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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拟入民法典独立成编:首提人体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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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拟入民法典独立成编:首提人体器官捐献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草案对人体组织器官捐献问题作了规定。专家建议民法典应增加代孕、安乐死等内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民法总则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六编,作为一个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之后将对各分编分别进行审议和修改完善。

其中,人格权编备受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民法总则》主要起草人之一杨立新在其著作《人格权法》中指出:“人格权在民法和民事权利体系中所占据的地位更加重要,远远超出了其他民事权利的地位。理由是,人格权所保护的是作人的基本资格,保护的是人自己。在当代,在人权观念的指导下,人们更加重视自己的固有权利,认为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的权利。”

今年5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建议稿研讨会”上着重阐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主要理由:首先,《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领部分,对人格权制度的容纳能力有限,在日益复杂的人格权问题上捉襟见肘。

第二,我国目前已经有关于姓名权等问题的立法解释,有必要在法典化过程中纳入进去,但这些立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则既没有在总则中得到规定,也不适合放入未来的侵权责任法编之中。

第三,《民法总则》第二条将人身关系至于财产权之前,突出强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重要性。但在目前已经确定的分编中,身份权将在家庭法中予以规定,因此有必要给人格权作出安排。

第四,从社会的时代变迁来看,今天中国社会面临的已经主要不再是吃饱穿暖的问题了,而是要维护人的尊严,让人过上体面生活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发展之后,社会对人格权的基本意识和保护诉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也需要更为系统和丰富的法律规则来调整。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专门系统规定,有助于促进这一目标。

第五,侵权法主要是一个作为对确定权利之侵害的救济规则体系,其本身并不适合对权利确认本身作出充分的规定。在《民法总则》确定不能有效涵盖人格权规则的背景下,与其在侵权法编中来勉强地处理人格权问题,还不如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据央广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人格权编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为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草案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沈春耀指出,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草案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

“民法典把人体组织、器官写到法律里面,这是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第一次。”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朱巍向界面新闻指出,“我们注意到,这个法条固定在人格权编。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以前就在讨论。既然独立成编了,我一直担心是不是写不了太多,但这次性骚扰、人体器官捐献也都放到里面去了,这个立法还是比较先进的。”

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而且特别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自然人捐献,同时也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这符合我国其他法律规定,不允许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现在很多国家没有这个禁止性规定,所以买卖人体器官现象很多。中国民法典吸收国际上的经验教训,主张自愿捐献的方式,而且规定自然人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并且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朱巍指出。

但他同时提出,人体器官在人体里面时涉及身体权和健康权,人体器官与身体分离之后的法律性质在民法典中尚未明确。“人体组织、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是否应该在物权编里予以明确才好?”

朱巍认为,目前民法典物权编之所未把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写入其中,“就是担心有人会误解为组织器官是财产权,如果是财产权就和无偿可能出现矛盾了。这可能是立法者的一个担忧。”

他认为,这个担忧并无必要,如今脐带血、干细胞、受精卵等很多人体组织、器官都涉及财产权问题,已不单纯是人格权的问题。“所以我认为,除了在人格权法编中对人体器官有相应规定,同时还是应当在物权法编中对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加以明确,应该把它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到底是不是物权还要再讨论,但必须除了人格权外还有一个客体才好。”

杨立新在《人格权法》一书中提到:“自然人对与其身体分离部分的支配受法律保护。他人对该分离部门的处分应经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但该条款未出现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

此外,朱巍指出,错误出生、基因克隆、代孕、堕胎等问题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都没有涉及。“我国不允许代孕,民法典应该有禁止性的规定。”在他看来,一些已经比较成熟的内容应该写入其中,如胎儿的错误出生问题、代孕问题以及安乐死。“安乐死也是要考虑的,一个人的人格权有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既然生命权是物质性人格权的一种,其基础是尊严和自由,那么人为什么不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可以有尊严地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周友军在5月24日的研讨会上也建议,人格权法编要弥补《民法总则》的缺陷,对胎儿健康问题、克隆人问题、代孕问题、堕胎问题和患者预知等当前的棘手和新兴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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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拟入民法典独立成编:首提人体器官捐献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草案对人体组织器官捐献问题作了规定。专家建议民法典应增加代孕、安乐死等内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民法总则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六编,作为一个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之后将对各分编分别进行审议和修改完善。

其中,人格权编备受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民法总则》主要起草人之一杨立新在其著作《人格权法》中指出:“人格权在民法和民事权利体系中所占据的地位更加重要,远远超出了其他民事权利的地位。理由是,人格权所保护的是作人的基本资格,保护的是人自己。在当代,在人权观念的指导下,人们更加重视自己的固有权利,认为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的权利。”

今年5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建议稿研讨会”上着重阐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主要理由:首先,《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领部分,对人格权制度的容纳能力有限,在日益复杂的人格权问题上捉襟见肘。

第二,我国目前已经有关于姓名权等问题的立法解释,有必要在法典化过程中纳入进去,但这些立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则既没有在总则中得到规定,也不适合放入未来的侵权责任法编之中。

第三,《民法总则》第二条将人身关系至于财产权之前,突出强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重要性。但在目前已经确定的分编中,身份权将在家庭法中予以规定,因此有必要给人格权作出安排。

第四,从社会的时代变迁来看,今天中国社会面临的已经主要不再是吃饱穿暖的问题了,而是要维护人的尊严,让人过上体面生活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发展之后,社会对人格权的基本意识和保护诉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也需要更为系统和丰富的法律规则来调整。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专门系统规定,有助于促进这一目标。

第五,侵权法主要是一个作为对确定权利之侵害的救济规则体系,其本身并不适合对权利确认本身作出充分的规定。在《民法总则》确定不能有效涵盖人格权规则的背景下,与其在侵权法编中来勉强地处理人格权问题,还不如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据央广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人格权编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为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草案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沈春耀指出,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草案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

“民法典把人体组织、器官写到法律里面,这是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第一次。”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朱巍向界面新闻指出,“我们注意到,这个法条固定在人格权编。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以前就在讨论。既然独立成编了,我一直担心是不是写不了太多,但这次性骚扰、人体器官捐献也都放到里面去了,这个立法还是比较先进的。”

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而且特别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自然人捐献,同时也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这符合我国其他法律规定,不允许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现在很多国家没有这个禁止性规定,所以买卖人体器官现象很多。中国民法典吸收国际上的经验教训,主张自愿捐献的方式,而且规定自然人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并且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朱巍指出。

但他同时提出,人体器官在人体里面时涉及身体权和健康权,人体器官与身体分离之后的法律性质在民法典中尚未明确。“人体组织、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是否应该在物权编里予以明确才好?”

朱巍认为,目前民法典物权编之所未把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写入其中,“就是担心有人会误解为组织器官是财产权,如果是财产权就和无偿可能出现矛盾了。这可能是立法者的一个担忧。”

他认为,这个担忧并无必要,如今脐带血、干细胞、受精卵等很多人体组织、器官都涉及财产权问题,已不单纯是人格权的问题。“所以我认为,除了在人格权法编中对人体器官有相应规定,同时还是应当在物权法编中对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加以明确,应该把它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到底是不是物权还要再讨论,但必须除了人格权外还有一个客体才好。”

杨立新在《人格权法》一书中提到:“自然人对与其身体分离部分的支配受法律保护。他人对该分离部门的处分应经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但该条款未出现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

此外,朱巍指出,错误出生、基因克隆、代孕、堕胎等问题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都没有涉及。“我国不允许代孕,民法典应该有禁止性的规定。”在他看来,一些已经比较成熟的内容应该写入其中,如胎儿的错误出生问题、代孕问题以及安乐死。“安乐死也是要考虑的,一个人的人格权有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既然生命权是物质性人格权的一种,其基础是尊严和自由,那么人为什么不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可以有尊严地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周友军在5月24日的研讨会上也建议,人格权法编要弥补《民法总则》的缺陷,对胎儿健康问题、克隆人问题、代孕问题、堕胎问题和患者预知等当前的棘手和新兴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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