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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境外低价游第一案时隔两年作出判决:旅行社赔偿消费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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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境外低价游第一案时隔两年作出判决:旅行社赔偿消费者2000元

境外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举证难度大。这次案件审理近两年,最终作出判决。

界面新闻于本周了解到,2016年12月首次曝光并媒体被称为“国内首个境外低价游诉讼”的案件,已经于今年8月1日送达了一审判决书。判决认定旅行社违约成立,赔偿消费者薛女士经济损失2000元。由于15天上诉期已过,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6年5月,薛女士与中旅体育旅行社签署《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与姐姐参加其旅行社组织的欧洲六国游(荷比德法意瑞),共13天行程,旅游费用每人9500元,合计19000元。中旅体育旅行社以该价格收客,后转包给康辉国际旅行社进行旅行服务。

据原告律师提供的案情介绍称,薛女士姐妹随全体游客按约乘航班出国后,大部分游客在原来团费基础上又交了五千到六千元不等的自费游费用,薛女士姐妹是唯一没有参加自费游的二人,招致旅行社工作人员在行程中服务恶劣,例如入住下水道堵了的客房、客房没有热水器、宾馆条件与合同上写明的三四星标准不符等。薛女士姐妹认为,旅行社故意让二人遗漏观看标志性景点埃菲尔铁塔和卢浮宫,在有免费厕所的情况下,有意让二人去付费厕所等等。

当年6月回国后,薛女士一直进行维权交涉,向旅行社投诉,找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组织调解,再向当时的国家旅游局投诉,一直没得到满意的解决。旅行社提出向二人每人赔偿255元,薛女士认为该数字有侮辱之嫌。2016年12月,该案件作为国内首个关于境外低价游的诉讼案件,在朝阳法院进行举证质证。薛女士诉讼请求为,中旅旅行社支付10000元并赔礼道歉,赔偿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历了2016年、2017年三次开庭后的漫长等待,2018年8月1日朝阳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关于转包、拼团一事,证据不足以否定薛女士对转团事宜已知晓且同意,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均认可薛女士二人确未参观卢浮宫,旅行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前就该行程安排予以充分说明和妥善组织,法院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构成违约;薛女士二人未能随团参观埃菲尔铁塔,旅行社构成违约;安排大床房而非双人床,未违反合同约定,法院不予采纳;酒店未达三四星标准、领队故意推荐付费厕所等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表示“难以采信”。

故法院最终以未参观景点的实际门票损失为基础,结合涉诉合同的履行情况、旅游费用与服务标准的对价、违约行为的过错程度等考量,要求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并承担案件审理费50元,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的主张。

该案件薛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杨航胜律师告诉界面新闻,一审法院认定旅行社构成违约,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不过整个诉讼过程接近两年,远远超出审限(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一方面由于案多人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审理过程中法院试图让双方和解、达成共识,但没有成功。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尤其是这类涉及境外旅游服务的案子,消费者举证本身就非常有难度。证明对方服务没有达到一定标准、违反相关约定,在当时很难留存证据,事后再举证也有难度。这也是此类案件提起诉讼少且困难的原因。”杨航胜律师对界面新闻解释到,“按照诉讼的规范,法官会通过综合判断,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根据哪一方证据更有优势,决定支持哪方观点。”

低价旅行团增加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购物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2017年,原国家旅游局通报“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涉及不合理低价游案件10起。国家旅游局合并为文化和旅游部后,今年以来国内各地对“不合理低价”的市场秩序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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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境外低价游第一案时隔两年作出判决:旅行社赔偿消费者2000元

境外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举证难度大。这次案件审理近两年,最终作出判决。

界面新闻于本周了解到,2016年12月首次曝光并媒体被称为“国内首个境外低价游诉讼”的案件,已经于今年8月1日送达了一审判决书。判决认定旅行社违约成立,赔偿消费者薛女士经济损失2000元。由于15天上诉期已过,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6年5月,薛女士与中旅体育旅行社签署《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与姐姐参加其旅行社组织的欧洲六国游(荷比德法意瑞),共13天行程,旅游费用每人9500元,合计19000元。中旅体育旅行社以该价格收客,后转包给康辉国际旅行社进行旅行服务。

据原告律师提供的案情介绍称,薛女士姐妹随全体游客按约乘航班出国后,大部分游客在原来团费基础上又交了五千到六千元不等的自费游费用,薛女士姐妹是唯一没有参加自费游的二人,招致旅行社工作人员在行程中服务恶劣,例如入住下水道堵了的客房、客房没有热水器、宾馆条件与合同上写明的三四星标准不符等。薛女士姐妹认为,旅行社故意让二人遗漏观看标志性景点埃菲尔铁塔和卢浮宫,在有免费厕所的情况下,有意让二人去付费厕所等等。

当年6月回国后,薛女士一直进行维权交涉,向旅行社投诉,找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组织调解,再向当时的国家旅游局投诉,一直没得到满意的解决。旅行社提出向二人每人赔偿255元,薛女士认为该数字有侮辱之嫌。2016年12月,该案件作为国内首个关于境外低价游的诉讼案件,在朝阳法院进行举证质证。薛女士诉讼请求为,中旅旅行社支付10000元并赔礼道歉,赔偿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历了2016年、2017年三次开庭后的漫长等待,2018年8月1日朝阳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关于转包、拼团一事,证据不足以否定薛女士对转团事宜已知晓且同意,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均认可薛女士二人确未参观卢浮宫,旅行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前就该行程安排予以充分说明和妥善组织,法院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构成违约;薛女士二人未能随团参观埃菲尔铁塔,旅行社构成违约;安排大床房而非双人床,未违反合同约定,法院不予采纳;酒店未达三四星标准、领队故意推荐付费厕所等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表示“难以采信”。

故法院最终以未参观景点的实际门票损失为基础,结合涉诉合同的履行情况、旅游费用与服务标准的对价、违约行为的过错程度等考量,要求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并承担案件审理费50元,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的主张。

该案件薛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杨航胜律师告诉界面新闻,一审法院认定旅行社构成违约,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不过整个诉讼过程接近两年,远远超出审限(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一方面由于案多人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审理过程中法院试图让双方和解、达成共识,但没有成功。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尤其是这类涉及境外旅游服务的案子,消费者举证本身就非常有难度。证明对方服务没有达到一定标准、违反相关约定,在当时很难留存证据,事后再举证也有难度。这也是此类案件提起诉讼少且困难的原因。”杨航胜律师对界面新闻解释到,“按照诉讼的规范,法官会通过综合判断,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根据哪一方证据更有优势,决定支持哪方观点。”

低价旅行团增加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购物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2017年,原国家旅游局通报“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涉及不合理低价游案件10起。国家旅游局合并为文化和旅游部后,今年以来国内各地对“不合理低价”的市场秩序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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