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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违规经营追责办法今起施行 企业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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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违规经营追责办法今起施行 企业该如何应对?

普华永道认为,企业应借此契机尽快建立起一套防范违规经营的机制,真正履行各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8月30日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终身追责落到了执行层面。这是国资委加强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

《办法》中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办法》还给出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对比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本次《办法》在追责范围上有三个主要变化:第一是风险管理的排位大幅上升,由2016年的第9位上升到今年的第2位;第二是对境外经营投资方面进行单列;第三是新增和调整了25项责任追究情形。

普华永道中国风险及控制服务总监宋经纬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来说是一种责任,也是一个契机。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建立自身责任追究制度,针对规定中的高风险事项建立自查清单,在工作中有意识的规避风险。同时,企业可以在新规的指导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并有效加强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筑好国有企业防范违规经营的“防火墙”。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出台的《办法》中一个重要关键词就是“内控”。全文在7处出现了“内控”这一字眼,并对内控设计和执行方面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普华永道表示,过去企业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两张皮”割裂的情况,并且未能融入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之中。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风险及控制服务合伙人刑弈表示,企业应结合风险内控的国内外标准以及自身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将风险内控机制嵌入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流程当中。同时,企业应借此契机尽快建立起一套防范违规经营的机制,真正履行各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办法》明确了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建设承包等在内的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对此,刑奕表示,如此系统和明确的划分标准和处罚方式让《办法》更具操作性,意味着央企负责人的重大决策将被终身问责。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与香港控制鉴证主管合伙人李兴彬指出,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为了使风险管理更好地落地,企业最好能够将一些风险的表现进行量化,这要求企业结合实际,将某些现象信息化、数据化,从而为风险预估提供依据。他还建议,风险管理与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相结合,最终将风险管理与业务结合起来,融入到企业日常运营之中。

为防范追责风险,为央企管理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履职环境,普华永道建议央企尽快针对《办法》,对责任追究范围内的高风险事项制定风险自查清单,明确红线和底线指标,并建立风险自查和整改程序。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普华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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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违规经营追责办法今起施行 企业该如何应对?

普华永道认为,企业应借此契机尽快建立起一套防范违规经营的机制,真正履行各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8月30日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终身追责落到了执行层面。这是国资委加强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

《办法》中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办法》还给出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对比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本次《办法》在追责范围上有三个主要变化:第一是风险管理的排位大幅上升,由2016年的第9位上升到今年的第2位;第二是对境外经营投资方面进行单列;第三是新增和调整了25项责任追究情形。

普华永道中国风险及控制服务总监宋经纬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来说是一种责任,也是一个契机。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建立自身责任追究制度,针对规定中的高风险事项建立自查清单,在工作中有意识的规避风险。同时,企业可以在新规的指导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并有效加强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筑好国有企业防范违规经营的“防火墙”。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出台的《办法》中一个重要关键词就是“内控”。全文在7处出现了“内控”这一字眼,并对内控设计和执行方面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普华永道表示,过去企业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两张皮”割裂的情况,并且未能融入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之中。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风险及控制服务合伙人刑弈表示,企业应结合风险内控的国内外标准以及自身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将风险内控机制嵌入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流程当中。同时,企业应借此契机尽快建立起一套防范违规经营的机制,真正履行各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办法》明确了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建设承包等在内的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对此,刑奕表示,如此系统和明确的划分标准和处罚方式让《办法》更具操作性,意味着央企负责人的重大决策将被终身问责。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与香港控制鉴证主管合伙人李兴彬指出,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为了使风险管理更好地落地,企业最好能够将一些风险的表现进行量化,这要求企业结合实际,将某些现象信息化、数据化,从而为风险预估提供依据。他还建议,风险管理与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相结合,最终将风险管理与业务结合起来,融入到企业日常运营之中。

为防范追责风险,为央企管理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履职环境,普华永道建议央企尽快针对《办法》,对责任追究范围内的高风险事项制定风险自查清单,明确红线和底线指标,并建立风险自查和整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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