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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保费率须降低三分之一 方可不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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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保费率须降低三分之一 方可不增加企业负担

依据“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精神,和社科院郑秉文对我国社保漏缴“三分之一”的研究结论,唯有将现行的社保费率降低三分之一,才能保证“不增加企业负担”。

2018年2月28日,江苏省金湖县举办春节期间第五场大型企业用工招聘会。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葛长银

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多项减税降负工作,其中提到“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要抓紧研究提出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建议”。

在此之前,有关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的话题引起社会热议。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在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必须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同时,要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

短短几天内,政府连发多道“令牌”,直指社保费,意在“按住基层收费的手”,给广大民营(微利)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其反应速度之快足见改革决心之坚定。这里必须点赞!

在相关部门加紧研究降低社保费率之际,笔者不揣浅陋,谈谈如何确定社保费率。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的研究结论,2017年我国有三分之一的社保费“漏缴”。如此广泛的“漏缴”正说明了我国社保征收政策存在严重问题,亟需重大改革。

不过,如果社保改革的第一步是让监管更为严格的税务机关统一征缴,这无疑会让微利企业“雪上加霜”,如果微利企业纷纷倒闭,那必然引发失业潮,所以国务院连发两道“令牌”,要求在新的社保制度出台之前,维持现状。

我认为,依据“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精神,和郑秉文对我国社保漏缴“三分之一”的研究结论,唯有将现行的社保费率降低三分之一,才能保证“不增加企业负担”。

我们以北京市为例予以说明。2018年北京市雇主五险的缴费比例为30.8%(养老19%,医疗10%,失业0.80%,工伤0.20%,生育0.80%),雇员个人承担的三险缴费比例10.2%(养老8%,医疗2%,失业0.20%),合计为41%,分别减三分之一,企业承担20%左右,个人承担7%左右。即便降到这个水平,我国的社保费率在世界主要国家中也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

这里有三点要交代清楚:

一是社保费率降低三分之一,并不会影响我国社保总收入。因为社保费交给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原先“漏缴”的部分都会“颗粒归仓”,正好补充了降费的“缺口”,说不定还会有所增加。税务部门的执行能力,在营改增的实践过程中,已得到证实。

二是原先社保既得利益者,在社保费率降低后,利益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因为还有其它“补充”措施。比如,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方式维护员工既得利益,此外,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允许“赡养老人支出”可部分抵扣个税,对养老也是一个利好政策。

三是研究社保问题一定要基于国情,实事求是,既不能“脱实向虚”盲目照搬照套,也不能“屁股决定脑袋”只顾部门利益,这点是最重要的。比如,跟其它国家比较社保费时,只比较五险,不考虑公积金,那公积金就不是企业的成本吗?这种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研究方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其结论更不能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再如,我国社保费中最大的一块是养老金,为了兑现“政府来养老”的庄严承诺,我们设计了“企业拿大头,个人拿小头,最后国家兜底”的养老模式,设想非常完美,但因忽略了企业的差别,在执行时就遇到了难题。简单来说,我国的社保制度乃至税收政策都是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用在国有企业身上恰如其分,但将这些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研究制定的制度政策用在非国有企业身上,肯定会存在一定的“不适感”。广大的中小民营企业因为本身利润空间有限,加上享受的政策红利远不如国有企业,因此,只有实力强的雇主为了吸引人才会跟国有企业一样交社保,条件一般的雇主会遵纪守法按规定的“社会平均工资”交社保,条件差的雇主因为交不起,只能按自己理解的“标准”交甚至不交,再者,流动性很大的农民工本人也不愿意交社保。

征收社保费无疑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自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来,我国的养老事业逐步走上正轨,并惠及众多退休职工。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保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积累了众多不利于社会安定的征缴矛盾,即旧制度已不适应新问题,我国社保制度确实到了“大修”时间。

希望我们的社保政策制定者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研时不能光看规模大、伙食好的中央企业,只看清一色的“西装革履”,也要去看看那些“便装”企业,甚至是“光膀子”企业,如此才能把握我国企业的全面信息,做出正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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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保费率须降低三分之一 方可不增加企业负担

依据“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精神,和社科院郑秉文对我国社保漏缴“三分之一”的研究结论,唯有将现行的社保费率降低三分之一,才能保证“不增加企业负担”。

2018年2月28日,江苏省金湖县举办春节期间第五场大型企业用工招聘会。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葛长银

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多项减税降负工作,其中提到“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要抓紧研究提出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建议”。

在此之前,有关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的话题引起社会热议。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在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必须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同时,要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

短短几天内,政府连发多道“令牌”,直指社保费,意在“按住基层收费的手”,给广大民营(微利)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其反应速度之快足见改革决心之坚定。这里必须点赞!

在相关部门加紧研究降低社保费率之际,笔者不揣浅陋,谈谈如何确定社保费率。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的研究结论,2017年我国有三分之一的社保费“漏缴”。如此广泛的“漏缴”正说明了我国社保征收政策存在严重问题,亟需重大改革。

不过,如果社保改革的第一步是让监管更为严格的税务机关统一征缴,这无疑会让微利企业“雪上加霜”,如果微利企业纷纷倒闭,那必然引发失业潮,所以国务院连发两道“令牌”,要求在新的社保制度出台之前,维持现状。

我认为,依据“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精神,和郑秉文对我国社保漏缴“三分之一”的研究结论,唯有将现行的社保费率降低三分之一,才能保证“不增加企业负担”。

我们以北京市为例予以说明。2018年北京市雇主五险的缴费比例为30.8%(养老19%,医疗10%,失业0.80%,工伤0.20%,生育0.80%),雇员个人承担的三险缴费比例10.2%(养老8%,医疗2%,失业0.20%),合计为41%,分别减三分之一,企业承担20%左右,个人承担7%左右。即便降到这个水平,我国的社保费率在世界主要国家中也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

这里有三点要交代清楚:

一是社保费率降低三分之一,并不会影响我国社保总收入。因为社保费交给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原先“漏缴”的部分都会“颗粒归仓”,正好补充了降费的“缺口”,说不定还会有所增加。税务部门的执行能力,在营改增的实践过程中,已得到证实。

二是原先社保既得利益者,在社保费率降低后,利益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因为还有其它“补充”措施。比如,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方式维护员工既得利益,此外,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允许“赡养老人支出”可部分抵扣个税,对养老也是一个利好政策。

三是研究社保问题一定要基于国情,实事求是,既不能“脱实向虚”盲目照搬照套,也不能“屁股决定脑袋”只顾部门利益,这点是最重要的。比如,跟其它国家比较社保费时,只比较五险,不考虑公积金,那公积金就不是企业的成本吗?这种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研究方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其结论更不能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再如,我国社保费中最大的一块是养老金,为了兑现“政府来养老”的庄严承诺,我们设计了“企业拿大头,个人拿小头,最后国家兜底”的养老模式,设想非常完美,但因忽略了企业的差别,在执行时就遇到了难题。简单来说,我国的社保制度乃至税收政策都是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用在国有企业身上恰如其分,但将这些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研究制定的制度政策用在非国有企业身上,肯定会存在一定的“不适感”。广大的中小民营企业因为本身利润空间有限,加上享受的政策红利远不如国有企业,因此,只有实力强的雇主为了吸引人才会跟国有企业一样交社保,条件一般的雇主会遵纪守法按规定的“社会平均工资”交社保,条件差的雇主因为交不起,只能按自己理解的“标准”交甚至不交,再者,流动性很大的农民工本人也不愿意交社保。

征收社保费无疑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自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来,我国的养老事业逐步走上正轨,并惠及众多退休职工。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保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积累了众多不利于社会安定的征缴矛盾,即旧制度已不适应新问题,我国社保制度确实到了“大修”时间。

希望我们的社保政策制定者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研时不能光看规模大、伙食好的中央企业,只看清一色的“西装革履”,也要去看看那些“便装”企业,甚至是“光膀子”企业,如此才能把握我国企业的全面信息,做出正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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