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假离婚”,真风险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假离婚”,真风险

“假离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基于规避政府政策、逃避债务、获取不当利益等目的,而衍生出的一种不良现象。

一、“假离婚”现象兴起的原因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感情实际并未破裂,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基于某些利益或需求,双方同意办理离婚手续,约定目的达到后再行办理手续复婚,继续婚姻关系的现象。

导致“假离婚”现象出现且愈演愈烈的“某种利益或需求”,在现实中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

Ø房屋拆迁补偿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涌入一线、二线城市,尤其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旧城改造与城市扩建是城市发展规划中必经的过程,部分老城区或城市近郊区域内的住户需要予以拆迁安置。一些拆迁户协议“暂时”离婚,约定待拆迁房屋归某一方,以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

Ø限购令  大量外来人口进入少数经济发达的城市,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越来越紧张,房价不断攀升,基于这些情况,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实施“房屋限购令”。随后,上海、深圳、广州也相继实施限购。但“限购令”并没有打断人们的购房热潮,现实中不乏一些夫妻购买二套房时为了享受首套房的购房优惠,“假离婚”以达到规避政策的目的。

Ø逃避债务  夫妻一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名下财产面临被冻结、强制执行等风险,通过将财产转入另一方名下,并约定办理离婚登记,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风险

所谓“假离婚”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当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婚姻关系即解除。一旦一方反悔不同意复婚,“假戏真做”,双方之间的各种纠纷随之而来。

Ø“假”离婚协议中约定“复婚条款”问题

如上所述,夫妻双方“假离婚”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也存在一方为了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另一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情形。但不管是双方通谋还是一方欺诈假离婚,都有在达到目的之后复婚的约定,甚至出于“谨慎”还会将“复婚条款”写入“假”离婚协议中,以防范“假离婚”时获得更大利益的一方反悔不复婚。

虽然复婚条款是双方合议订立,但是实践中并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一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复婚也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仅凭复婚条款不能自动复婚;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方不同意复婚,不能依据复婚条款强制要求办理婚姻登记。

Ø为购房“假离婚”,变“真离婚”后面临的房产分割问题

为购房而“假离婚”,若双方达到目的复婚后再无婚姻纠纷,那也不会发生后续的房产分割纠纷。但现实中,双方假离婚,复婚后又感情破裂、真离婚,进而引发“房产分割”的纠纷非常多,例如以下案例:(1)甲乙为夫妻,为买二套房而假离婚,将房产归属甲,以乙的名义重新购房,后二者复婚,但甲因“假离婚”获得的房产,以及乙离婚后复婚前新购房产均分别属于第二次结婚前的双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将来甲乙真离婚,两套房产可能面临无法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甲婚前名下有一套房产A,甲乙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第二套房产B,后需要将两套房出卖以购买“学区房”,但为了避税等各种原因,约定假离婚,房产A归甲,房产B归乙,双方复婚后用出售A、B房产所得金额共同购买房产C,后甲乙感情破裂离婚。第一次“假离婚”发生了真实的法律效力,对双方的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B归乙,成为乙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复婚后购买房产C的价款分别是第二次婚姻双方的婚前财产,第二次离婚对于房产C的分割就存在争议了。

Ø真离婚,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为了规避“限购令”、逃避债务的“假离婚”案件中,双方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常会出现房屋或其他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的约定。一旦获得财产的一方拒绝复婚,那“净身出户”的一方将会面临“人财两失”的风险,此种情况下能否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协议离婚一年内对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第二款规定了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仅为存在“欺诈”和“胁迫”两种情形。江苏省高院在《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中指出:“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而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更多情况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即使在欺诈假离婚的案件中,证明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难度较大,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假离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基于规避政府政策、逃避债务、获取不当利益等目的,而衍生出的一种不良现象。虽然通过假离婚能够暂时获得某些利益、达到某种目的,但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极大的。虽说“人之初,性本善”,但人性也是经不起考验的,“假戏真做”的案例在现实中比比皆是,不仅可能“人财两失”,而且为了追回应属自己的财产还要面临诉累。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假离婚”,真风险

“假离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基于规避政府政策、逃避债务、获取不当利益等目的,而衍生出的一种不良现象。

一、“假离婚”现象兴起的原因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感情实际并未破裂,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基于某些利益或需求,双方同意办理离婚手续,约定目的达到后再行办理手续复婚,继续婚姻关系的现象。

导致“假离婚”现象出现且愈演愈烈的“某种利益或需求”,在现实中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

Ø房屋拆迁补偿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涌入一线、二线城市,尤其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旧城改造与城市扩建是城市发展规划中必经的过程,部分老城区或城市近郊区域内的住户需要予以拆迁安置。一些拆迁户协议“暂时”离婚,约定待拆迁房屋归某一方,以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

Ø限购令  大量外来人口进入少数经济发达的城市,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越来越紧张,房价不断攀升,基于这些情况,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实施“房屋限购令”。随后,上海、深圳、广州也相继实施限购。但“限购令”并没有打断人们的购房热潮,现实中不乏一些夫妻购买二套房时为了享受首套房的购房优惠,“假离婚”以达到规避政策的目的。

Ø逃避债务  夫妻一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名下财产面临被冻结、强制执行等风险,通过将财产转入另一方名下,并约定办理离婚登记,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风险

所谓“假离婚”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当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婚姻关系即解除。一旦一方反悔不同意复婚,“假戏真做”,双方之间的各种纠纷随之而来。

Ø“假”离婚协议中约定“复婚条款”问题

如上所述,夫妻双方“假离婚”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也存在一方为了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另一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情形。但不管是双方通谋还是一方欺诈假离婚,都有在达到目的之后复婚的约定,甚至出于“谨慎”还会将“复婚条款”写入“假”离婚协议中,以防范“假离婚”时获得更大利益的一方反悔不复婚。

虽然复婚条款是双方合议订立,但是实践中并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一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复婚也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仅凭复婚条款不能自动复婚;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方不同意复婚,不能依据复婚条款强制要求办理婚姻登记。

Ø为购房“假离婚”,变“真离婚”后面临的房产分割问题

为购房而“假离婚”,若双方达到目的复婚后再无婚姻纠纷,那也不会发生后续的房产分割纠纷。但现实中,双方假离婚,复婚后又感情破裂、真离婚,进而引发“房产分割”的纠纷非常多,例如以下案例:(1)甲乙为夫妻,为买二套房而假离婚,将房产归属甲,以乙的名义重新购房,后二者复婚,但甲因“假离婚”获得的房产,以及乙离婚后复婚前新购房产均分别属于第二次结婚前的双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将来甲乙真离婚,两套房产可能面临无法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甲婚前名下有一套房产A,甲乙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第二套房产B,后需要将两套房出卖以购买“学区房”,但为了避税等各种原因,约定假离婚,房产A归甲,房产B归乙,双方复婚后用出售A、B房产所得金额共同购买房产C,后甲乙感情破裂离婚。第一次“假离婚”发生了真实的法律效力,对双方的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B归乙,成为乙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复婚后购买房产C的价款分别是第二次婚姻双方的婚前财产,第二次离婚对于房产C的分割就存在争议了。

Ø真离婚,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为了规避“限购令”、逃避债务的“假离婚”案件中,双方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常会出现房屋或其他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的约定。一旦获得财产的一方拒绝复婚,那“净身出户”的一方将会面临“人财两失”的风险,此种情况下能否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协议离婚一年内对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第二款规定了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仅为存在“欺诈”和“胁迫”两种情形。江苏省高院在《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中指出:“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而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更多情况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即使在欺诈假离婚的案件中,证明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难度较大,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假离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基于规避政府政策、逃避债务、获取不当利益等目的,而衍生出的一种不良现象。虽然通过假离婚能够暂时获得某些利益、达到某种目的,但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极大的。虽说“人之初,性本善”,但人性也是经不起考验的,“假戏真做”的案例在现实中比比皆是,不仅可能“人财两失”,而且为了追回应属自己的财产还要面临诉累。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