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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共有产权房满足条件或可变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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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共有产权房满足条件或可变为商品住房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房作为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无房家庭,面积标准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承购人产权占比不低于50%,满5年可定向转让,满10年允许上市。

新政!共有产权房满足条件或可变为商品住房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9月11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房作为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无房家庭,面积标准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承购人产权占比不低于50%,满5年可定向转让,满10年允许上市。

《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原附件划重点:

1、共有产权住房属于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

2、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3、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4、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

5、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6、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除特殊原因,不得转让。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可以将所持有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7、因继承、遗嘱等法定原因,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直接继承(受赠、受让)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

上海已试点多年共有产权房

广东的共有产权改革在全国并不是首例,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就把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淮安市、湖北省黄石市 6 个城市作为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试点城市。

就上海而言,早在2009年上海就出台了《上海经适房管理试行办法》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有限产权”的概念,即购买经适房困难的家庭与政府分别承担房屋的有限产权。

两年后的2011年,上海“有限产权”的经适房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共有产权房的概念得以明确,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也在此后陆续出台。

至此,上海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经过8年的试点,从经适房管理体系中独立出来,先后5次放宽准入标准,年均增加2万户签约家庭,“十三五”期间计划新增8万套。

而在已签约的共有产权房中,有一半的共有产权房分配给了中心城区、近郊区的住房困难家庭。

在上海,共有产权房同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征收安置房一起构成上海“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现,成为继商品房、廉租房之后,适合于绝大多数人群和城市的最佳住房保障制度。

共有产权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给供应对象,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简单来讲,就是购房者和政府或相关机构共同买一套房,购房者按照出资份共同享有产权,这样,购房人可以花费相对较少的金额购房。共有产权房让房子的金融属性消失,真正变成了刚需,低收入人群也有了买房的可能。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广东出台共有产权相关政策意见稿,符合当前房住不炒的精神,也是“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政策体现。

广东此次政策,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产权清晰、定向转让,供应对象产权份额为实际出资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转让对象限定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这个规定其实明确了共有产权的产权属性、流通要求、产权划分、认购对象等,同时对于购房者来说,住房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且同时享有同样的落户、入学等权益。

从供给端和金融创新的角度看,对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企业,未来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类似金融工具多少说明了一点,即金融创新会给予最大的支持,这也可以打消市场的顾虑,有助于相关企业投资积极性的增加。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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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房作为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无房家庭,面积标准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承购人产权占比不低于50%,满5年可定向转让,满10年允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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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9月11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房作为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无房家庭,面积标准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承购人产权占比不低于50%,满5年可定向转让,满10年允许上市。

《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原附件划重点:

1、共有产权住房属于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

2、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3、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4、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

5、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6、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除特殊原因,不得转让。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可以将所持有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7、因继承、遗嘱等法定原因,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直接继承(受赠、受让)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

上海已试点多年共有产权房

广东的共有产权改革在全国并不是首例,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就把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淮安市、湖北省黄石市 6 个城市作为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试点城市。

就上海而言,早在2009年上海就出台了《上海经适房管理试行办法》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有限产权”的概念,即购买经适房困难的家庭与政府分别承担房屋的有限产权。

两年后的2011年,上海“有限产权”的经适房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共有产权房的概念得以明确,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也在此后陆续出台。

至此,上海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经过8年的试点,从经适房管理体系中独立出来,先后5次放宽准入标准,年均增加2万户签约家庭,“十三五”期间计划新增8万套。

而在已签约的共有产权房中,有一半的共有产权房分配给了中心城区、近郊区的住房困难家庭。

在上海,共有产权房同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征收安置房一起构成上海“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现,成为继商品房、廉租房之后,适合于绝大多数人群和城市的最佳住房保障制度。

共有产权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给供应对象,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简单来讲,就是购房者和政府或相关机构共同买一套房,购房者按照出资份共同享有产权,这样,购房人可以花费相对较少的金额购房。共有产权房让房子的金融属性消失,真正变成了刚需,低收入人群也有了买房的可能。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广东出台共有产权相关政策意见稿,符合当前房住不炒的精神,也是“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政策体现。

广东此次政策,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产权清晰、定向转让,供应对象产权份额为实际出资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转让对象限定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这个规定其实明确了共有产权的产权属性、流通要求、产权划分、认购对象等,同时对于购房者来说,住房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且同时享有同样的落户、入学等权益。

从供给端和金融创新的角度看,对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企业,未来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类似金融工具多少说明了一点,即金融创新会给予最大的支持,这也可以打消市场的顾虑,有助于相关企业投资积极性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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