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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卡通形象变成立体吊坠,不侵犯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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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卡通形象变成立体吊坠,不侵犯复制权?

我国《著作权法》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很可能是因为将“根据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建造建筑物或产品”的情况理解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金银饰品生产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平面卡通形象,如机器猫、喜羊羊等制作成立体吊坠,是否侵犯著作权?这一问题应当没有争议,现实中已有很多认定侵权的判例。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如主张行为人侵犯其复制权的,行为人都会提出一种抗辩,即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复制权不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而将平面卡通形象制作成立体吊坠的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这一抗辩源于何处,又是否合理呢?

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著作权法》具体列举的各种复制方式看,确实仅仅包含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方式,而不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有人认为法条为不完全列举,因为后面毕竟加了一个“等”字,“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可以解释到“等”字之中去。但是,从法解释学的原理看,“等”字所能够涵盖者并非可随心所设,一般应为与前面列举之情况同类之情形。当所列举的均为“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方式时,将“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解释到“等”字之中,并不符合立法原意及正常的法解释原则。

立法原意究竟为何?

《著作权法释义》中明确表示:狭义的复制是指印刷、复印、拓印、翻拍、录音、录像等,这是一般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承认的。广义的复制还包括了按照设计图制作建筑、雕塑等立体作品,有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这种复制。

如法国著作权法第三章中规定:“建筑作品的复制也指重复进行按照图纸或标准方案施工。”日本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规定,“根据与建筑有关的图纸建成建筑物”为“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属于“重制”。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复制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释义》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复制权”为狭义复制权,不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当无疑义。但释义如此解读之原因或依据,并未明述。且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释义》虽然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但并不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其性质类似于立法者的学理解释。并且,该释义针对的是2001年的《著作权法》,而并非现行的2010年《著作权法》。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任何方式”,显然是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的。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且并未对此条提出保留,那么国内《著作权法》之规定理应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作者观点​

此问题并非复杂的学理问题,而是由于定义不清而产生的法解释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很可能是因为将“根据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建造建筑物或产品”的情况理解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199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此后,该条的后半段虽然被删除,但因对“复制”的列举式定义并未改变,因此,“复制”究竟是否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就成了充满争议的问题。

实际上,“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生产”的行为,应当属于专利法中的实施行为,而并非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通过简单对比就能看出问题所在:将一个平面卡通形象转换为立体形象,所有人都能够清晰地辨识出二者是源于同一形象;但根据工程设计图建造建筑物,非专业人员是难以认识到二者的同一性的。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意欲排除出“复制”范畴的行为实际系“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生产”的实施行为或者台湾地区法律中所称的“重制”行为,因为从经济发展角度考虑,如利用《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图纸,则可能造成相关行业举步维艰,也超出了中国著作权保护的历史阶段和现实需要。

但由于将此种重制行为理解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加上《著作权法》对于“复制”的定义又没有明确列举“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从而造成了“复制”是否包括“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这一争议。而这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已经不存在了,大量判决认定,“复制”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和“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退一步讲,即便认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仍然难以将“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解释进“复制权”的定义中去,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还包括兜底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即使认为此种行为不侵犯“复制权”,但可以认定侵犯了“其它权利”。

因此,应当明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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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卡通形象变成立体吊坠,不侵犯复制权?

我国《著作权法》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很可能是因为将“根据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建造建筑物或产品”的情况理解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金银饰品生产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平面卡通形象,如机器猫、喜羊羊等制作成立体吊坠,是否侵犯著作权?这一问题应当没有争议,现实中已有很多认定侵权的判例。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如主张行为人侵犯其复制权的,行为人都会提出一种抗辩,即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复制权不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而将平面卡通形象制作成立体吊坠的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这一抗辩源于何处,又是否合理呢?

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著作权法》具体列举的各种复制方式看,确实仅仅包含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方式,而不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有人认为法条为不完全列举,因为后面毕竟加了一个“等”字,“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可以解释到“等”字之中去。但是,从法解释学的原理看,“等”字所能够涵盖者并非可随心所设,一般应为与前面列举之情况同类之情形。当所列举的均为“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方式时,将“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解释到“等”字之中,并不符合立法原意及正常的法解释原则。

立法原意究竟为何?

《著作权法释义》中明确表示:狭义的复制是指印刷、复印、拓印、翻拍、录音、录像等,这是一般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承认的。广义的复制还包括了按照设计图制作建筑、雕塑等立体作品,有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这种复制。

如法国著作权法第三章中规定:“建筑作品的复制也指重复进行按照图纸或标准方案施工。”日本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规定,“根据与建筑有关的图纸建成建筑物”为“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属于“重制”。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复制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释义》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复制权”为狭义复制权,不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当无疑义。但释义如此解读之原因或依据,并未明述。且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释义》虽然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但并不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其性质类似于立法者的学理解释。并且,该释义针对的是2001年的《著作权法》,而并非现行的2010年《著作权法》。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任何方式”,显然是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的。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且并未对此条提出保留,那么国内《著作权法》之规定理应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作者观点​

此问题并非复杂的学理问题,而是由于定义不清而产生的法解释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很可能是因为将“根据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建造建筑物或产品”的情况理解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199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此后,该条的后半段虽然被删除,但因对“复制”的列举式定义并未改变,因此,“复制”究竟是否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就成了充满争议的问题。

实际上,“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生产”的行为,应当属于专利法中的实施行为,而并非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通过简单对比就能看出问题所在:将一个平面卡通形象转换为立体形象,所有人都能够清晰地辨识出二者是源于同一形象;但根据工程设计图建造建筑物,非专业人员是难以认识到二者的同一性的。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意欲排除出“复制”范畴的行为实际系“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生产”的实施行为或者台湾地区法律中所称的“重制”行为,因为从经济发展角度考虑,如利用《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图纸,则可能造成相关行业举步维艰,也超出了中国著作权保护的历史阶段和现实需要。

但由于将此种重制行为理解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加上《著作权法》对于“复制”的定义又没有明确列举“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从而造成了“复制”是否包括“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这一争议。而这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已经不存在了,大量判决认定,“复制”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和“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退一步讲,即便认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仍然难以将“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解释进“复制权”的定义中去,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还包括兜底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即使认为此种行为不侵犯“复制权”,但可以认定侵犯了“其它权利”。

因此,应当明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