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来自上海的周先生从京东商城购得一台苹果手机,近日,他在维修时发现手机已被“非授权改装”,他从多个渠道查询发现,这台手机在2016年就已经被激活过。此说法遭到京东否认。周先生认为,京东公司当对“非授权改装”一事作出解释,目前他已经此事投诉到北京市工商部门,案件仍在调解中。他希望京东证明其未曾售卖翻新机,否则将诉至法院。
京东购苹果手机疑翻新
周先生表示,今年8月上旬,他的iPhone7开始出现“无服务”故障。上网查询后得知,苹果曾于2018年2月针对该故障出台过质量计划。该计划称,只要确定是“无服务”故障,可以享受免费保修服务,期限是三年。
8月16日,他将手机送往上海苹果自营店(南京东路店)维修,经技术人员登记、刷机,又送交返厂维修。几天后,他接到苹果工作人员电话反馈,称其手机被鉴定为“非授权改装”,不予保修。经过交涉,苹果工作人员答应再次为其办理返厂。几天后,周先生又接到确认电话,确定手机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我第一时间判断京东卖了台翻新机。”周先生说,他购买手机是在2017年1月购于京东苹果专卖店。但后来通过网络上的渠道查证发现,这台手机早在2016年就已经被激活。
发票信息显示,这是一台iPhone7(256G)手机,销售方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售价6498.8元。
随后,周先生多次与苹果、京东展开交涉。他向界面新闻出示了几段交涉录音。
在与苹果客服的交涉中,对方告知其手机为“非授权改装”,即没有在苹果的自营店或是官方的维修渠道打开维修。而这种情况,不在质量计划的范围内。
在与京东的交涉中,京东客服确认他的手机购于京东,但否认自家出售翻新机。京东还提到,旗下苹果自营店“上海圆迈”已经出具了相关材料,证明了周先生的手机是在2017年1月22日被激活。对此,周先生表示不可理解,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据材料,被对方拒绝。
随后,周先生开始寻求网络曝光。
几番交涉后,9月9日,京东客服再次打来电话,表示愿意维修手机。但周先生表示拒绝,他要求京东方面能够提供证明手机并非翻新机的证据材料,并希望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同日,他将此事投诉到中消协平台。
今日(9月11日),他收到了北京市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来的确认短信,称经过审查,其材料符合投诉办法。目前案件已经被受理,将于60日内进行调解。
周先生称,如果工商调解行不通,他还将考虑起诉涉事商家。
涉事卖家为京东旗下子公司 曾多次涉及售假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到,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系京东集团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7年。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京东”、“圆迈”等字眼,发现有不少消费者遇到该公司售假问题。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下达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提到,2016年4月1日,消费者万某在京东商城上订购了圆迈公司销售的金饰品200枚,每枚售价99元。圆迈公司提供的检验证书载明检验结论为千足金饰品(仅对金黄色部分),还为万某开具了电子发票。在审理过程中,圆迈公司主张涉案商品系镀金,只是镀金部分是足金,其余部分不是。万某请求依法判令圆迈公司、京东公司退还购物款19765元并赔偿3倍购物款59295元。对于万某要求圆迈公司赔偿的请求,一审法院查明后认为,圆迈公司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法院支持万某要求圆迈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但对于万某要求京东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京东公司是销售平台提供者,万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京东公司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5月5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先后分多次从京东网平台购入圆迈公司销售的共计20件“万宝龙”、“普达拉”等品牌的包、鞋,后将从他处低价购得的仿品调换上述购入的商品后以各种理由申请退货,并获得退款人民币12.9万余元,之后,周某将商品占为己有。但在后来庭审中,法院查明,圆迈公司销售的20件商品中有2件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其余商品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真伪。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京东曾因售卖翻新机被判赔1万元
京东因售卖苹果翻新机被判赔偿已有先例。据法制晚报报道,2015年6月27日,买家陈先生在京东商城上购得一部iPhone 5s(16GB)手机。次日使用时,手机耳机出现故障。同年7月6日,京东客服来电指导陈先生消除故障,未果。此后,京东在线客服审核通过了陈先生的退货申请。后来,因陈先生遗失发票,导致无法退货。
2015年8月3日,陈先生自行前往苹果授权服务商维修手机。维修人员建议返厂维修,但是苹果售后却向陈先生出具了一份不予保修的报告书,称手机经历过“非授权改装”,不在保修范围。
因与京东协商无果,陈先生将其诉至法院。庭审中,京东辩称,陈先生购买手机时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并非其个人。而且,发票是由京东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不应由其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京东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陈先生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但庭审中,动感公司为陈先生出具相关证据,证明陈先生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虽然京东世纪公司成都分公司为发票的开具方,但陈先生有权选择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任何一方起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且不以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失为前提。
本案中,京东出售的手机无法使用,对于陈先生而言京东世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陈先生要求京东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京东给付陈先生赔偿款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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