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昕、杨旭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形成机制,近日陕西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自9月1日起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峰段时间缩短2小时,调价标准维持原水平。
据悉,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段由原来的每日8:00时至22:00时调整为每日8:00时至20:00时,峰段时间缩短2小时,加价标准仍维持原水平每千瓦时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由原来的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调整为每日20:00时至次日8:00时,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降价标准维持原水平每千瓦时0.2元。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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