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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不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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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不低于4%

为了监督教育经费使用,国务院将适时开展督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表示,近年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并持续保持在4%以上,但还存在教育经费多渠道筹集的体制不健全,一些地方经费使用“重硬件轻软件、重支出轻绩效”,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等问题。

为全面加强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国务院要求,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在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教育公平成为《意见》重点关注的问题。教育经费使用将进一步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意见》要求保障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为此,国务院要求各地落实政策,对农村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义务教育始终是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意见》要求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单独核定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确保经费落实到学校(教学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例如控辍保学、“大班额”、随迁子女就学、家庭无法正常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的农村留守儿童入校寄宿等,下一步教育经费将重点关注。另外,《意见》明确要求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其他教育阶段《意见》关注的领域。国务院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

对于高中,《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加大改善普通高中急需的教育教学条件,支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与高考综合改革协同推进。普通高中债务中属于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意见》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教育实训实习,并支持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教育信息化平台和资源建设,也是教育经费支持的方向。

中小学教师待遇成为《意见》中重点关注的对象。《意见》明确指出,财政教育经费要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推动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并实行同工同酬。

《意见》表示,核定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

为了保障教育经费使用,《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科学核定基本办学成本,全面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到2020年,各地要制定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另外,国务院在《意见》中提出“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地方各级政府须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教育部门和学校是教育经费的直接使用者、管理者,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法要求,全面推进教育部门预决算公开。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除了政府财政资金,国务院认为应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的比重。《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等政策制度,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对于非义务教育,《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为了监督教育经费使用,各地要定期向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报送落实情况,国务院将适时开展督查。对于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等落实情况,中央相关部门将开展专项督查。根据《意见》,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问责、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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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不低于4%

为了监督教育经费使用,国务院将适时开展督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表示,近年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并持续保持在4%以上,但还存在教育经费多渠道筹集的体制不健全,一些地方经费使用“重硬件轻软件、重支出轻绩效”,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等问题。

为全面加强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国务院要求,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在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教育公平成为《意见》重点关注的问题。教育经费使用将进一步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意见》要求保障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为此,国务院要求各地落实政策,对农村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义务教育始终是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意见》要求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单独核定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确保经费落实到学校(教学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例如控辍保学、“大班额”、随迁子女就学、家庭无法正常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的农村留守儿童入校寄宿等,下一步教育经费将重点关注。另外,《意见》明确要求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其他教育阶段《意见》关注的领域。国务院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

对于高中,《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加大改善普通高中急需的教育教学条件,支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与高考综合改革协同推进。普通高中债务中属于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意见》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教育实训实习,并支持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教育信息化平台和资源建设,也是教育经费支持的方向。

中小学教师待遇成为《意见》中重点关注的对象。《意见》明确指出,财政教育经费要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推动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并实行同工同酬。

《意见》表示,核定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

为了保障教育经费使用,《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科学核定基本办学成本,全面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到2020年,各地要制定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另外,国务院在《意见》中提出“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地方各级政府须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教育部门和学校是教育经费的直接使用者、管理者,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法要求,全面推进教育部门预决算公开。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除了政府财政资金,国务院认为应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的比重。《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等政策制度,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对于非义务教育,《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为了监督教育经费使用,各地要定期向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报送落实情况,国务院将适时开展督查。对于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等落实情况,中央相关部门将开展专项督查。根据《意见》,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问责、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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