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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利用微信公众号推广外挂软件被封禁
法院判决腾讯封号不构成垄断
法治周末记者 罗聪冉
因推广外挂软件信息的微信公众号被封,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微源码公司”)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起诉腾讯公司。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深圳微源码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腾讯公司封禁其公众号的措施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垄断。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原告未上诉。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这起“微信封禁公众号垄断纠纷”中,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公司封禁原告微信公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腾讯封禁原告微信公众号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推广外挂被封号 原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据了解,原告深圳微源码公司是为小型企业提供软件设计服务的经营者,自2015年10月以来,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了26个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其“数据精灵”“一键转发”等微信外挂软件。
例如,在原告注册的“数据精灵服务平台”公众号上,其发布了大量涉及推荐、介绍使用“数据精灵”等接入微信系统的外挂软件的信息,详细介绍了购买、下载、使用“数据精灵”软件的方法,包含“全球独家震撼首发暴力智能化微信营销软件!只需手指轻轻一点,每日可坐收5000名粉丝”等内容。根据其功能演示,“数据精灵”系统接入微信系统后,就能篡改微信的运行规则,实现正版微信软件不允许的“好友群发”“微信群发”等功能。
作为微信的运营方,腾讯公司认为,微信外挂软件会通过“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一键添加好友”“暴力刷粉”等功能,迫使微信用户接受大量广告垃圾信息、大量好友添加申请等,会严重干扰用户正常使用微信软件。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以下简称《运营规范》),将原告经营的26个微信公众号采取了封号措施。
随后,深圳微源码公司将腾讯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腾讯公司在中国大陆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与社交软件和服务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对其公众号进行封号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解封其注册的公众号、平等对待所有在公众号上宣传的企业、赔偿损失等。
腾讯公司认为,对原告涉案26个微信公众号采取封号措施,是依据双方此前达成的《服务协议》和《运营规范》的明确规定,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完全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不构成反垄断法项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院:腾讯封禁违规公众号不构成垄断
涉及垄断纠纷案件,相关市场界定是焦点问题,这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在本案中,原被告对此持有不同看法。深圳微源码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商品市场应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腾讯公司认为,争议行为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软件所提供的公众号服务,因此,案件纠纷涉及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而不是“微信”。
法院认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要考察涉案争议行为是否在相关市场上产生了竞争损害,首先应当明晰涉案行为到底可能在哪些商品或服务所构成的市场范围内产生了竞争损害。因此,应当以涉案争议行为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为出发点,进而围绕该商品或服务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行为虽然是在使用微信平台发生,但双方争议行为直接指向的商品是微信公众号服务。而微信公众号服务不等同于微信产品,微信是腾讯公司向用户提供的跨平台通讯工具,是一个集合了多种服务的综合性互联网应用平台;微信公众号则主要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媒体传播、企业宣传等服务,与即时通信服务在产品特性和服务用途上具有的明显区别。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
在界定了相关市场后,接下来就是分析相关市场的结构。法院认为,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功能需求看,深圳微源码公司将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推广其产品服务,其他互联网平台如新浪微博、自办网站与搜索引擎、社交网站、视频自媒体等,同样可以满足其宣传、推广功能,并能够替代微信公众号。腾讯公司封禁涉案的违规公众号不构成垄断。
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深圳微源码公司注册了名为“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新浪微博账号,在半年内累积了20万粉丝的关注,发布了176条宣传、推广“数据精灵”软件的微博,并且其在微博的宣传文案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图文信息高度相似。证明新浪微博已成为原告宣传、推广其“数据精灵”软件的重要渠道,实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有效替代了对微信公众号的需求。
“原告主张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即时通信和社交软件与服务市场,系未能明晰互联网平台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偏离了其对微信公众号作为宣传需求的本质,不予支持。”法院还指出,微信用户数量不等于具有天然垄断属性基础,平台内的用户总量与平台内个体所能获得的市场力量不具有必然联系。
在认定被告在本案相关市场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后,法院进一步分析,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涉案微信公众号采取封禁措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动机和效果,故从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则性标准来看,本案被告被诉行为也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法院:封禁措施理由正当且有合同依据
虽然被告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难以将其纳入规制范围,但民法等传统法律在本案中仍可发挥作用。因此,被告封禁原告微信公众号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也是案件的一个焦点。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深圳微源码公司在其注册的公众号上反复发布大量涉及宣传介绍“数据精灵”等接入微信的软件的信息。这些软件所具有的“一键转发朋友圈小视频”“一键添加附近的人”等功能,明显超越了正版微信软件所允许的功能范畴,具备行业惯例中外挂软件的基本特征。此外,原告注册的公众号还发布涉及刷粉的内容以及大量色情视频与图片。
原告辩称对于“外挂”行为,法律并无明确的界定。对此,法院认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何谓外挂有清晰界定,因此平台运营方规则中对于外挂行为的界定,则是双方行为的依据。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服务协议》和《运营规范》与所有微信公众号用户已经事先作了约定,明确禁止公众号用户干扰、传播、发表、传送骚扰信息;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使用或推荐、介绍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违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服务和相关系统等。
法院判定,原告与腾讯签订的《服务协议》和《运营规范》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共利益,双方应当遵守。原告涉案26个公众号上的运营行为违反上述协议的多项规定,已危及广大微信用户正常使用微信使用环境及合法权益,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方,有必要也有义务对微信公众运营主体的违规行为采取管理措施。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采取封禁措施,具有正当理由,不仅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也是履行互联网平台运营方净化微信使用环境和互联网公共秩序的社会公益义务,有助于维护微信公众平台的公共秩序,保障广大微信公众号用户免受违法行为的骚扰与侵犯。
专家:此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界定具标杆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认为,法院的判决公正合理。在相关市场界定上,该案例具有一定的标杆作用。由于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呈现出动态化和平台化的特点,往往在基础服务上整合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增值服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相互之间的边界较传统行业更为模糊。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任何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活动都直接锁定在平台基础服务所在的商品或服务市场,否则无法客观反映互联网细分领域的竞争实质和现状。
“在本案中,腾讯公司针对外挂软件采取的封禁措施,并没有排除、限制了竞争。而且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属于微信平台运营方应有的权利,保障了广大微信公众号用户的合法权益。”丛立先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研究所竞争法中心副主任黄晋也认为,法院的认定思路是合理的,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案件的起点和基础。微信平台是一个提供多种服务的综合性应用平台,集成了包括即时通讯、移动支付、游戏、微信公众平台等多个功能。因此,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有必要从用户需求来考虑这种差异,即产品的特性和用途。
“本案中,法院注意到了当前微信公众号有着商业化的趋势,没有将微信公众号服务直接等同于微信本身,是符合实践发展的。实践中,微信公众号这种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功能,存在多种线上平台替代。忽略微信公众平台的特定功能,简单笼统地直接认定相关市场,进而得出微信产品具有垄断地位是不符合法律思维的。”黄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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