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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赋予更多设区市地方立法权 5道防线防范立法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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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赋予更多设区市地方立法权 5道防线防范立法滥权

立法法修正案新增了235个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否会导致地方立法滥权,修正案对此有5道防线来防范。

防止立法权滥用的5道防线

图片来源:CFP

中国正大幅度修改立法法,以限制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权限,避免法外设权现象。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赋予了全国所有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此前,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只有49个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而剩下的235个设区的市并不具备。

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去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立法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上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做了说明。他透露,根据草案,中国235个设区的市有望被赋予地方立法权。

李建国介绍,修正案草案在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

除此之外,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还赋予30个自治州地方立法权,以及按照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赋予广东东莞市、中山市、甘肃嘉峪关市三个不设市辖区地级市立法权。

然而这会不会因此导致地方乱立法、立法滥,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现象更严重,这是人们普遍担心的问题。很多法学专家都认为,确实需要注意防止地方立法、领导立法,人大要主导整个立法过程,严格界定城乡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类的立法,防止立法权被滥用。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专门就立法问题撰文指出,当前立法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李建国在3月8日对草案作说明时也表示,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而立法法研究组成员、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没有必要担心扩大地方立法权会导致立法滥权。他解释,立法法确立了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凡是中央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立法的事项,市级人大不能制定与之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他担心的倒是地方人大不敢积极行使立法权。

在3月9日的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记者会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就地方立法问题也回应称,立法法修正案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设立了五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按照立法法修正案的规定“全面赋权、稳步推进”,要求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第二道防线是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这样几类事项之内,这之外的事项还要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全部放开。

第三道防线是必须遵守不抵触原则。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道防线,要报批准才能实行。设区的市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实行。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现在立法法的规定,要对报送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是不合法的,就不批,要退回去。

最后一道防线,是在前面四道防线都没有出现问题,还出现违反上位法的时候,还有一个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报备案。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这些规定时,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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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案新增了235个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否会导致地方立法滥权,修正案对此有5道防线来防范。

防止立法权滥用的5道防线

图片来源:CFP

中国正大幅度修改立法法,以限制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权限,避免法外设权现象。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赋予了全国所有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此前,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只有49个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而剩下的235个设区的市并不具备。

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去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立法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上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做了说明。他透露,根据草案,中国235个设区的市有望被赋予地方立法权。

李建国介绍,修正案草案在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

除此之外,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还赋予30个自治州地方立法权,以及按照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赋予广东东莞市、中山市、甘肃嘉峪关市三个不设市辖区地级市立法权。

然而这会不会因此导致地方乱立法、立法滥,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现象更严重,这是人们普遍担心的问题。很多法学专家都认为,确实需要注意防止地方立法、领导立法,人大要主导整个立法过程,严格界定城乡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类的立法,防止立法权被滥用。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专门就立法问题撰文指出,当前立法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李建国在3月8日对草案作说明时也表示,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而立法法研究组成员、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没有必要担心扩大地方立法权会导致立法滥权。他解释,立法法确立了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凡是中央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立法的事项,市级人大不能制定与之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他担心的倒是地方人大不敢积极行使立法权。

在3月9日的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记者会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就地方立法问题也回应称,立法法修正案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设立了五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按照立法法修正案的规定“全面赋权、稳步推进”,要求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第二道防线是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这样几类事项之内,这之外的事项还要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全部放开。

第三道防线是必须遵守不抵触原则。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道防线,要报批准才能实行。设区的市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实行。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现在立法法的规定,要对报送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是不合法的,就不批,要退回去。

最后一道防线,是在前面四道防线都没有出现问题,还出现违反上位法的时候,还有一个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报备案。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这些规定时,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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