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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引入投资冷静期 22万亿银行理财或迎“第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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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引入投资冷静期 22万亿银行理财或迎“第二春”

较之征求意见稿,新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多项限制松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办法》)。

自今年4月资管新规落地、7月资管新规补充细则及《理财办法》征求意见发布之后,今日,银行理财业务规则正式订立。

据悉,本次发布的《理财办法》只适用于未成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资管部门的理财业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提出了意见建议,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多数意见已经采纳。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对于市场反映的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内容,将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相关规定与《资管新规》和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已有初稿,即将广泛征求意见。

《理财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

《理财办法》引入了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公募理财并没有24小时冷静期的要求。

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ABN明确纳入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稿第35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理财办法》明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N(资产支持票据)正式纳入。

公募理财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股票

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可否投资股票等市场关心的问题,《理财办法》规定,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根据之前监管规定,银行私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投资和股票相关的公募基金,或通过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投资股票,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股票,而公募理财不能直接投股票,只能投货币型、债券型基金。

本次《理财办法》放松了公募理财投资公募基金的要求,公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市场。

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9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证登)发布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统一各类资管产品开户时提交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同时明确银行理财可通过基金专户、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开证券账户。这次修改,就是在落实资管新规提到的“对各类资管产品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等要求。

进一步区分公募、私募理财产品

正式落地的《理财办法》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理财产品与私募理财产品,新规定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例如,压力测试频率方面,正式稿明确,公募理财产品每季度一次,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此要求。

信息披露方面,对于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用不同的条款分别列示。

“整体原则是公募理财和其他公募产品一致,私募理财和其他私募产品保持一致。”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结构性存款监管办法与理财分开管理

《理财办法》规定保本理财产品根据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和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一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交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步,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更好区分和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外资银行比较关注如何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QDII业务)。对此,银保监会保留了五项现行QDII业务监管规定,明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发布不对现有的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同时在附则中规定,银行开展QDII业务应该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对于4月27日发布的资管新规中,“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问题我们目前和证监会达成一致了,未来将会在解决多层嵌套、促进各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方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整体来讲,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大部分市场和机构提出的科学、合理的意见都已被采纳和吸收。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此次理财新规尚未采纳。但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些意见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资管新规落地后,银行的理财规模和收益率都受到较大影响。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上半年,11家上市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13.92万亿元,同比增速为-0.8%。8月份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67%,环比下降0.08%,达到10个月以来的最低值。

不过,根据9月28日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余额为21.97万亿元,8月末余额为22.32万亿元。银行理财规模出现逐月缓增恢复的态势。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具体实施中,《理财办法》要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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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新规引入投资冷静期 22万亿银行理财或迎“第二春”

较之征求意见稿,新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多项限制松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办法》)。

自今年4月资管新规落地、7月资管新规补充细则及《理财办法》征求意见发布之后,今日,银行理财业务规则正式订立。

据悉,本次发布的《理财办法》只适用于未成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资管部门的理财业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提出了意见建议,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多数意见已经采纳。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对于市场反映的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内容,将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相关规定与《资管新规》和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已有初稿,即将广泛征求意见。

《理财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

《理财办法》引入了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公募理财并没有24小时冷静期的要求。

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ABN明确纳入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稿第35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理财办法》明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N(资产支持票据)正式纳入。

公募理财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股票

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可否投资股票等市场关心的问题,《理财办法》规定,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根据之前监管规定,银行私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投资和股票相关的公募基金,或通过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投资股票,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股票,而公募理财不能直接投股票,只能投货币型、债券型基金。

本次《理财办法》放松了公募理财投资公募基金的要求,公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市场。

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9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证登)发布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统一各类资管产品开户时提交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同时明确银行理财可通过基金专户、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开证券账户。这次修改,就是在落实资管新规提到的“对各类资管产品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等要求。

进一步区分公募、私募理财产品

正式落地的《理财办法》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理财产品与私募理财产品,新规定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例如,压力测试频率方面,正式稿明确,公募理财产品每季度一次,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此要求。

信息披露方面,对于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用不同的条款分别列示。

“整体原则是公募理财和其他公募产品一致,私募理财和其他私募产品保持一致。”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结构性存款监管办法与理财分开管理

《理财办法》规定保本理财产品根据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和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一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交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步,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更好区分和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外资银行比较关注如何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QDII业务)。对此,银保监会保留了五项现行QDII业务监管规定,明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发布不对现有的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同时在附则中规定,银行开展QDII业务应该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对于4月27日发布的资管新规中,“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问题我们目前和证监会达成一致了,未来将会在解决多层嵌套、促进各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方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整体来讲,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大部分市场和机构提出的科学、合理的意见都已被采纳和吸收。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此次理财新规尚未采纳。但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些意见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资管新规落地后,银行的理财规模和收益率都受到较大影响。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上半年,11家上市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13.92万亿元,同比增速为-0.8%。8月份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67%,环比下降0.08%,达到10个月以来的最低值。

不过,根据9月28日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余额为21.97万亿元,8月末余额为22.32万亿元。银行理财规模出现逐月缓增恢复的态势。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具体实施中,《理财办法》要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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