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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怎么认定? 学者建议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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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怎么认定? 学者建议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在《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在昆山反杀案引发舆论关注后,这是最高法首次就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况在法律层面做出回应。有关专家建议,最高法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以防卫人的“合理确信”作为主要认定标准,防止正当防卫条款“悬而不用”,以真正实现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防卫权滥用的平衡。

最高法对现有社会热点案件及时回应

近日,因昆山男子砍人遭“反杀”一事,正当防卫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而最高法在《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在解释《规划》背后的重要意义时表示,近年来,立法机关、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地方法院、社会公众、媒体舆论对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司法解释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而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社会效果欠佳,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适时修订完善有关司法解释,使司法解释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强烈呼声。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博士冀莹对界面新闻表示,《规划》是对现有社会热点案件的及时回应。在“昆山反杀案”余温尚存的现在,《规划》明确将适时出台有关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以保证现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相比过去,立法者回应的及时性是值得肯定的。本《规划》是今后五年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尤其提到了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是对现行司法实践中漏洞的弥补。

冀莹表示,具体案件适用的标准模糊,容易引发争议,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规划》要求适时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正当防卫的认定,既延续了我国通过司法解释来指导和统一司法适用的传统,同时又弥补了目前正当防卫相关司法解释缺位的问题。它能够反映民意,也是惩恶扬善观念的司法实践。

学者认为应以“合理确信”作为主要认定标准

针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冀莹认为,不妨以行为人的“合理确信”作为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既鼓励正当防卫,也防止防卫权滥用。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多倾向于将此类防卫致死伤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显示,司法实践中,法院采纳正当防卫意见的情况比较少,一般认为防卫人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担负民事赔偿。

“这并非立法出现了问题,而是司法中对正当防卫要件适用过于严格。”冀莹认为,这可能基于对死者家属情绪的照顾,也可能是对侵害开始与结束时间点的认定太机械。因此,此类案件通常处理方式是,对防卫人做有罪处理,再在量刑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冀莹解释,针对这个问题,1997年刑法修改时,立法者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成刑法第20条第2款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添加了“明显”一词,并使用必要性和利益衡量双重标准,就是为了发挥正当防卫的社会功能,鼓励并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然而,对防卫时间和强度机械化认定,是对现有法律的错误解释。冀莹认为,正当防卫涉及的案例往往事发突然,防卫人没有充足时间来评估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可能对自身造成的威胁,更不可能完全控制好自己的方法、手段和损害大小。所以,有必要从一般人的角度、站在防卫人的立场上、基于当时的环境,来评估防卫的适时与否与强度大小。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行为人主观上的合理确信,就是正当防卫的重要限定标准。”她说,《加拿大刑事法典》规定,如果攻击已结束但有可能再次发生时,允许进行防卫。马来西亚和印度的刑法典均规定,只要实施犯罪或企图实施犯罪的威胁给防卫人造成的人身之担心持续,防卫权利就可以继续行使。我国香港刑法也规定,如果被告人对袭击作出真诚和本能的认为必需的反应,就认为是合理且适当的。“具体来说,不能仅仅从物理时间看攻击是否结束,更应从事件整体的角度、从防卫人自身的立场出发,来预测攻击有无继续的可能性。”

“从防卫强度上看,在个人紧急情况下进行私力救济时,不能严格要求其像专业的公职人员一样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她认为,要充分考虑客观情况,考虑防卫人因恐惧而造成认知及控制能力的减弱的情况。她认为,如果因防卫“失手”则可能继续面临侵害,于是采用相对过激手段,原则上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冀莹建议,最高法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进一步统一、明确刑法的适用,对“明显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进行解释,以防卫人的“合理确信”作为主要认定标准,防止正当防卫条款“悬而不用”,以真正实现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防卫权滥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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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怎么认定? 学者建议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在《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在昆山反杀案引发舆论关注后,这是最高法首次就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况在法律层面做出回应。有关专家建议,最高法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以防卫人的“合理确信”作为主要认定标准,防止正当防卫条款“悬而不用”,以真正实现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防卫权滥用的平衡。

最高法对现有社会热点案件及时回应

近日,因昆山男子砍人遭“反杀”一事,正当防卫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而最高法在《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在解释《规划》背后的重要意义时表示,近年来,立法机关、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地方法院、社会公众、媒体舆论对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司法解释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而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社会效果欠佳,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适时修订完善有关司法解释,使司法解释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强烈呼声。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博士冀莹对界面新闻表示,《规划》是对现有社会热点案件的及时回应。在“昆山反杀案”余温尚存的现在,《规划》明确将适时出台有关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以保证现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相比过去,立法者回应的及时性是值得肯定的。本《规划》是今后五年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尤其提到了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是对现行司法实践中漏洞的弥补。

冀莹表示,具体案件适用的标准模糊,容易引发争议,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规划》要求适时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正当防卫的认定,既延续了我国通过司法解释来指导和统一司法适用的传统,同时又弥补了目前正当防卫相关司法解释缺位的问题。它能够反映民意,也是惩恶扬善观念的司法实践。

学者认为应以“合理确信”作为主要认定标准

针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冀莹认为,不妨以行为人的“合理确信”作为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既鼓励正当防卫,也防止防卫权滥用。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多倾向于将此类防卫致死伤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显示,司法实践中,法院采纳正当防卫意见的情况比较少,一般认为防卫人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担负民事赔偿。

“这并非立法出现了问题,而是司法中对正当防卫要件适用过于严格。”冀莹认为,这可能基于对死者家属情绪的照顾,也可能是对侵害开始与结束时间点的认定太机械。因此,此类案件通常处理方式是,对防卫人做有罪处理,再在量刑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冀莹解释,针对这个问题,1997年刑法修改时,立法者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成刑法第20条第2款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添加了“明显”一词,并使用必要性和利益衡量双重标准,就是为了发挥正当防卫的社会功能,鼓励并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然而,对防卫时间和强度机械化认定,是对现有法律的错误解释。冀莹认为,正当防卫涉及的案例往往事发突然,防卫人没有充足时间来评估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可能对自身造成的威胁,更不可能完全控制好自己的方法、手段和损害大小。所以,有必要从一般人的角度、站在防卫人的立场上、基于当时的环境,来评估防卫的适时与否与强度大小。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行为人主观上的合理确信,就是正当防卫的重要限定标准。”她说,《加拿大刑事法典》规定,如果攻击已结束但有可能再次发生时,允许进行防卫。马来西亚和印度的刑法典均规定,只要实施犯罪或企图实施犯罪的威胁给防卫人造成的人身之担心持续,防卫权利就可以继续行使。我国香港刑法也规定,如果被告人对袭击作出真诚和本能的认为必需的反应,就认为是合理且适当的。“具体来说,不能仅仅从物理时间看攻击是否结束,更应从事件整体的角度、从防卫人自身的立场出发,来预测攻击有无继续的可能性。”

“从防卫强度上看,在个人紧急情况下进行私力救济时,不能严格要求其像专业的公职人员一样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她认为,要充分考虑客观情况,考虑防卫人因恐惧而造成认知及控制能力的减弱的情况。她认为,如果因防卫“失手”则可能继续面临侵害,于是采用相对过激手段,原则上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冀莹建议,最高法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进一步统一、明确刑法的适用,对“明显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进行解释,以防卫人的“合理确信”作为主要认定标准,防止正当防卫条款“悬而不用”,以真正实现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防卫权滥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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