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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征求意见 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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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征求意见 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近日,《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全文公布,于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与国家规定相比,《条例(草案)》在救助对象上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救助覆盖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公布,于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与国家规定相比,《条例(草案)》在救助对象上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救助覆盖面。

9月26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据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介绍,《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立足建设有温度、更温暖的城市,坚持面向困难群众,坚持强化依法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促公正,固化了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经验成果,将为推动本市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明确,上海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上述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本市社会救助覆盖面,与国家规定相比,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根据《条例(草案)》,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

对于上述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例(草案)》指出,按照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支出型贫困家庭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除了规定针对6类社会救助对象的救助内容,《条例(草案)》还对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就业救助4类专项救助的对象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上海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条例(草案)》对上海市各类社会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审核流程进行了整合优化,明确了申请人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等内容。

《条例(草案)》对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标准制定、定期核查、信息共享交换、信息公开、信息保密、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职业保障等管理与服务措施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以及违反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规定和骗取社会救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社会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存在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个人在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将被停止救助。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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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征求意见 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近日,《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全文公布,于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与国家规定相比,《条例(草案)》在救助对象上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救助覆盖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公布,于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与国家规定相比,《条例(草案)》在救助对象上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救助覆盖面。

9月26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据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介绍,《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立足建设有温度、更温暖的城市,坚持面向困难群众,坚持强化依法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促公正,固化了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经验成果,将为推动本市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明确,上海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上述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本市社会救助覆盖面,与国家规定相比,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根据《条例(草案)》,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

对于上述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例(草案)》指出,按照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支出型贫困家庭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除了规定针对6类社会救助对象的救助内容,《条例(草案)》还对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就业救助4类专项救助的对象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上海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条例(草案)》对上海市各类社会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审核流程进行了整合优化,明确了申请人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等内容。

《条例(草案)》对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标准制定、定期核查、信息共享交换、信息公开、信息保密、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职业保障等管理与服务措施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以及违反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规定和骗取社会救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社会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存在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个人在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将被停止救助。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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