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进行了修订,一、新增“券商客户编码”作为申报要素及相关安排,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或者从中国结算调取券商客户编码涉及的投资者信息。”二、新增“券商客户编码”的定义,在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八)款后,增加一款“(二十九)券商客户编码:指联交所参与者分配给其客户的唯一的、可据以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数字编码。”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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