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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入法 “重大立功经核准公安机关可撤案”条款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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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入法 “重大立功经核准公安机关可撤案”条款存争议

在8月27日以来的刑诉法修正草案中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争议颇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其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也是一大亮点。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2018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期满。

2018年4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

草案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新京报报道称,本次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卫小春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这一条,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他有罪,应该按照法律确定他有罪,但是他有立功表现,这个可以减免他的罪刑和处罚,而不是撤销案件”。

委员马志武也表示,“第18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明知有犯罪事实,而且有条件追诉的情况下,不经法院依法审判,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定或者批准,就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相当于将审判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这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削弱了公检法之间相互制约的职能分工”。

马志武建议删去第182条,“如果确确实实需要这一条款,应增加限制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会商同意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才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这个决定。我认为有这样一个制约,至少可以保证这条规定以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后,减少滥用”。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靖宇对界面新闻表示,此项制度创设的初衷是为了实现海量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即将大量的案件全流程简化,大幅度缩短结案周期。但此项规定逻辑在于“以功抵过”,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撤销案件与从轻、减轻处罚有本质区别,并非是量上的差异。”其次,它明显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只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允许撤销案件的规定。

李靖宇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传统,公安机关的职责在于查明事实真相、收集证据。因此,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哪怕是需要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也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检察机关处理。修正草案的此项规定,显然忽视了现行立法关于公安负责查清事实、检察机关负责法律处理的立法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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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入法 “重大立功经核准公安机关可撤案”条款存争议

在8月27日以来的刑诉法修正草案中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争议颇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其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也是一大亮点。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2018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期满。

2018年4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

草案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新京报报道称,本次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卫小春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这一条,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他有罪,应该按照法律确定他有罪,但是他有立功表现,这个可以减免他的罪刑和处罚,而不是撤销案件”。

委员马志武也表示,“第18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明知有犯罪事实,而且有条件追诉的情况下,不经法院依法审判,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定或者批准,就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相当于将审判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这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削弱了公检法之间相互制约的职能分工”。

马志武建议删去第182条,“如果确确实实需要这一条款,应增加限制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会商同意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才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这个决定。我认为有这样一个制约,至少可以保证这条规定以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后,减少滥用”。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靖宇对界面新闻表示,此项制度创设的初衷是为了实现海量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即将大量的案件全流程简化,大幅度缩短结案周期。但此项规定逻辑在于“以功抵过”,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撤销案件与从轻、减轻处罚有本质区别,并非是量上的差异。”其次,它明显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只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允许撤销案件的规定。

李靖宇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传统,公安机关的职责在于查明事实真相、收集证据。因此,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哪怕是需要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也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检察机关处理。修正草案的此项规定,显然忽视了现行立法关于公安负责查清事实、检察机关负责法律处理的立法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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