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并购重组新规松绑了 允许上市公司部分配套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并购重组新规松绑了 允许上市公司部分配套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并购重组近期利好消息不断。

昨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下称《问答》),大幅放松了并购重组中的部分限制,优化了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安排,同时对法规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做了进一步的解答。

而在10月8日晚间,证监会刚刚发布公告称,近日已正式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直接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简化行政许可,压缩审核时间。

据悉,在该机制推出后,目前已有拓尔思和设研院两家公司尝鲜,中信建投和民生证券已分别为两家出具了符合“小额快速”审核条件的专项核查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曾于2016年发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此次发布的募资问答对原问答提出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更新和修订。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配套融资规模的计量方法,支持标的资产对相关主体的增资资金设定明确、合理用途;二是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安排,支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配套融资、增资标的资产等方式真实、持续地巩固控制权。明确提出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求;三是放宽配套融资使用,明确配套融资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以满足并购重组后续整合产能、优化资本结构等需求。

具体来看,针对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问答》中明确,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但证监会强调,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对于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证监会在《问答》中表示,“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证监会也作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即: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

另外,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主体是否按期、足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相应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变相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后有无抽逃出资等开展专项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此,《问答》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并购重组新规松绑了 允许上市公司部分配套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并购重组近期利好消息不断。

昨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下称《问答》),大幅放松了并购重组中的部分限制,优化了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安排,同时对法规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做了进一步的解答。

而在10月8日晚间,证监会刚刚发布公告称,近日已正式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直接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简化行政许可,压缩审核时间。

据悉,在该机制推出后,目前已有拓尔思和设研院两家公司尝鲜,中信建投和民生证券已分别为两家出具了符合“小额快速”审核条件的专项核查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曾于2016年发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此次发布的募资问答对原问答提出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更新和修订。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配套融资规模的计量方法,支持标的资产对相关主体的增资资金设定明确、合理用途;二是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安排,支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配套融资、增资标的资产等方式真实、持续地巩固控制权。明确提出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求;三是放宽配套融资使用,明确配套融资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以满足并购重组后续整合产能、优化资本结构等需求。

具体来看,针对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问答》中明确,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但证监会强调,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对于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证监会在《问答》中表示,“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证监会也作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即: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

另外,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主体是否按期、足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相应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变相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后有无抽逃出资等开展专项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此,《问答》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