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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警真给力!辱骂“滴滴遇害者”的网友被抓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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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警真给力!辱骂“滴滴遇害者”的网友被抓起来了

电子取证学起来。

导言

键盘侠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他们总以为互联网时代,法律奈何不了他们;又或者觉得只是说了几句极端言论,警察还能把自己抓起来不成?

呵呵,真不好意思。警察还真能把这种人抓起来!

根据凤凰网的报道,“9月17日,临沂警方依法查处并再次行政拘留在网上辱骂滴滴遇害者并扬言对遇害者家属实施极端行为的网民鲁某某”。 

早前他就因为恶意攻击滴滴遇害者被捕,当时就被行政处罚了5天;知法犯法,知错不改,这次等待他的是15天的行政拘留!

尽管鲁某某解释说,自己当时心情不好,说了一些极端的言论来吸引别人的注意。

但是,不好意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图/微博@临沂网警巡查执法

通过这个事情,也让伞君想起了后台经常出现的求助:在网上(比如微信、微博)遇到污染秽语的性骚扰该如何取证?

电子取证的重要性

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堪称信息世界里新的“证据之王”。

因为电子数据一经形成,只要未经删改,便始终保持最原始状态,能够客观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还可以长期保存,大多可以随时重现。

这相对于物证易毁损变质、书证易丢失和存在笔误、证人证言易带有主观性和误记等特点,电子数据在客观性和稳定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手机》(韩国)(图 / 豆瓣)

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性骚扰双方当事人在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平台上的对话是常见的证据形式,受害人如何确保这类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能够被法官采信呢?

及时进行证据保全

电子数据具有易破坏性。例如,微博记录存在被博主删除的风险。

由于电子数据使用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且不易留下痕迹,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操作人员出现差错,供电系统和网络出现故障、病毒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被篡改甚至销毁且难以复原。

所以,持有人需要及时到公证处,把图片与文字等记录整体进行公证。

《手机》(图 / 豆瓣)

性骚扰受害人可以采取这种证据保全方式,申请公证后,公证处会从该信息的进入途径,分步骤审查有无删改痕迹。

一旦以公证书的形式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法庭便不再组织质证,直接采信,引用于判决书。

如果对方认为这份公证书存在瑕疵,必须提起对公证处的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予以撤销之后,该公证书才失去法律效力。

(图 / 搜狐新闻)

记得保存音频、视频证据的原始载体!

对于微信中的对话声音和录像视频资料,不仅应当如实地全面记载于A4纸,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信息,而且应当采取刻录的方式固定证据。

光盘便于随时展示,且便于法院存入案卷。

同时要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手机》(图 / 豆瓣)

在一起侵权案中,原告将一段录音资料从照相机移至百度云,不料在法庭上被被告律师质疑:没有原始载体,不认可其真实性。

最终,尽管这位原告胜诉了,但她不得不按照法官的建议去做司法鉴定,垫付了6450元鉴定费。

时间耗费近半年,还遭遇被告单位故意制造障碍:

谎称音频主角——人事主管已经调离,不予配合。

如果不是法院调取那位人数主管的社保缴费记录,仅凭原告方的力量难以揭穿此类谎言。

性骚扰受害人必须保存音频、视频证据的原始载体。

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

任何有效证据均必须兼具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采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并非黑客伪造或篡改的。

  • 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可以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是本案当事人。

  • 确定微信聊天的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段内。

  • 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印证待证事实。

司法实践证明:

在法庭上,通过原告手机微信提取被告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

拨打后为被告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原告手机的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被告。

《手机》(图 / 豆瓣)

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被告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性骚扰受害人提交的没有经过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要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的,仍然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仅凭微信语音难以定案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微信语音证据属于原始记录、其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且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也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因此,性骚扰受害人除了向法庭提交微信语音之外,还需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性骚扰事实。

P.S.: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刘明辉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关注就业性别歧视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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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警真给力!辱骂“滴滴遇害者”的网友被抓起来了

电子取证学起来。

导言

键盘侠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他们总以为互联网时代,法律奈何不了他们;又或者觉得只是说了几句极端言论,警察还能把自己抓起来不成?

呵呵,真不好意思。警察还真能把这种人抓起来!

根据凤凰网的报道,“9月17日,临沂警方依法查处并再次行政拘留在网上辱骂滴滴遇害者并扬言对遇害者家属实施极端行为的网民鲁某某”。 

早前他就因为恶意攻击滴滴遇害者被捕,当时就被行政处罚了5天;知法犯法,知错不改,这次等待他的是15天的行政拘留!

尽管鲁某某解释说,自己当时心情不好,说了一些极端的言论来吸引别人的注意。

但是,不好意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图/微博@临沂网警巡查执法

通过这个事情,也让伞君想起了后台经常出现的求助:在网上(比如微信、微博)遇到污染秽语的性骚扰该如何取证?

电子取证的重要性

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堪称信息世界里新的“证据之王”。

因为电子数据一经形成,只要未经删改,便始终保持最原始状态,能够客观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还可以长期保存,大多可以随时重现。

这相对于物证易毁损变质、书证易丢失和存在笔误、证人证言易带有主观性和误记等特点,电子数据在客观性和稳定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手机》(韩国)(图 / 豆瓣)

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性骚扰双方当事人在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平台上的对话是常见的证据形式,受害人如何确保这类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能够被法官采信呢?

及时进行证据保全

电子数据具有易破坏性。例如,微博记录存在被博主删除的风险。

由于电子数据使用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且不易留下痕迹,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操作人员出现差错,供电系统和网络出现故障、病毒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被篡改甚至销毁且难以复原。

所以,持有人需要及时到公证处,把图片与文字等记录整体进行公证。

《手机》(图 / 豆瓣)

性骚扰受害人可以采取这种证据保全方式,申请公证后,公证处会从该信息的进入途径,分步骤审查有无删改痕迹。

一旦以公证书的形式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法庭便不再组织质证,直接采信,引用于判决书。

如果对方认为这份公证书存在瑕疵,必须提起对公证处的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予以撤销之后,该公证书才失去法律效力。

(图 / 搜狐新闻)

记得保存音频、视频证据的原始载体!

对于微信中的对话声音和录像视频资料,不仅应当如实地全面记载于A4纸,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信息,而且应当采取刻录的方式固定证据。

光盘便于随时展示,且便于法院存入案卷。

同时要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手机》(图 / 豆瓣)

在一起侵权案中,原告将一段录音资料从照相机移至百度云,不料在法庭上被被告律师质疑:没有原始载体,不认可其真实性。

最终,尽管这位原告胜诉了,但她不得不按照法官的建议去做司法鉴定,垫付了6450元鉴定费。

时间耗费近半年,还遭遇被告单位故意制造障碍:

谎称音频主角——人事主管已经调离,不予配合。

如果不是法院调取那位人数主管的社保缴费记录,仅凭原告方的力量难以揭穿此类谎言。

性骚扰受害人必须保存音频、视频证据的原始载体。

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

任何有效证据均必须兼具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采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并非黑客伪造或篡改的。

  • 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可以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是本案当事人。

  • 确定微信聊天的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段内。

  • 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印证待证事实。

司法实践证明:

在法庭上,通过原告手机微信提取被告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

拨打后为被告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原告手机的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被告。

《手机》(图 / 豆瓣)

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被告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性骚扰受害人提交的没有经过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要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的,仍然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仅凭微信语音难以定案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微信语音证据属于原始记录、其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且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也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因此,性骚扰受害人除了向法庭提交微信语音之外,还需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性骚扰事实。

P.S.: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刘明辉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关注就业性别歧视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