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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网购的化妆品是正品吗?化妆品的网络销售监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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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网购的化妆品是正品吗?化妆品的网络销售监管分析

化妆品消费在网络平台的不断增加,面对的首要问题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即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康潮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购买化妆品占据消费者日常消费的比例在不断提高,中国也已经成为全球网购化妆品消费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消费者通过代购、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方式选择化妆产品也越来越多,关于化妆品暴露的问题也随之增长,网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化妆品的监管提出挑战。

化妆品监管法规及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89年我国颁布《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目前是我国实施化妆品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等的卫生监督职责。1991年出台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了化妆品的审查批准程序、卫生质量等管理制度、监督方式、监管的具体措施。以上法规中并未明确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广东省在2018年拟出台《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在征集意见稿中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责任。实践中网络销售化妆品由食药监、工商部门、质检等部门共同监管,监管责任和范围界定不明晰。[1]

《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权,2008年又将该职责划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之前国家质检总局及所属的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化妆品的质量、检验等职能,之后将卫生监管和质量监管统一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在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把原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至此化妆品的监管体系伴随机构改革逐渐形成。

化妆品监管方式及流程

与药品监管类似,化妆品的监管包括事前与事后监管:

网购化妆品的法律分析

1.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

化妆品消费在网络平台的不断增加,面对的首要问题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即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在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3],王樯在淘宝网上购买某化妆品,因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因为联系不到卖家而主张淘宝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论述中写到,由于网络消费存在的跨地域特征,消费者和卖家没有面对面的接触,通过网络平台交易,发生消费纠纷时,购买者面临的维权困局较之传统的线下维权,难上加难。网络交易平台是消费者联系卖方、买方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唯一纽带,在发生消费纠纷时,购买者作为交易双方的弱势方,更多地需要通过甚至借助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调解和解决。故法院支持了王樯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有效联系”方式成为法院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直接规定了网络平台在无法提供销售方有效的联系方式的前提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淘宝公司未及时提供卖家的有效信息,造成消费者维权的阻碍,在当前网络购物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行业缺乏统一标准,监管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健全消费渠道、帮助消费者维权是网络交易平台不可推脱的社会责任。\

在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部法律也成为网络平台需要承担责任的依据,能有效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权利。

2.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责任认定

【案例二】

在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4]中,金山分局接到欧莱雅公司的举报对罗芙仙妮公司仓库内化妆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罗芙仙妮、碧优泉”系列化妆品外包装、说明书、标签上都有“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因此对其封存、扣留,并认定罗芙仙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芙仙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法院在认定罗芙仙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了以下因素:罗芙仙妮公司使用“欧莱雅”是在“欧莱雅”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已经构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而且该使用行为未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其在宣传中使用“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名义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据此,认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市场监督权,对于假冒伪劣化妆品根据事实处以不同的处罚决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化妆品监管流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电子商务法》对网络电子商务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管方式,只是在第六条中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现实中还是要依据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同时,网络销售有关监管问题还需要法规的进一步细化。

因网购化妆品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现实中不断上演,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规,实行严格的产品准入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透明公开的维权渠道及信息获取渠道。当然,还需要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谨慎网购,积极维权。

[1]参见陈坚生,《我国化妆品电子商务行业现状及监管对策建议》,载于《广东化工》,2017年第16期

[2]参见宋华琳、李珩、田宗旭,《中国化妆品监管治理体系的制度改革》,载于财经法学,2015年第3期

[3](2017)吉02民终8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总第157期)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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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网购的化妆品是正品吗?化妆品的网络销售监管分析

化妆品消费在网络平台的不断增加,面对的首要问题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即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康潮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购买化妆品占据消费者日常消费的比例在不断提高,中国也已经成为全球网购化妆品消费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消费者通过代购、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方式选择化妆产品也越来越多,关于化妆品暴露的问题也随之增长,网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化妆品的监管提出挑战。

化妆品监管法规及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89年我国颁布《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目前是我国实施化妆品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等的卫生监督职责。1991年出台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了化妆品的审查批准程序、卫生质量等管理制度、监督方式、监管的具体措施。以上法规中并未明确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广东省在2018年拟出台《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在征集意见稿中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责任。实践中网络销售化妆品由食药监、工商部门、质检等部门共同监管,监管责任和范围界定不明晰。[1]

《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权,2008年又将该职责划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之前国家质检总局及所属的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化妆品的质量、检验等职能,之后将卫生监管和质量监管统一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在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把原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至此化妆品的监管体系伴随机构改革逐渐形成。

化妆品监管方式及流程

与药品监管类似,化妆品的监管包括事前与事后监管:

网购化妆品的法律分析

1.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

化妆品消费在网络平台的不断增加,面对的首要问题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即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在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3],王樯在淘宝网上购买某化妆品,因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因为联系不到卖家而主张淘宝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论述中写到,由于网络消费存在的跨地域特征,消费者和卖家没有面对面的接触,通过网络平台交易,发生消费纠纷时,购买者面临的维权困局较之传统的线下维权,难上加难。网络交易平台是消费者联系卖方、买方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唯一纽带,在发生消费纠纷时,购买者作为交易双方的弱势方,更多地需要通过甚至借助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调解和解决。故法院支持了王樯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有效联系”方式成为法院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直接规定了网络平台在无法提供销售方有效的联系方式的前提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淘宝公司未及时提供卖家的有效信息,造成消费者维权的阻碍,在当前网络购物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行业缺乏统一标准,监管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健全消费渠道、帮助消费者维权是网络交易平台不可推脱的社会责任。\

在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部法律也成为网络平台需要承担责任的依据,能有效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权利。

2.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责任认定

【案例二】

在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4]中,金山分局接到欧莱雅公司的举报对罗芙仙妮公司仓库内化妆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罗芙仙妮、碧优泉”系列化妆品外包装、说明书、标签上都有“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因此对其封存、扣留,并认定罗芙仙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芙仙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法院在认定罗芙仙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了以下因素:罗芙仙妮公司使用“欧莱雅”是在“欧莱雅”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已经构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而且该使用行为未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其在宣传中使用“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名义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据此,认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市场监督权,对于假冒伪劣化妆品根据事实处以不同的处罚决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化妆品监管流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电子商务法》对网络电子商务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管方式,只是在第六条中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现实中还是要依据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同时,网络销售有关监管问题还需要法规的进一步细化。

因网购化妆品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现实中不断上演,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规,实行严格的产品准入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透明公开的维权渠道及信息获取渠道。当然,还需要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谨慎网购,积极维权。

[1]参见陈坚生,《我国化妆品电子商务行业现状及监管对策建议》,载于《广东化工》,2017年第16期

[2]参见宋华琳、李珩、田宗旭,《中国化妆品监管治理体系的制度改革》,载于财经法学,2015年第3期

[3](2017)吉02民终8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总第157期)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