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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小学入学年龄划定问题:作统一规定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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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小学入学年龄划定问题:作统一规定不现实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专家认为,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地方的义务教育管理权限。这也是由我国各地基础教育的发展状态存在较大的差异所决定的,不仅省与省之间,就是县市区之间,都存在差异,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段时间,关于小学入学年龄的话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也让不少人吐槽算着入学时间剖腹产。

其实,10年前,湖北省一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草案,已经让许多年轻夫妻长吁一口气,“再也不用掐着时间怀宝宝了”。

记者看到,草案除了重申当年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入学外,还补充规定:“凡于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6周岁的儿童,如已达到入学程度,经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

可是,两年后,相关法律条文正式发布,删除了上述补充规定。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起草主持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李晓燕。

教师反对未满6周岁儿童入学

2008年7月17日,湖北省公布《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小学入学年龄的“宽划线”,被家长们大赞“人性化”。教育人士也称,有条件地对入学年龄进行放宽,是在为学生和家长解困,是一种务实。然而,这一上下都叫好的补充规定,为何最终删除了呢?

作为起草办法(草案)主持人的李晓燕说,义务教育之所以为“义务”,是指这种教育是强制性的,是无论受教育者自身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的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这一规定,年满6岁的儿童才具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李晓燕告诉记者,将儿童入学年龄规定为6岁以及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段的划分,都是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状态来确定的。儿童在6岁前,身心发展十分活跃,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儿童在达到6岁以后,身心发展逐步走出“自我中心”阶段,身体各部分的机能及其神经系统的发展程度基本满足其独立活动能力的要求,如行走能力、身体控制能力以及握笔写字的能力等。更重要的是,也具有了一定的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如具有一定的注意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等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些都是从事学习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李晓燕透露,“对于有些家长急于送孩子早上学、早成才的希望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在起草办法(草案)时,确实考虑过一些家长的意愿,作出了‘凡于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6周岁的儿童,如已达到入学程度,经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的规定。但在讨论时,一是遭到小学教师的反对,他们从教育实际角度,指出未满6周岁的孩子一般都很难跟上学习进度。二是有人提出,一旦开了这个口子,可能会使人‘得陇望蜀’,提出提前再提前的要求。因此,最终将其删除”。

“总之,家长虽然是孩子的监护人,有为儿童作出教育选择的权利,但是,如果家长只是自己单方面的意愿,并不符合孩子的发展状态与要求,往往也会适得其反。如过早学习儿童身心发展程度所难以接受的知识,容易使儿童对学习产生畏难情绪,不利于其学习自信心的培养,更别说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李晓燕说,“这些问题,当前在‘幼儿教育小学化’中已经表现得十分突出了。因此,一般而言,我们建议家长顺其自然,不宜操之过急。”

作出统一入学年龄规定不现实

有家长称,前几年作出年满6周岁的儿童才能入学的规定,可以说是为了缓和庞大的入学儿童数量与比较缺乏的教育资源之间的矛盾,还可以接受。可是而今,国内许多城市的中心城区,很多学校招不到学生而开始合并,纷纷实行小班化教学,这时还死守着年龄规定,很不合实际。对此,李晓燕谈了自己的看法。

李晓燕说,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地方的义务教育管理权限。这也是由我国各地基础教育的发展状态存在较大的差异所决定的,不仅省与省之间,就是县市区之间,都存在差异,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据李晓燕介绍,我国小学儿童的入学年龄,在实施义务教育之前,执行的是7岁入学。改革开放后,经过研究论证,认为我国儿童可以6岁入学。而从7岁提前到6岁,不可能某一年同时招收全部两个年龄段的儿童入学,一是学校不可能承受,二是不可能因此而大力扩建学校。“因为儿童每年的出生率大致上是有规律的,这一年为了满足入学需要而大肆扩建学校,以后没有这么多学生入学了,岂不造成教育资源浪费?因此,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从7岁入学过渡到6岁入学,一般是按月提前,经过了若干年后,才形成了现在统一实行6岁入学的格局。这也成为授予地方在儿童入学年龄管理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基础”。

在李晓燕看来,当实践发生迅速变化的时候,作出统一的硬性立法规定是不现实的,但各地实际上都会制定相应的执行政策,实现这一过渡任务的完成。对于个别特例,则沿用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理。

入学年龄不能违背教育规律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家长认为在小学入学时硬卡年龄,与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不合情理。晚出生一天或几天,哪怕是一两个月,与刚满6周岁的儿童相比,无论智力发育水平,还是自我照顾的能力,都没有明显的差别。而且8月31日之后出生的儿童,要到次年8月31日才能上学。在这段时间满6周岁而又没有上学的儿童,可能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

李晓燕说,学校招收学生入学,是按照学年度来进行的,并且是按照班级授课制组织教育教学,这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基本规律,也是国际惯例。现代学校不是私塾,不可能中途随时接收新生入学,否则如何维持教育教学秩序?执行法律,也不能违背教育规律。所以,这里不存在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问题,何况义务教育法中也有“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的规定。

“规定儿童6岁入学,是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执行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并不是完全不可通融的。法律通常会在有人做出侵犯或者损害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时彰显其‘刚性’。”李晓燕说。

据了解,有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将儿童的入学年龄定为5岁。“但是,5岁入学,并不意味着接受小学教育。如美国的基础教育称为‘K-12’教育,这里的K指的是Kindergarden,实际上是学前教育,也就是说,美国将学前教育的最后一年纳入到了义务教育。当然,5岁的孩子年龄幼小,家长也可以选择不送学前班,自己在家教育,所以,6岁直接去上小学也是可以的。英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将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规定为5岁,但接受的也是学前教育。”李晓燕说,如果我国有能力向学龄前儿童普及一年学前义务教育,当然也是很好的。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地方行使自由裁量权划定小学入学年龄

最新更新时间:09/05 09:00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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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小学入学年龄划定问题:作统一规定不现实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专家认为,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地方的义务教育管理权限。这也是由我国各地基础教育的发展状态存在较大的差异所决定的,不仅省与省之间,就是县市区之间,都存在差异,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段时间,关于小学入学年龄的话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也让不少人吐槽算着入学时间剖腹产。

其实,10年前,湖北省一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草案,已经让许多年轻夫妻长吁一口气,“再也不用掐着时间怀宝宝了”。

记者看到,草案除了重申当年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入学外,还补充规定:“凡于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6周岁的儿童,如已达到入学程度,经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

可是,两年后,相关法律条文正式发布,删除了上述补充规定。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起草主持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李晓燕。

教师反对未满6周岁儿童入学

2008年7月17日,湖北省公布《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小学入学年龄的“宽划线”,被家长们大赞“人性化”。教育人士也称,有条件地对入学年龄进行放宽,是在为学生和家长解困,是一种务实。然而,这一上下都叫好的补充规定,为何最终删除了呢?

作为起草办法(草案)主持人的李晓燕说,义务教育之所以为“义务”,是指这种教育是强制性的,是无论受教育者自身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的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这一规定,年满6岁的儿童才具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李晓燕告诉记者,将儿童入学年龄规定为6岁以及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段的划分,都是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状态来确定的。儿童在6岁前,身心发展十分活跃,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儿童在达到6岁以后,身心发展逐步走出“自我中心”阶段,身体各部分的机能及其神经系统的发展程度基本满足其独立活动能力的要求,如行走能力、身体控制能力以及握笔写字的能力等。更重要的是,也具有了一定的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如具有一定的注意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等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些都是从事学习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李晓燕透露,“对于有些家长急于送孩子早上学、早成才的希望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在起草办法(草案)时,确实考虑过一些家长的意愿,作出了‘凡于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6周岁的儿童,如已达到入学程度,经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的规定。但在讨论时,一是遭到小学教师的反对,他们从教育实际角度,指出未满6周岁的孩子一般都很难跟上学习进度。二是有人提出,一旦开了这个口子,可能会使人‘得陇望蜀’,提出提前再提前的要求。因此,最终将其删除”。

“总之,家长虽然是孩子的监护人,有为儿童作出教育选择的权利,但是,如果家长只是自己单方面的意愿,并不符合孩子的发展状态与要求,往往也会适得其反。如过早学习儿童身心发展程度所难以接受的知识,容易使儿童对学习产生畏难情绪,不利于其学习自信心的培养,更别说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李晓燕说,“这些问题,当前在‘幼儿教育小学化’中已经表现得十分突出了。因此,一般而言,我们建议家长顺其自然,不宜操之过急。”

作出统一入学年龄规定不现实

有家长称,前几年作出年满6周岁的儿童才能入学的规定,可以说是为了缓和庞大的入学儿童数量与比较缺乏的教育资源之间的矛盾,还可以接受。可是而今,国内许多城市的中心城区,很多学校招不到学生而开始合并,纷纷实行小班化教学,这时还死守着年龄规定,很不合实际。对此,李晓燕谈了自己的看法。

李晓燕说,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地方的义务教育管理权限。这也是由我国各地基础教育的发展状态存在较大的差异所决定的,不仅省与省之间,就是县市区之间,都存在差异,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据李晓燕介绍,我国小学儿童的入学年龄,在实施义务教育之前,执行的是7岁入学。改革开放后,经过研究论证,认为我国儿童可以6岁入学。而从7岁提前到6岁,不可能某一年同时招收全部两个年龄段的儿童入学,一是学校不可能承受,二是不可能因此而大力扩建学校。“因为儿童每年的出生率大致上是有规律的,这一年为了满足入学需要而大肆扩建学校,以后没有这么多学生入学了,岂不造成教育资源浪费?因此,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从7岁入学过渡到6岁入学,一般是按月提前,经过了若干年后,才形成了现在统一实行6岁入学的格局。这也成为授予地方在儿童入学年龄管理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基础”。

在李晓燕看来,当实践发生迅速变化的时候,作出统一的硬性立法规定是不现实的,但各地实际上都会制定相应的执行政策,实现这一过渡任务的完成。对于个别特例,则沿用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理。

入学年龄不能违背教育规律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家长认为在小学入学时硬卡年龄,与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不合情理。晚出生一天或几天,哪怕是一两个月,与刚满6周岁的儿童相比,无论智力发育水平,还是自我照顾的能力,都没有明显的差别。而且8月31日之后出生的儿童,要到次年8月31日才能上学。在这段时间满6周岁而又没有上学的儿童,可能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

李晓燕说,学校招收学生入学,是按照学年度来进行的,并且是按照班级授课制组织教育教学,这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基本规律,也是国际惯例。现代学校不是私塾,不可能中途随时接收新生入学,否则如何维持教育教学秩序?执行法律,也不能违背教育规律。所以,这里不存在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问题,何况义务教育法中也有“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的规定。

“规定儿童6岁入学,是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执行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并不是完全不可通融的。法律通常会在有人做出侵犯或者损害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时彰显其‘刚性’。”李晓燕说。

据了解,有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将儿童的入学年龄定为5岁。“但是,5岁入学,并不意味着接受小学教育。如美国的基础教育称为‘K-12’教育,这里的K指的是Kindergarden,实际上是学前教育,也就是说,美国将学前教育的最后一年纳入到了义务教育。当然,5岁的孩子年龄幼小,家长也可以选择不送学前班,自己在家教育,所以,6岁直接去上小学也是可以的。英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将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规定为5岁,但接受的也是学前教育。”李晓燕说,如果我国有能力向学龄前儿童普及一年学前义务教育,当然也是很好的。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地方行使自由裁量权划定小学入学年龄

最新更新时间:09/0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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