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天翔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2018年4月4日凌晨,在英国伦敦东南部的一所住宅内,78岁的理查德和妻子被楼下窸窸窣窣的声音吵醒。醒来的理查德决定下楼去查看原因,才走到一半,就遇到了一个手执螺丝起子的侵入者,后者胁迫着他进入了厨房,掩护另一个同伴在屋内搜寻财物。
理查德与其近身缠斗,最终用厨房里的刀刺伤了他,理查德也因此受了轻伤。两名窃贼惊慌不已,逃离了现场。其中被刺伤的小偷,事后被证实是37岁的惯犯亨利,倒在了不远处的一条街上,伤重不治而亡。
这在英国掀起了一场讨论:在何种程度上,我们能对面临的侵害实施防卫?对持凶器入室盗窃的强盗,究竟怎样的行为才是法律上认定的合适的反抗行为?
从英国法来看,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什么时候使用武力是正当的,以及可允许武力反击的程度为何。而这只能通过经年累月的相关判例来寻找答案。例如,使用武力必须以存在“即刻且特定”的威胁为前提。
根据判例,人们不能以正当防卫为借口随身携带攻击性武器,因为威胁并不明确且尚未发生。除了防卫挑拨外,仅以防卫人是纠纷挑起者为理由,也不能剥夺其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而主观方面的要求则至为关键:防卫人必须要真诚相信其所为是合理的,而该行为在客观上看来是否合理则在所不论。也就是说,不管其声称的理由听起来多么不靠谱,只要有足够证据支持他当时真诚地相信威胁存在并因此行事,就可免责。
再者,即使法官认定应当反击,但就可允许反击的程度而言,也必须要受到限制:只能使用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程度的武力,即使用的武力必须在客观上与防卫人所主观感受到的危险相称。而在英国,类似于谋杀案件等重案都是由刑事法院管辖的,陪审团的认定在这类案件中至关重要。那么问题来了:在具体的情境中,究竟防卫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正当?
在1971年的“帕尔马案”中,英国枢密院判定在有防卫必要的前提下,必须要承认,要求防卫人能够精确衡量何种防卫手段是为必要的。如果陪审团认为,在无预期的极度痛苦下,某人采取了其真诚且直觉上认为是必要的攻击行为,这将是证明防卫人仅采取了合理防卫措施的最有力证据。只有在控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并非自卫时,才能否认正当防卫的成立。
一般情况下,对于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案件,法官会引导陪审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防卫人所述被袭击时的心理状态是否“合理”。这里的具体情况可能包括,防卫人是否有能力通过其他方式结束威胁、双方的年龄和体型等差距、双方掌握武器之间的对比以及防卫人是否醉酒因而影响其判断力等。
只要防卫人在当时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生死压力,并在竭力求生的欲望驱动之下击杀了侵害人,他就有很大机会获得陪审团的青睐。但,这同样也受到“防卫必要”的限制。比如,当威胁解除,防卫人就不能再继续防卫,否则会因防卫手段与危险不相称,而掉入谋杀的范畴。
在1995年的“克莱格案”中,一位执勤士兵在面对冲闸的被盗车辆时连开四枪,而造成驾车人死亡的第四枪恰巧是在车辆驶过士兵且已开出50英尺后才射出的。法官认为,头三枪可以用保护自身及同伴安全的理由免责,因为当时的危险是即刻且特定的,但当车辆驶过士兵时,危险已经消失,此时的射击被认为是过度的。由此,该士兵被认为犯了谋杀罪。
根据英国法,理查德的案子则更为棘手。对求财的窃贼而言,理查德防卫的,与其说是他和妻子的人身安全,不如说是财产安全。而英国法院对防卫财产所能使用的武力程度较为吝啬,可能是因为与财产相比较,生命更值得维护。一个持有螺丝刀的盗窃者仅持非法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而进入了他人的住宅,屋主是有权采取“合理的武力”驱逐或制服入侵者。而这个合理的武力,则要跟面对的威胁程度所相称。
根据2000年发生在美国的“马丁案”,美国一名社区协警射杀一名手无寸铁的黑人青少年马丁却被法院判无罪来看,仅在财产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作出击杀入侵者的举动,英国的陪审团并不会像美国人一样给出正当防卫的答案。所幸的是,英国2013年的《犯罪与法庭法案》提高了防卫非法入侵家宅的合理标准,只要所用武力不是与威胁“非常不对称”,即可构成正当防卫。
在理查德被捕后,他的邻居和亲友们纷纷站出来控诉社区安全环境的糟糕以及入室盗窃案的不断发生,并对理查德及其妻子表示深刻的同情。他们说,这位78岁的传统英国绅士不应该为做了“正确的事”而遭受此等待遇。
网友们也齐声响应:“谁还敢说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理查德的案子最终并没有进入法庭经过法官和陪审团的判断,三天后,理查德被英国警方无罪释放,但他和妻子至此再未回过那个家。
责任编辑: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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