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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监管规定落地 上交所给出这些交易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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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监管规定落地 上交所给出这些交易门槛

按照计划,沪伦通最早或将于12月初成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沪伦通“通车”在即,各方筹备工作也在加紧推进当中。

今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下称《沪伦通监管规定》),同日,上交所也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根据市场相关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证监会对《沪伦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

据了解,《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其中,《暂行办法》对沪伦通业务进行了全面、综合的规范。在具体内容上,既包括东向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也包括西向全球存托凭证业务;既涉及上市和信息披露监管,也涉及交易和跨境转换监管。办法中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总市值(200亿元)、伦交所上市年限(上市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初始规模(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

此外,作为中英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暂行办法》还作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例如,中国存托凭证实行上市预审核制度,采取竞价交易与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方式,特定情形下适当放宽涨跌幅等。并在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方面也做了针对性安排。例如,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和具有300万元以上证券资产的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通过特殊交易机制安排防范本地市场流动性及价格的重大异常等。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上述规则的英文版将于下周初于本所英文网站刊登)。上交所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此前上海证券报曾报道称,沪伦通最早将于12月初成行。按照时间表,10月15日至11月中旬,上交所将向券商开放全天候测试环境。券商端在完成系统开发等工作后,将根据自身准备情况接入测试环境,通过测试后向上交所提交开通交易权限的申请。自10月底起,上交所会安排三场全网测试,初步安排时间分别定在10月27日、11月17日及11月24日,分别就业务功能、业务系统及应急场景、故障演练等进行逐一测试。此后,在业务上线前两日,上交所将安排通关测试。

9月25日,华泰证券公告称,董事会已表决通过了“发行GDR(全球存托凭证)并申请在伦敦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多份相关议案,有望成为“沪伦通”首个落地企业。公告显示,其拟发行GDR的规模为所代表的基础证券A股股票将不超过8.25亿股,发行价格拟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预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通过补充资本金。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认为,相较于沪港通和QFII制度,沪伦通在三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首先,沪伦通开创了交易所互联互通的新模式。不同于沪港通的订单路由模式以及QFII制度的直接开户参与交易的模式,沪伦通项目采用的是产品交叉挂牌模式,并借此破解了跨时区互联互通的重大难题。

其次,沪伦通创新了交易品种。沪伦通引入了存托凭证这一创新品种,鼓励两地上市公司分别在对方市场发行基础股票对应的存托凭证,继跨境ETF之后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挂牌的境外证券品种。

最后,沪伦通引入了新的交易机制。沪伦通设置了生成与兑回机制,以实现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而且,这一跨境转换业务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做市商,有效地控制了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在李迅雷看来,沪伦通的实施也给国内券商提供了更多的展业机会。

从上交所此次公布的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来看,券商申请成为做市商,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等。

“符合条件的国内券商将承担做市商的重要角色,既要负责DR的初期创设,又要不断地进行后续的生成与兑回,既突破了直接投资境外市场的限制,又能与境外成熟投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既能巩固其国际经纪业务,又能进一步发展国际自营业务与国际证券咨询业务。”李迅雷表示。

沪伦通的到来会对A股市场产生怎样的实质影响?华创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王君指出,沪伦两地市场估值差异是结构性的,在不同类别股票上,沪伦两地各自拥有估值优势。无论东向CDR还是西向GDR,如果选取相对本地市场同类股票拥有估值优势的对方市场股票作为DR的基础股票,那么沪伦通项目不会对A股估值造成压力。

王君分析,沪伦两市以蓝筹为主,外资价值投资的风格偏好或逐渐引导A股市场投资趋于价值博弈。一方面,A股估值水平目前处于合理区间,市场紧密监管下双向跨国资金对估值影响有限。另一方面,为保持交易平稳性,沪伦通初期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估值博弈向价值博弈演变。“在蓝筹股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下,预计沪伦通将率先发行GDR或将是双方交易所中基本面较好的蓝筹股,蓝筹股的扩充为国内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选择,基本面扎实的价值蓝筹会更加受追捧。”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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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监管规定落地 上交所给出这些交易门槛

按照计划,沪伦通最早或将于12月初成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沪伦通“通车”在即,各方筹备工作也在加紧推进当中。

今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下称《沪伦通监管规定》),同日,上交所也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根据市场相关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证监会对《沪伦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

据了解,《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其中,《暂行办法》对沪伦通业务进行了全面、综合的规范。在具体内容上,既包括东向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也包括西向全球存托凭证业务;既涉及上市和信息披露监管,也涉及交易和跨境转换监管。办法中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总市值(200亿元)、伦交所上市年限(上市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初始规模(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

此外,作为中英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暂行办法》还作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例如,中国存托凭证实行上市预审核制度,采取竞价交易与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方式,特定情形下适当放宽涨跌幅等。并在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方面也做了针对性安排。例如,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和具有300万元以上证券资产的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通过特殊交易机制安排防范本地市场流动性及价格的重大异常等。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上述规则的英文版将于下周初于本所英文网站刊登)。上交所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此前上海证券报曾报道称,沪伦通最早将于12月初成行。按照时间表,10月15日至11月中旬,上交所将向券商开放全天候测试环境。券商端在完成系统开发等工作后,将根据自身准备情况接入测试环境,通过测试后向上交所提交开通交易权限的申请。自10月底起,上交所会安排三场全网测试,初步安排时间分别定在10月27日、11月17日及11月24日,分别就业务功能、业务系统及应急场景、故障演练等进行逐一测试。此后,在业务上线前两日,上交所将安排通关测试。

9月25日,华泰证券公告称,董事会已表决通过了“发行GDR(全球存托凭证)并申请在伦敦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多份相关议案,有望成为“沪伦通”首个落地企业。公告显示,其拟发行GDR的规模为所代表的基础证券A股股票将不超过8.25亿股,发行价格拟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预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通过补充资本金。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认为,相较于沪港通和QFII制度,沪伦通在三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首先,沪伦通开创了交易所互联互通的新模式。不同于沪港通的订单路由模式以及QFII制度的直接开户参与交易的模式,沪伦通项目采用的是产品交叉挂牌模式,并借此破解了跨时区互联互通的重大难题。

其次,沪伦通创新了交易品种。沪伦通引入了存托凭证这一创新品种,鼓励两地上市公司分别在对方市场发行基础股票对应的存托凭证,继跨境ETF之后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挂牌的境外证券品种。

最后,沪伦通引入了新的交易机制。沪伦通设置了生成与兑回机制,以实现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而且,这一跨境转换业务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做市商,有效地控制了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在李迅雷看来,沪伦通的实施也给国内券商提供了更多的展业机会。

从上交所此次公布的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来看,券商申请成为做市商,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等。

“符合条件的国内券商将承担做市商的重要角色,既要负责DR的初期创设,又要不断地进行后续的生成与兑回,既突破了直接投资境外市场的限制,又能与境外成熟投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既能巩固其国际经纪业务,又能进一步发展国际自营业务与国际证券咨询业务。”李迅雷表示。

沪伦通的到来会对A股市场产生怎样的实质影响?华创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王君指出,沪伦两地市场估值差异是结构性的,在不同类别股票上,沪伦两地各自拥有估值优势。无论东向CDR还是西向GDR,如果选取相对本地市场同类股票拥有估值优势的对方市场股票作为DR的基础股票,那么沪伦通项目不会对A股估值造成压力。

王君分析,沪伦两市以蓝筹为主,外资价值投资的风格偏好或逐渐引导A股市场投资趋于价值博弈。一方面,A股估值水平目前处于合理区间,市场紧密监管下双向跨国资金对估值影响有限。另一方面,为保持交易平稳性,沪伦通初期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估值博弈向价值博弈演变。“在蓝筹股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下,预计沪伦通将率先发行GDR或将是双方交易所中基本面较好的蓝筹股,蓝筹股的扩充为国内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选择,基本面扎实的价值蓝筹会更加受追捧。”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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