸乡沟商城遗址本体造成较严重的破坏,其余两处基坑对遗址保护工作造成安全隐患。

2016年4月21日,偃师市法院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王建宗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段继灵一年四个月,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郭明奇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五万元。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6月,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偃师双语实验学校副校长郭明奇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偃师双语学校最初是由偃师市政府招商引资兴建的。当初,偃师市招商局等领导找到投资人段继灵,让其在偃师建设职教中心,形式为公办民助。原为大槐树小学校长的郭明奇被公派为新学校的副校长。

郭明奇出具的《投资办学协议》显示:2009年,偃师市政府作为甲方,总投资2亿元,负责项目区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申报,将现有职业学校的部分资源整合到新校,支持乙方郑州金鑫公司投资办学,所有涉及的相关委局为成员单位的筹建指挥领导小组,为乙方在建校及今后办学过程中创造良好环境。学校建成后,挂两块牌子,一是“偃师市职教中心”,另一个是“洛阳外贸学院”,时任偃师市副市长马晓平代表政府在协议书签字。

郭明奇表示,协议签订后,由于迟迟等不到政府承诺的规划、用地、建设手续,自2010年3月起,他们在相关部门默许下动工建校。2011年初,职教中心改成双语学校并正式开课。由于缺乏相关手续,使用的大槐树村的地,只好“以租代征”。由于违法建设,学校依靠“以罚代管”的形式维持。

后来,段继灵、郭明奇等人发现,除了违法占地,学校还建在了商城遗址上。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称,尸乡沟商城遗址北起大槐树村,南抵洛河北岸,面积379万平方米,折合土地5600多亩。遗址保护区内有大量住宅、企业、政府单位。从偃师商场遗址保护范围图来看,双语实验学校一开始就建在控建地带。但直到2014年2月,他们在学校空地上,破土准备新建住宅楼时,文物部门才加大力度查处。

后来,学校的施工人员与偃师市文物旅游局、规划局执法人员几次发生冲突后,执法人员报警,王建宗、段继灵、郭明奇三人相继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偃师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三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故意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中王建宗、段继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郭明奇系从犯。

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相关材料证明,偃师市政府招商引资时承诺将本案施工地点作为投资办学所在地。他们也对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辩护律师认为,商城遗址周边建房情况较多,他们所建的三栋楼房没有在商城遗址本体。且在2013年偃师双语学校曾将本案指控的施工现场的地面垫高2米,墓葬迁移。因此,公诉人指控“对商城遗址造成严重的破坏”,这点与实际不符。

但两次审判,法院均未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郭明奇等刑满释放后,继续向洛阳市中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同时,他们也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界面新闻记者得到的河南省文物局、河南省司法厅出具信息公开答复书显示:“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及该案的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许可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国家文物局的信息公开复函也称:2016年1月1日前,根据1987年的司法解释,涉案文物的鉴定和价格评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2016年1月1日,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国家文物局在全国范围内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未指定涉案文物鉴定人员。

由此,郭明奇的申诉律师认为,依据上述文件,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并非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关,也非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其作出的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他同时提出,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先后出具的鉴定和补充说明中也存在矛盾。比如,有的说破坏了四号遗址,有的又说南距四号建筑遗址约120米。

2018年7月5日,洛阳市中院作出驳回申诉的通知,称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诉理由不足,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郭明奇继续向河南省高院申诉,2018年7月27日,他和律师向省高院递交了申诉书,请求撤销偃师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洛阳中院作出的二审裁定和驳回申诉裁定,并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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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所设立的洛阳偃师双语实验学校被指破坏了“国保级”的商城遗址。偃师双语实验学校校长,副校长、涉事地的村治安员因故意损毁文物罪领刑。近日,郭明奇已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由偃师市政府招商引资所设立的洛阳偃师双语实验学校,在建宿舍楼时被指破坏了“国保级”的商城遗址。偃师双语实验学校出资人、校长段继灵,副校长郭明奇,涉事地的村治安员王建宗因故意损毁文物罪被判处六个月到一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界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郭明奇已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

偃师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偃师市商代尸乡沟商城遗址于1988年1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遗址位于偃师市市区西部偃化口一带,北起大槐树村,南抵洛河北岸。偃师市双语实验学校成立于2013年。2013年3月,偃师市城关镇大槐树村二组将其黑板井地块8.388亩土地出租给该校使用,租期49年。

2014年上半年,段继灵指使郭明奇在所租地块以偃师市双语实验学校名义建房,基坑开挖时被文物执法部门发现并制止,后基坑回填停工。2014年12月初,在没有相关行政部门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王建宗等三人预谋,由王建宗出头以大槐树村名义对抗文物执法部门执法,在该地块继续施工,建设三栋楼房。2014年12月,偃师市文物旅游局、规划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停工未果。2015年1月,文物旅游局执法人员现场报警。

资料显示,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施工现场处于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其中南侧基坑内发现有商代陶片,该基坑内基桩均打破商代历史文化遗迹(灰坑),已对尸乡沟商城遗址本体造成较严重的破坏,其余两处基坑对遗址保护工作造成安全隐患。

2016年4月21日,偃师市法院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王建宗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段继灵一年四个月,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郭明奇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五万元。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6月,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偃师双语实验学校副校长郭明奇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偃师双语学校最初是由偃师市政府招商引资兴建的。当初,偃师市招商局等领导找到投资人段继灵,让其在偃师建设职教中心,形式为公办民助。原为大槐树小学校长的郭明奇被公派为新学校的副校长。

郭明奇出具的《投资办学协议》显示:2009年,偃师市政府作为甲方,总投资2亿元,负责项目区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申报,将现有职业学校的部分资源整合到新校,支持乙方郑州金鑫公司投资办学,所有涉及的相关委局为成员单位的筹建指挥领导小组,为乙方在建校及今后办学过程中创造良好环境。学校建成后,挂两块牌子,一是“偃师市职教中心”,另一个是“洛阳外贸学院”,时任偃师市副市长马晓平代表政府在协议书签字。

郭明奇表示,协议签订后,由于迟迟等不到政府承诺的规划、用地、建设手续,自2010年3月起,他们在相关部门默许下动工建校。2011年初,职教中心改成双语学校并正式开课。由于缺乏相关手续,使用的大槐树村的地,只好“以租代征”。由于违法建设,学校依靠“以罚代管”的形式维持。

后来,段继灵、郭明奇等人发现,除了违法占地,学校还建在了商城遗址上。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称,尸乡沟商城遗址北起大槐树村,南抵洛河北岸,面积379万平方米,折合土地5600多亩。遗址保护区内有大量住宅、企业、政府单位。从偃师商场遗址保护范围图来看,双语实验学校一开始就建在控建地带。但直到2014年2月,他们在学校空地上,破土准备新建住宅楼时,文物部门才加大力度查处。

后来,学校的施工人员与偃师市文物旅游局、规划局执法人员几次发生冲突后,执法人员报警,王建宗、段继灵、郭明奇三人相继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偃师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三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故意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中王建宗、段继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郭明奇系从犯。

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相关材料证明,偃师市政府招商引资时承诺将本案施工地点作为投资办学所在地。他们也对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辩护律师认为,商城遗址周边建房情况较多,他们所建的三栋楼房没有在商城遗址本体。且在2013年偃师双语学校曾将本案指控的施工现场的地面垫高2米,墓葬迁移。因此,公诉人指控“对商城遗址造成严重的破坏”,这点与实际不符。

但两次审判,法院均未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郭明奇等刑满释放后,继续向洛阳市中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同时,他们也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界面新闻记者得到的河南省文物局、河南省司法厅出具信息公开答复书显示:“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及该案的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许可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国家文物局的信息公开复函也称:2016年1月1日前,根据1987年的司法解释,涉案文物的鉴定和价格评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2016年1月1日,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国家文物局在全国范围内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未指定涉案文物鉴定人员。

由此,郭明奇的申诉律师认为,依据上述文件,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并非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关,也非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其作出的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他同时提出,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先后出具的鉴定和补充说明中也存在矛盾。比如,有的说破坏了四号遗址,有的又说南距四号建筑遗址约120米。

2018年7月5日,洛阳市中院作出驳回申诉的通知,称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诉理由不足,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郭明奇继续向河南省高院申诉,2018年7月27日,他和律师向省高院递交了申诉书,请求撤销偃师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洛阳中院作出的二审裁定和驳回申诉裁定,并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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