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是某科技公司员工,一直在上海办事处工作。今年的某天,公司突然通知蔡某要求蔡某调至北京配合产品研发部工作,工资待遇不变,但蔡某不同意,单位认为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位对于员工有单方调岗权,员工必须服从单位安排,否则属于不服从单位安排,故公司以不服从组织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要求蔡某调至北京工作,且工作内容变更为配合产品研发部的新产品技术开发支持工作,即对蔡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出调整,属对劳动合同之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
蔡某不同意上述调整内容,科技公司以蔡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蔡某没有同意上述调整内容,不能视为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应当向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若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并没有对劳动者合同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也就是单位的调整工作地点有充分必要性且考虑了合理性因素,劳动者应当服从;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行为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同目的实现,则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劳动者有权拒绝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同时,审判实践的判断,还要考虑行业性质和工作性质。
在实操中,法官衡量的因素可概括为:
一、工作性质;
二、当事人的预期;
三、订约时的告知。
本案中,科技公司要求蔡某调至北京工作,且工作内容由优化工程师变更为配合产品研发部的新产品技术开发支持,应视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科技公司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蔡某没有同意上述调整内容,因此不能认定其违纪行为。单位的解除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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