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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一企业被指买卖制毒物品2万余吨 自证合法后又被指销售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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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一企业被指买卖制毒物品2万余吨 自证合法后又被指销售伪劣产品

昨日,在张家港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化工产品案件中,检方与辩护律师就“甲苯”与“芳烃”的关系展开论述。此前,检方指控被告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甲苯,在被告人自证买卖合法后,检方又出具变更起诉决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昨日(9月12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化工产品案件。在去年8月1日的首次庭审中,张家港市检方指控被告人陈某、赵某及其公司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甲苯2万余吨。随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买卖合法。但检方又出具了一份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在变更起诉后,最终将争议焦点落在“甲苯”与“芳烃”的关系上。目前,此案暂未宣判。

首次庭审聚焦买卖甲苯资质

在第一次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及其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销售、运送“甲苯”,并将送货单据上的“甲苯”为“芳烃”,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2万余吨。张家港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连大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明知甲苯系国家管控的易制毒物品,买卖均要得到国家许可、备案,仍然伙同巩某等人从张家港保税区的多家公司购进甲苯,并安排被告人赵某等人在卸货之前,把送货单据上的货品名称从“甲苯”更换为“芳烃”、送货地址从张家港大新库、宁兴库等地更换为位于河南省的被告单位连大公司。“采用上述欺瞒的方法,将购得的甲苯作为不受国家管控的芳烃销售给没有甲苯购买许可证的江苏新海石化公司及山东东明公司”,非法销售数额共计2万余吨,其中被告人赵某参与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额为1.8万余吨。

检方提交的起诉书显示,2016年6月2日,民警在张家港市高峰卡口查获连大化工准备销售给新海石化的甲苯1车。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连大公司、被告人陈某、赵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去年8月1日的第一次庭审时,检察院认为,陈某、赵某及连大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甲苯,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朱明勇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买卖合法。他辩称,被告单位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芳烃以及甲苯,还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每一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均按照法律要求,到范县公安局办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从未有过涉毒的违法犯罪记录。此外,本案所涉甲苯或者芳烃,全部销售给正规的国家大型生产企业,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因此,被告单位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次庭审聚焦“甲苯”与“芳烃”关系

首次庭审过后,检方又下达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决定书》未变更基本事实,但将罪名改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昨日(9月12日),本案进行第二次庭审。检方在庭审中质疑,被告人及其公司出售给江苏新海石化公司及山东东明公司的“甲苯”,不能作为单一物质添加到汽油中,检方认为,添加进汽油中的应该是“混合芳烃”。而且,被告人把送货单据上的货品名称从“甲苯”更换为“芳烃”涉嫌欺瞒。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和赵某的辩护律师对罪名对变更提出了质疑,认为检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该罪名。律师朱明勇还认为,更换送货单据上的货品名称并不存在主观恶意,而是因为在转售的过程中必须要更换发票。甲苯从属于芳烃,也不涉嫌欺瞒。“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书写习惯就给人定罪。”

辩方律师还邀请了一位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对化工专业博士到庭上作证。证人指出,“甲苯”是“芳烃”的一种,二者是从属关系。按照国家标准,汽油中允许添加芳烃,但不能超过40%。证人表示,芳烃成分会影响汽油的辛烷值,每一类汽油都要具体测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甲苯含量,只规定了芳烃类不超过40%,可以是甲苯,也可以是其他。

律师朱明勇认为,被告人陈某和赵某只对销售运输负责,不对买方生产汽油时添加的芳烃剂量负责。

本案未当庭宣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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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一企业被指买卖制毒物品2万余吨 自证合法后又被指销售伪劣产品

昨日,在张家港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化工产品案件中,检方与辩护律师就“甲苯”与“芳烃”的关系展开论述。此前,检方指控被告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甲苯,在被告人自证买卖合法后,检方又出具变更起诉决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昨日(9月12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化工产品案件。在去年8月1日的首次庭审中,张家港市检方指控被告人陈某、赵某及其公司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甲苯2万余吨。随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买卖合法。但检方又出具了一份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在变更起诉后,最终将争议焦点落在“甲苯”与“芳烃”的关系上。目前,此案暂未宣判。

首次庭审聚焦买卖甲苯资质

在第一次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及其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销售、运送“甲苯”,并将送货单据上的“甲苯”为“芳烃”,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2万余吨。张家港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连大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明知甲苯系国家管控的易制毒物品,买卖均要得到国家许可、备案,仍然伙同巩某等人从张家港保税区的多家公司购进甲苯,并安排被告人赵某等人在卸货之前,把送货单据上的货品名称从“甲苯”更换为“芳烃”、送货地址从张家港大新库、宁兴库等地更换为位于河南省的被告单位连大公司。“采用上述欺瞒的方法,将购得的甲苯作为不受国家管控的芳烃销售给没有甲苯购买许可证的江苏新海石化公司及山东东明公司”,非法销售数额共计2万余吨,其中被告人赵某参与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额为1.8万余吨。

检方提交的起诉书显示,2016年6月2日,民警在张家港市高峰卡口查获连大化工准备销售给新海石化的甲苯1车。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连大公司、被告人陈某、赵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去年8月1日的第一次庭审时,检察院认为,陈某、赵某及连大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甲苯,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朱明勇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买卖合法。他辩称,被告单位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芳烃以及甲苯,还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每一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均按照法律要求,到范县公安局办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从未有过涉毒的违法犯罪记录。此外,本案所涉甲苯或者芳烃,全部销售给正规的国家大型生产企业,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因此,被告单位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次庭审聚焦“甲苯”与“芳烃”关系

首次庭审过后,检方又下达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决定书》未变更基本事实,但将罪名改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昨日(9月12日),本案进行第二次庭审。检方在庭审中质疑,被告人及其公司出售给江苏新海石化公司及山东东明公司的“甲苯”,不能作为单一物质添加到汽油中,检方认为,添加进汽油中的应该是“混合芳烃”。而且,被告人把送货单据上的货品名称从“甲苯”更换为“芳烃”涉嫌欺瞒。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和赵某的辩护律师对罪名对变更提出了质疑,认为检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该罪名。律师朱明勇还认为,更换送货单据上的货品名称并不存在主观恶意,而是因为在转售的过程中必须要更换发票。甲苯从属于芳烃,也不涉嫌欺瞒。“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书写习惯就给人定罪。”

辩方律师还邀请了一位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对化工专业博士到庭上作证。证人指出,“甲苯”是“芳烃”的一种,二者是从属关系。按照国家标准,汽油中允许添加芳烃,但不能超过40%。证人表示,芳烃成分会影响汽油的辛烷值,每一类汽油都要具体测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甲苯含量,只规定了芳烃类不超过40%,可以是甲苯,也可以是其他。

律师朱明勇认为,被告人陈某和赵某只对销售运输负责,不对买方生产汽油时添加的芳烃剂量负责。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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