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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扩大“缺席审判”适用范围 明确“留置自动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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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扩大“缺席审判”适用范围 明确“留置自动解除”条件

8月27日,刑诉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二审扩大了“缺席审判”适用范围。

2018年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相比初审稿,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包括进一步扩大缺席审判的范围,继续完善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也要听取辩护人意见等。

现行刑诉法制定于1979年,实施38年来,曾在1996年、2012年作了两次较大修改,此次修改为第三次。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表示,本次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幅度有限,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

在4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该修正草案的初审稿中,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草案二审稿扩大了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规定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可适用于缺席审判。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关于刑诉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对于“缺席审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差异逃避惩罚,使得“对席审判”无法实现,那么司法机关就有权对其实行“背靠背”即缺席的审判。但他认为,如果涉及被告人身患重疾或者死亡,就没有必要采取“缺席审判”的办法。

对于“缺席审判”之前仅限定于贪污贿赂案件,洪道德表示不以为然:“放的不够宽,源于对缺席审判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及其法理基础认识不到位。”他认为,任何公民都不享受逃避法律制裁的权利。

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办案协调衔接机制。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草案初审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办案协调衔接机制,规定“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二审稿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日报》报道称,二审时有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还是移送后,表述不清楚。为进一步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规范和保障强制措施的采取,建议明确是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即应当采取先行拘留措施。

洪道德认为,这一修订目的在于厘清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权责,避免在审查和起诉过程中发生重叠,影响证据的法律效力。

此外,草案初审稿中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对此,一些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速裁程序的公正有效进行,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判前还是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审时,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

洪道德表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非指一定要当面听取口头辩护意见,也不是一定要在法庭上听取辩护意见,更不是一定要设立法庭辩论环节,“我认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纸质版的,也可以是电子版的”。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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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扩大“缺席审判”适用范围 明确“留置自动解除”条件

8月27日,刑诉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二审扩大了“缺席审判”适用范围。

2018年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相比初审稿,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包括进一步扩大缺席审判的范围,继续完善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也要听取辩护人意见等。

现行刑诉法制定于1979年,实施38年来,曾在1996年、2012年作了两次较大修改,此次修改为第三次。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表示,本次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幅度有限,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

在4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该修正草案的初审稿中,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草案二审稿扩大了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规定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可适用于缺席审判。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关于刑诉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对于“缺席审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差异逃避惩罚,使得“对席审判”无法实现,那么司法机关就有权对其实行“背靠背”即缺席的审判。但他认为,如果涉及被告人身患重疾或者死亡,就没有必要采取“缺席审判”的办法。

对于“缺席审判”之前仅限定于贪污贿赂案件,洪道德表示不以为然:“放的不够宽,源于对缺席审判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及其法理基础认识不到位。”他认为,任何公民都不享受逃避法律制裁的权利。

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办案协调衔接机制。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草案初审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办案协调衔接机制,规定“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二审稿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日报》报道称,二审时有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还是移送后,表述不清楚。为进一步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规范和保障强制措施的采取,建议明确是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即应当采取先行拘留措施。

洪道德认为,这一修订目的在于厘清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权责,避免在审查和起诉过程中发生重叠,影响证据的法律效力。

此外,草案初审稿中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对此,一些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速裁程序的公正有效进行,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判前还是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审时,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

洪道德表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非指一定要当面听取口头辩护意见,也不是一定要在法庭上听取辩护意见,更不是一定要设立法庭辩论环节,“我认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纸质版的,也可以是电子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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